一、虚报注册资本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二)特征
1、行为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具体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个别发起人,具体是由董事会来提交申请的。
2、本行为欺诈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这里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主要指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这些文件载明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属于伪造的或篡改过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至于具体取得方式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而获得的文件,也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获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所谓虚报就是是指实际上公司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比如将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高于其实际价格,这是实际资本就低于申报的注册资本。
4、本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的登记过程之中。
5、采取欺诈行为的目地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
二、虚假出资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
(二)特征
1、行为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2、本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
3、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4、本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比如,行为人在公司设立后,即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拒不履行在申请公司登记前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公司股份的义务的行为。即公司设立后拒不履行在公司登记前认缴的出资为虚假出资。
5、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二)特征
1 、行为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2、本行为欺诈的对象与虚假出资相同,也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
3、行为方式表现为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 4 、本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后。
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
综上所述,三者之间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欺诈的对象,发生时间方面有很大的差别。( 1)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2 )欺诈的对象不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欺诈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和社会公众;而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 )行为方式上,虚报注册资本是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虚假出资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4 )虚报注册资本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虚假出资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而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成立之后。
五、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由于这部分内容需要单列篇章进行分析,所以在这里只罗列相应的法条。目前公司法有相应规定的法条是: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