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定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 性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关键词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简单说,就是含有害物(质),达到一定的“量”,造成了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食品是否有毒(污染物质)是一个相对概念。自然界中不存在绝对不含任何污染物质的食品。随着高精密分析仪器检测限的提高,自然界中即使再优质的食品,也或多或少地含有一些污染物质,如痕量级或者超痕量级达到微克(μg,10-9公斤)、纳克(ng,10-12公斤)、皮克(pg,10-12克),甚至飞克(fg,10-15克水平)水平均可检出。我国饮用水国标,常规和非常规的指标就含毒物(包括三溴甲烷、六六六、苯并芘)60多个,其限量在微克与纳克之间。
所以,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也应理性地加以认识,不是“毒物”“零检出”,而是“毒物”的量微,没呈现出“毒性”成为“毒”之“毒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