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和理论意义 产权经济学理论

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关于所有制结构改革,大家普遍遇到一个深层次的理论掣肘,即产权理论问题。通过多年研究,笔者感到产权问题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义,从国企改革到民营经济的发展,深层次的矛盾是产权问题。这些年来,由于姓“公”姓“私”、姓“资”姓“社”的困扰,大家难以解放思想,固有的僵化思想阻碍着深层次的改革。产权经济学是我国转轨经济学中最基础的理论,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一个突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笔者从1989年就开始关注所有制问题,逐步深化到研究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应该说,经过20多年的积累,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产权经济学研究体系。

这个研究体系的结构和思路是:

一、明确产权是发育市场经济主体的第一要义

孟子两千多年前说过“人无恒产,则无恒心”,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就是产权的明晰与界定问题。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必须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交易权、担保权、处置权、收益权。这种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只有得到法律保护,政府激励,才能开展全民创业,才能发育真正的市场经济。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是通过生产关系研究生产力的学说,马克思把生产关系确定为由三个要素组成,其核心是所有制问题。他认为一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标明这个社会的基本属性。例如,当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成社会占有形态时称为社会主义社会;当生产资料变成资本形态时则叫资本主义;当生产资料所有制高度公有化,成为共产形态时则称为共产主义。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对所有制问题的高度重视,而所有制问题的核心正是产权问题。

多年来,产权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业界探讨的热点。产权的复杂性,既表现在理论认识上,也表现在实际工作中。产权的含义,实际上就是指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人们围绕财产所结成的一组权利。

产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产权,除了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外,还包括由它派生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狭义的产权,就是财产的所有权,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所有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既要承认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财产所有权,也要承认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要提倡两大类经济成分财产所有权的流动和结合,这种流动和结合应借助于市场公平合理地进行。占有权是指人们直接掌握和实际控制财产的权利,享有占有权的可以是所有者自己,也可以是所有者委托、指定的法人和自然人。使用权是指人们对财产处置、调度和运用的权利,它同占有权一样,也可以由所有者委托、指定的其他行为主体来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的结合就是经营权和法人财产权。收益权是指对经营成果分配的权力。处分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兼并或停业清算时,对偿还债务以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分配的权力,它同占有权、使用权一样,可以由所有者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指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代为行使。产权中的这组权利,既可以集于一个行为主体之上,也可以分属不同的行为主体,也就是说,这组权利在结构上可以有不同的制度安排。

二、把产权从模糊变成明晰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旋律

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主体工程是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建立有效的产权激励是整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公有制、按劳分配,提倡所有制要“一大二公三纯”,1963年“刮共产风”,以人民公社为桥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这都是极“左”思潮的表现。受此影响,导致财产归大堆、干活大帮轰、分配大锅饭、经济低效率、产品短缺、凭票排队购物。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告别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主要原因。向市场经济转轨构筑微观基础,首先要解决产权公有的模糊性,进而通过民营化、多元化明晰产权的归属。全民所有制在产权上是模糊的,激励上是虚无的,从而导致低效率。所以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所有制改革,其主要突破点在于解放思想,冲破姓“公”姓“私”的纠缠和束缚,大胆深化国企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建立全方位多元化产权激励机制,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才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产权多样化是股份制改革的基础和精髓

市场经济要求经济的微观基础有多样化的产权主体,然后相互竞争,才能引发经济动力。股份制改革为我们找到一个产权多样化的有效载体,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所以有人说,股份制是20世纪资本主义的一大发明。为了构建多元化产权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我国计划经济30多年,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沿袭前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来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和集体两方面,这里既有旧模式的先天不足,也有超越阶段的“左”的痕迹。特别是全民所有制,这个概念太宽泛、太抽象,既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也难以形成真正的利益驱动。全民所有制中如何建设起动力机制问题,始终是国际共运史中难以解决的历史课题。全民所有是人人皆有,却又是人人皆无。产权界定到个人头上是个虚无漂渺的东西,貌似公平,实无效率,自然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国有国营,越营越亏;官办官管,越管越死。股份制在构建多元化经济主体上是一个新的探索,它通过集股参股、控股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经营主体。从这种意义上说,股份制企业是多元化产权的集合体,是混合经济,它满足了市场经济对所有制关系的基本要求。

四、产权制度改革是国企改革的攻坚战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深层次困扰和体制瓶颈,就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

回顾国企改革三十年,是分三阶段走过来的:

产权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和理论意义 产权经济学理论

第一阶段是1983年到1989年,是以承包租赁大包干为改革特征的初级阶段,受启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推开城市国有企业改革,旨在把大一统的公有制划小核算单位,实行承包租赁、两权分离,开展两轮经营大承包。通过产权的细分和明晰,改变了吃大锅饭的局面,调动管理者和生产者积极性,大幅度提高了企业效益。

第二阶段是1990年到1999年,是以股份制改造为改革特征的中级阶段。旨在打破公有制一统天下的一股独大、国有控股的局面,实行多元化参股、按股分红,建立产权多元化的混合经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之后,全国股份制改革有了重大的突破。

第三阶段是2000年到现在,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高级阶段。旨在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企业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四权分设、制约联动,形成了民主决策和监督的新机制,造就了一大批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提升了核心竞争力。

综观以上国企改革的三大阶段,都是一脉相承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从农村改革到国企改革的成功,均源于产权的明晰和激励!

经济制度体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以企业、政府等组织作为连接点和支撑点,以产权作为经济活动纽带和对象。经济制度的选择表现为产权结构的重组。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各方面、各个层次的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市场主体的企业制度,企业制度又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前提的。

产权的界定就是运用适当的制度准确界定经济当事人的责任和权益,维护经济当事人的权益关系,实现经济的有序高效运行和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产权制度改革最基本的要求。产权归属关系模糊的现实,导致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自己的”资产的关切度过低,造成了没有人对国有资产真正负责的状况。如果这一问题不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加以根本解决,那么,不仅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推进,公有制的基础也会动摇。

五、产权流转是农林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

由于我们受姓“公”姓“私”的困扰,很多人怕戴私有化的帽子,因此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至今没有重大突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该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小岗村的贡献,小平同志首肯和推广后,带来了全国农业的大发展。任何事情都是利弊兼备,三十年之后土地的细碎承包,家庭式小生产作业,导致了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敢不敢确定农民土地产权问题,现在成了土地流转的关键。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前,胡锦涛总书记到小岗村视察,提出了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本着有偿依法的原则,土地可以加快流转,从而实现规模农业,以此寻求解决我们国家小生产式的自然农业无法与国外资本农业相竞争的矛盾。探索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路子。

林业的改革也涉及到深层次的产权问题,国有林区产权模糊,具体到每个林业职工身上没有一木一草是自己的。由于产权模糊、缺乏保护和激励机制,森林被烧毁职工不心疼,国有林被乱砍乱伐也无人过问。由于常年管护不到位,致使森林被大量盗伐和超采,森工林区过早地进入了资源危困、经济危困以及生态危困之中。根本原因是国有林区产权模糊,职工缺乏产权激励和保护机制所造成的 。所以,林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明晰产权,大胆推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借鉴集体林区林地流转的经验,把国有林区的模糊产权变成每个职工的具体产权,鼓励发展一大批家庭林场,林子才能真正造起来、管得住,才能实现林绿、企活、民富,走出一条国有林区的改革新路来。

六、产权激励是分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人是自私的高级动物,利益驱动是社会发展的隐形动力。只有尊重人性、挖掘人性、利用人性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才是最佳的制度设计。人是自然人,需要产权的界定和激励,每个人都怀着拥有自己财产并使之不断增值的欲望无可厚非。可是受计划经济影响,我们过多地注重精神激励。改革开放之后又开始注重物质激励,而深层次的市场化改革则要挖掘、注重产权激励。人只有在三种激励共同作用下,才能调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就目前而言,产权激励是个盲区,也是个误区。因此,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挖掘内在的产权激励,为企业的发展、全民的创业注入不竭动力。现在很多企业的老总实行“年薪制”、“期权期股制”,就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把企业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绑在一起,即在为企业利益奋斗的同时,也使自己的期权期股一起同步升值。只有这样,才能把为公为私有效地统一起来。这应该是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发展到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股份红上来。

七、产权保护是民法的核心内容

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产权,产权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基石。人都有拥有自己的产权并使之不断增值的愿望。为此,提供有效的法律认可和保护,是政府的主要责任,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义。计划经济年代,宪法明文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步入市场经济后,大量个体私营企业应运而生,法律需不需要保护私有财产,一直是悬而未决的关键问题。

最近,《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学界的一大进步,此举对于产权激励和保护有着里程碑式的贡献。《物权法》把个体私营经济与集体经济、全民经济这三种经济成分提升到一个平台上,同时受到法律保护,平等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力,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确定了更有效的法律保护。《物权法》推动了产权制度改革,使私营经济可以放手搞活、放量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放胆发财。只要是合法的收入,法律都给予确认并加以保护,这样从法律意义上为每个产权所有者进一步明晰财产的占有权、交易权、担保权和收益权。这应该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内涵和法制建设的一大突破,也为发育高端市场经济构架了法制体系。

八、产权收入是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特别是“文革”极“左”思潮的影响,鼓励“越穷越革命、越富越反动”,在收入上固守单一按劳分配原则,除了工资和奖金之外,将其他的收入统统称为灰色收入、地下收入或非法收入。现在看来,形势的发展和产权理论的不断探索,这个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党的十六大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实现了新的突破。党的十七大又前进了一大步,提出要创造条件鼓励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笔者认为,这是对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对产权收益的界定和保护。十七大这一新观点中第一中心词是“创造条件”,即国家给政策、给机会,鼓励公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第二中心词是“更多的人”,意指不是少数人先富,而是让更多的人富起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从而培育中国的中产阶级。因为中产阶级是社会劳动力的主体,他们也是纳税主体、消费主体、稳定主体。只有中产阶级得到更多稳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才能长治久安。第三个中心词是财产性收入,它包含三个部分:一是工资、奖金等货币性收入,即过去按劳分配所指的内容;二是产权性收入,包括自己拥有的房屋、土地、森林、矿山,通过出租转让得到的收入,统称为财产性收入,也叫产权性收入;三是由于资本市场的发育,很多民众参与股市炒股、从事期货和彩票的经营,从中获得的资本性收入,也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由此扩大了人们收入的渠道,也增多了人们致富的门路。特别是界定和鼓励保护产权收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新的突破。

通过以上八个层次界定和研究产权经济学理论,是对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探索和深化,也是产权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都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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