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一人长期行商在外,连年不归。妻子年纪轻轻,被扔在家里守活寡,有时一别就是三两年。男人寂寞久了,会想女人,女人寂寞久了,自然也想男人,这原是人之常情,何况其妻青春年少,正是春心悸动的时候。 在这凄苦的独居岁月里,与她相伴的是一条温顺的白犬。一日夜深人静,女子一面想着心事,一面抚摩着白犬。白犬忽然起身,仿佛闻到一股特别的气息,探头到她下身嗅了嗅,而后张嘴撕咬着她的衣裙。她先是吓了一跳,但随即仿佛能互相感应这一股春情似的,禁不住心中砰砰乱跳,她当然已看出白犬想要干什么,登时一个大胆的想法窜到脑中:这样真的可以吗? 虽然她无数次告诉自己是不可以的,可事情却做下来了。而这种事,有一便有二,有二就有三,有三便有四,有四就有五,没完没了,欲罢不能。久而久之,白犬也习以为常了。 一日商人归来,与妻子共寝。 这一天,女子期盼已久。然而这一夜,却并不愉快。两人躺在床上,喁喁私语,而窗外却屡屡传来白犬狺狺狂吠之声。商人疑心有人为盗,起身各处查看,却又并无异状,屋外也一片宁静,邻居们都熄了灯歇息了。 商人回到卧室,只见妻子已拥被坐起,白犬站在床前,摇着尾巴,温顺地望着妻子,而妻子则挥手让白犬离去,嘴里不停轻声说着“去去”。商人一头雾水,在地上跺了几脚,将白犬赶开,重新钻入被窝,抱起妻子。 妻子满面春色,娇羞可人。 两人刚褪去小衣,窗外却又是一阵狂吠。 商人恼怒异常,掀被而起,口中喃喃咒骂,扬言非抽它一顿不可,真是不打不消停。 正在这时,只听“砰”的一声,窗棂破碎,白犬已从窗户跳了进来,不等商人拿鞭子抽它,它已先蹿到床上,咬住了他脖子,上下尖牙一用力,只听他喉咙里“咕咕”几声响,连一声惨呼也没呼出来,便已断了气,鲜血汩汩而流,将被子一角染得鲜红。 过程中,女子早吓得不停尖叫。 白犬咬死主人后,听了这尖叫,也似乎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跳下床,低着头,垂了尾巴,在床前来回走着。 一个丫鬟,两个老妈子,以及灶下烧火的一个八九岁小厮,听见叫声,都忙奔了过来,看见主人惨死在床上,都拍着胸脯喊“阿弥陀佛”。丫鬟和小厮早吓得傻了。两个老妈子上前赶走了白犬,命小厮先到院里呆着,又叫丫鬟快来帮夫人穿衣,而后用被子将主人尸身盖上了。 女子与白犬通奸,事虽隐秘,然而毕竟时日长久,家里几个仆人还是知道一点点的,今天见了这情景,更已料到八九分。但如今主人死了,夫人最大。两个老妈子虽说年长,却不过是扫地做饭的身份,怎敢多说什么。出了这等事,也只能是帮着料理丧事,并守口如瓶,把这事烂在肚子里也就完了。 可不知怎的,这事却被几个邻居知道了。 起初大家只是猜测商人死因,有的说是女子独居这些年,必与他人有奸,定是勾结奸夫,杀了亲夫,谋其家产,企图做长久夫妻。这话传出后,大家都信了八九成,但毕竟没有真凭实据,众人也不敢过分宣扬。不知谁忽然说出,商人其实是被一条狗咬死的,又说女子与家里白犬通奸。消息传出去,议论登时就炸开了,都为商人感到不值,同时也因对手不过是一个女人一只狗,不用担心惹麻烦,于是相约同到府衙报了官。 知府听说竟有这等荒唐事,当即发下签去,将女子捉来问罪。但这样伤风败俗,自毁名节,一旦问实便性命不保的大罪,谁肯承认呢?女子到了府衙,自然是矢口否认,拒不认罪。 几个作证的邻居,却说得有鼻子有眼,仿佛亲见似的。 知府遂又发下签去,将白犬捉来,令与女子共处。白犬一见了她,便上前咬住她衣服下摆,又拉又扯。女子连连后退,逃避躲让,不慎一跤跌倒,只听“哧”的一声,衣服已被白犬撕开。女子羞红了脸,惊慌失措。此时白犬早已爬到她身上,做出要与她性交的样子。女子一下就哭了,捶手蹬足,拼命要将白犬赶开。 知府也觉得若再不制止,未免太伤风化,忙叫两个差役将白犬拉开。一个差役上去直接拉住它尾巴,只听白犬轻吠一声,转过身来,迅捷无伦地在他手上咬了一口。差役大叫一声,放开了手。另一差役举起棍子,照着白犬头上狠狠打了一棍。白犬狺狺叫了几声,奔了出去。几个差役拦在门口,终于将白犬制服。 知府一拍惊堂木,厉声喝问:“你可知罪吗?” 女子缩在一角,瑟瑟发抖,哭泣不已。 知府料她再不敢抵赖,当她是默认了。但如此奇案,知府也不知该如何判法,想了很久,依“奸夫杀死亲夫,奸妇虽不知情亦绞”律,给女子拟了个绞监侯,但白犬该如何判,却终于想不出来。于是只得拟了个“奸妇供认不讳”的文书,让她画了押。然后命两个差役,一个押着人,一个押着犬,将她们解送到巡抚衙门论罪。 途中乡民见两个公人押着一人一犬,都觉怪异,上去问时,只说如此如此,众人听了一笑,都不相信。渐渐有好事者,腆着脸问:差爷,能看看么?差役一笑,说给钱就能看。于是众人凑了钱,买通差役,让表演一段。差役便将女子与白犬牵至一处,勒令当众性交。众人看得手心直冒汗,下颌渐渐张开,合不拢嘴,哈喇子流了一地。 两个差役得了好处,心中大喜,没想到押送犯人居然还是个美差。自此每到一处,必大肆宣扬,招揽乡民,凑钱观看。凡所停留处,观者常数百人,差役借此索贿无算。而众乡民看完爽过后,扔石头的扔石头,扔菜叶的扔菜叶,唯独没有扔鸡蛋的,毕竟在乡间鸡蛋算得贵重物品,而痛骂她荡妇,揪住头发加以拳脚的,更大有人在,有的更借着惩恶的理由,一阵阵拳脚直往女子胸脯及私处招呼,趁机揩油。 女子起初是哭叫反抗,后来被折磨得遍体青紫,披头乱发,一身肮脏,人不像人,鬼不像鬼,渐渐的也就不再反抗了,任凭他们怎样饶有兴味地观赏自己与狗性交的丑事,也任凭他们怎样在观赏完后还要加上一阵咒骂踢打。她也渐渐认命了,觉得自己确实是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活该受这样的苦,遭这样的罪。 后来终于到了巡抚衙门,又经过一轮示众羞辱,巡抚大人依“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律,给女子判了一个“剐”字,又依“奴婢殴家长至死者凌迟处死”律,给白犬也判了一个“剐”字。女子与白犬,于是都受到了凌迟处死的惩罚。 呜呼,天地之大,真是无奇不有。然而,人面而兽交者,岂独一女子乎? 司马少,2010年7月3日译。 【附】蒲松龄《犬奸》: 青州贾某,客于外,恒经岁不归。家畜一白犬,妻引与交,犬习为常。一日夫至,与妻共卧。犬突入,登榻,啮贾人竟死。后里舍稍闻之,共为不平,鸣于官。官械妇,妇不肯伏,收之。命缚犬来,始取妇出。犬忽见妇,直前碎衣作交状。妇始无词。使两役解部院,一解人而一解犬。有欲观其合者,共敛钱赂役,役乃牵聚令交。所止处,观者常数百人,役以此网利焉。后人犬俱寸磔(zhé)以死。呜呼!天地之大,真无所不有矣。然人面而兽交者,独一妇也乎哉? 异史氏为之判曰:“会于濮上,古所交讥;约于桑中,人且不齿。乃某者,不堪雌守之苦,浪思苟合之欢。夜叉伏床,竟是家中牝(pìn)兽;捷卿入窦,遂为被底情郎。云雨台前,乱摇续貂之尾;温柔乡里,频款曳象之腰。锐锥处于皮囊,一纵股而脱颖;留情结于镞(zú)项,甫饮羽而生根。忽思异类之交,直属匪夷之想。尨(máng)吠奸而为奸,妒残凶杀,律难治以萧曹;人非兽而实兽,奸秽淫腥,肉不食于豺虎。呜呼!人奸杀,则拟女以剐;至于狗奸杀,阳世遂无其刑。人不良,则罚人作犬;至于犬不良,阴曹应穷于法。宜支解以追魂魄,请押赴以问阎罗。” 底本:《聊斋志异》手稿本。 【注】 这是一篇猎奇的笔记。原文对文中所述之事,持绝对的批判态度,认为女子与狗通奸,实在是无耻之尤,虽凌迟处死犹不足解恨,到了阴间,还要罚她下辈子做狗。 译文有两个版本,作为正文的这一个,实际是以原文为提纲,重写了整个故事(情节与原文一致),并删去了篇末论赞。这篇译文与原文的实质不同,在于消除了对“失足女子”的绝对批判,而到结尾部分,甚至是对她怀有极大同情的。原文大义凛然毫不留情地表达了当时的道德观,而译文只是叙述故事,没有直接做出道德评判。 由于这篇译文与原文有这样的不同,所以译文的另一个版本也保留了下来,现附录于下: 青州一人长期行商在外,连年不归。其妻独居寂寞,竟引家中白犬野合,如此日久,犬习以为常。一日商人归来,与妻子共寝。而白犬难耐,突入卧室,直登榻上,竟将商人咬死。后邻舍稍稍闻知,共为不平,遂报于官。官府将女子缉拿归案,而女子拒不认罪。于是又命将白犬缚来,令与女子共处。白犬一见了她,便上前撕碎其衣,欲与性交。女子一时羞愧难当,无话可说,赧然伏罪。但如此奇案,知府也不敢擅断,遂命两个差役,一人一犬,押解至巡抚衙门论罪。途中乡民闻之,有欲观其合者,乃凑钱买通差役,差役则将女子与白犬牵至一处,勒令当众性交。凡所停留处,观者常数百人,差役借此索贿无算。后女子及白犬,均获凌迟处死。呜呼,天地之大,真是无奇不有。然而,人面而兽交者,岂独一女子乎? 异史氏为之判曰: 古时男女,会于桑间濮上,尚为人所不齿。而该女子不堪守贞之苦,浪思苟合之欢,竟引家中白犬为被底情郎,真是匪夷所思。狗,本当看家护院,而监守自盗,吠奸为奸,妒残凶杀,律难治以萧曹;人,原为天地之灵,而自彰其耻,非兽实兽,奸秽淫腥,肉不食于豺虎。呜呼,人奸杀,则判女子以凌迟;至于狗奸杀,阳世遂无其刑。人不良,六道轮回,则罚人作犬;至于犬不良,则阴曹亦难判断矣,宜先支解,再追魂魄,押赴阴司,以问阎罗。 这一版本,仍保留着大量文言词汇,只比原文稍微通俗一点点而已。 其实,狗咬死人,并非与女子同谋,不似潘金莲私通恶霸西门庆,毒杀亲夫武大郎。此女子之行为只是道德问题而已,罪不至死,更不至于凌迟。差役将“犬奸”示众敛财,足见那时毫无人权可言,“隐私”一类词语还没发明出来(姑不论其有罪与否,至少示众已是一种虐待)。判词一路讥讽,仿佛说示众活该,凌迟罪有应得,表现出传统道德观念的根深蒂固,女子守贞是贞妇,不守便是荡妇,而“忽思异类之交”,就简直“肉不食于豺虎”了。以我之见,“忽思异类之交”,是其个人选择,只要异类不反对,旁人基本不得干涉,其丈夫自然难以容忍,但唯一能做的,似乎也只能是与之离婚而已。至于狗咬死人,这就像情敌决斗,杀人偿命也就是了。当然,这是就现在的时代背景而言。 在古代,身为男人是非常幸运的,因为在道德上,一上来就占着许多便宜。别的姑且不说,整部《聊斋》,无数男子沉迷于鬼女狐仙,究其根本,不都是“异类之交”吗?然而这些都是美谈。 另外,依《大清律例》,男女和奸(无夫妻名分而自愿发生性关系),各杖八十;若奸夫奸妇同谋杀死本夫,则奸妇凌迟处死,而奸夫只处斩而已;若奸夫谋杀本夫,奸妇虽不知情,一样要判绞监候;如果是奸妇自己杀死本夫,奸夫确不知情,则奸妇凌迟处死,而奸夫只按和奸罪杖八十。女方总是判得更重一些。唯一还算较为尊重女性的一条规定是:凡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判斩监侯,即使女方自愿,也按强奸罪判绞监候,若致幼女死亡或女方未满十岁,则斩立决。 关于译文一,还有三点需要特别说明: 1:译文写到了商人家里的几个仆人,这是原文完全没有提到的。 2:原文只写到女子与白犬都被判了凌迟处死,译文则依据《大清律例》,补了几条相关的“大清律”。 3:文章最后一句:“人面而兽交者,岂独一女子乎?”意思是说,当今天下人面兽行之人,其实多了去了,只是不像文中女子那 样直接罢了。作者是想借题发挥,发表一点更深刻的议论,但其实删掉这一句,文章会更好。 关于译文二,则有若干点需要说明: 篇末论赞,“为之判”三字,是“为这个案子做判决”的意思。这是作者以戏谑的语调所拟的一段判决书。译文据其大意转述,讥讽之意,未能尽传。 其中“云雨台前,乱摇续貂之尾;温柔乡里,频款曳象之腰。锐锥处于皮囊,一纵股而脱颖;留情结于镞项,甫饮羽而生根”几句未译。这是描写人犬性交动作的。不译倒并非因为淫秽,只是要译到一目了然的程度,势必太露骨而失其调侃意味。 “律难治以萧曹”,是说白犬犯下这样大而奇怪的罪,真是叫人不知该如何处治它才算合理。萧曹,是汉初的两个相国,萧何、曹参。萧何曾参照秦法制定汉律。萧何死后,曹参继任相国,仍沿袭其所定法度,未做任何更改。后世遂以“萧曹”代指法律。 “肉不食于豺虎”,是说这女子做出这样无耻之事,便是死了,弃尸荒野,叫豺狼虎豹闻一闻,也不要吃她的肉。 【附】 网友评论(2010-08-11 22:24:29): 人权是谁赋予的?还不是人自己赋予自己的,过分的人权其实就是人类放纵自己的借口。西方文化有好的当然也有坏的,现在的中国人好的不学就学坏的。 我跟你说做人最最起码的底线是两个字:伦理。 如果你真觉得人和狗性交是无所谓的话那你去和你妈或者你爸做吧,反正你认为人权秒杀伦理道德。 人类的古老的智慧不是你这类放纵自己的人懂的。 译者回复(2010-08-11 23:47:14): 1,文中提到“人权”,是反对示众,并非说与狗性交是一种人权,而是说隐私是一种人权;2,我头一回听到“过分的人权”这样的表述,这像是受虐狂的口吻;3,人类的基本道德应该是不危害他人,无论做什么,只要不危害他人,他人便无权干涉;4,他人做出了与狗性交的事,是他个人的选择,我不赞成,但也给以相应的尊重,所以我反对示众与凌迟,这不代表我将要学习发展,你这样推论是你逻辑混乱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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