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11年8月1日21时许,曹某平伙同他人在东昌府区西关桥附近殴打任某致其轻伤。现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双方法定代理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全部损失等共计10000.00元正人民币(大写壹万正元)。乙方另行出具收到赔偿款的收据。
二、本协议为本次事故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乙方不得就本次的损害赔偿事宜再次向甲方及甲方法定代理人等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款过付后,乙方向人民法院撤回对甲方的民事诉讼。
三、鉴于甲方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主动赔偿乙方损失,并取得了乙方的谅解,乙方应当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追究曹刑事责任的意见。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呈法院各一份、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