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大明律 妇女


【大明律-刑律】(上)

 〖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同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余条言皆者、并准此)。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并剌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剌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于凤阳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托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余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征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去处、枭首示众。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余人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余条准此)。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御马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仗拒获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众。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于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剌。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剌。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如系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剌。
  ○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诓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个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冢】
  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为窃盗首。余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为窃盗从。余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
  ○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余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余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凶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
  ○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斗殴〗
  【斗殴】
  凡斗殴(相争为斗相打为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
  ○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虽因殴、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内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坐堕胎之罪)。
  ○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笃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平、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损二事以上、设或殴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如人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成笃疾、断人舌、谓将人舌割断、令人全不能说话、毁败人阴阳、谓割去男子茎物、破损外肾者、并杖一百、流二千里。将犯人家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非理毁坏者、止料其罪、不在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减一等。
  ○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鎗、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凶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入、皆须因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复、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科罪)。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堕胎子死者不减)。辜内虽平复、而成残废笃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复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渎奏。
  【宫内忿争】
  凡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一凡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止是殴打、为首者、俱照前充军为民问发。若是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为民。军民舍余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斗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縳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缌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
  ○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
  ○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
  ○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大明律-刑律】(中)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须妾自告、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斗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带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余条准此)。
  ○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仍断给财产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减二等。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及于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产、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与其余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
  ○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
  ○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
  ○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
  ○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殴继父者(亦谓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
  ○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
  ○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实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实时杀死者、勿论。
  〖骂詈〗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
  一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须亲告乃坐)。
  【骂尊长】
  凡骂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并须亲告乃坐)。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
  ○若奴婢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诉讼〗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一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若涉虚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分充军。其临时奉旨、止将犯人拏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复雠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拏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
  一朝觐、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来京、一应亲识闲杂人等、设谋奏告、欺诈吓取财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巾夫)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余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干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蓦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理、不待归结、复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领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报雠、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已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余地方、并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已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已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已事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
  一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胧赴隔别衙门告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一亲赍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个月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买求原奏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
  一犯罪逃走来京奏诉者、不分云贵两广、并四川行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递回听理。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己监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项、令家人抱赍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已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妇女、抱赍奏告者、各问罪给引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
  一军民人等、干已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已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分见任、致仕、闲住、文官问发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为民。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
  一凡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系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系干已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为民。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雠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谓诬轻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于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钱二贯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余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余剩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限)。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贯、一百二十贯是实、八十贯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
  ○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考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请定夺。若诬轻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系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一军旗、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听把总官就拏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民发附近、军发边卫、充军。仍于本地方枷号三个月发落。若原系充军口外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项罪犯者、各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各处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雠、名为窝访者、事发、勘问得实。依律问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号两个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已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者、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若妄指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从、枷号三个月、照前发遣。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加罪不至于死、若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虽经改正放回、依诬告人律、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处死。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
  ○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
  ○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致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类)。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
  ○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已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身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余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余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着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
  ○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于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钱粮虽不入已、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个月。若平昔不系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节奉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典、我圣祖明旨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伤和气、着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并治罪不饶。钦此。
  【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谓所嘱曲法之事。不分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即得此罪)。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已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谓监临势要之人、但嘱托即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五十。己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
  ○社、减一等。
  ○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
  ○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卫宫殿、及食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陪偿、还官给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剉陪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陪、钦此。
  一凡放火故烧自已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捕亡〗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
  ○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
  ○若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狱、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缉拏。六名以上、调用。十名以上、降一级。十五名以上、降二级。通限三个月以里、有能尽数拏获者、免罪。卫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有疏虞者、减见在主守之人罪各一等。其兵备守巡官、系驻札处所、失事二次、参奏罚治。抚按官、有隐匿不以实闻者、听部院该科参究。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
  ○若起发已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初犯、问罪、枷号三个月、仍发本卫。再犯、枷号三个月、调极边卫。若犯至三次、通系着伍以后者、即依守御官军律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号、仍发原卫。三犯亦并论拟绞、奏请定夺。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原系边卫、发极边卫分、各充军。
  一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若发自在安乐二州逃回者、枷号三个月、照旧解发。再逃者、照前枷号、改发极边卫分充军。其在逃遇赦者、亦不准宥免、照旧解发。
  【稽留囚徒】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当该官司、限一十日内、如法枷扭、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疏放别叙(抵犯人本罪、谓将提调官吏、照依犯人所犯、该徒者、抵徒。该流者、抵流。该迁徙者、抵迁徙。该充军者、抵充军。候跟捕犯人、得获至日。将官吏疏放。别行叙用)。
  ○若邻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
  ○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枷杻在逃者、与押解人同罪。
  ○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主守不觉失囚】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二等。听给限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枷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者、与狱官罪同。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贼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敌者、免罪。
  ○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其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
  【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
  ○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与捕强盗同。
  一凡府州县、系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劫仓库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抚按官就将各掌印操备等官、先行参奏住俸戴罪缉捕。限半年以里、尽数拏获、免罪。如过限拏获未尽、再限三个月尽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拏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拏获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官仍于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备等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札本城者、降一级调用。不系驻札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罚治。
  一各处民间被贼打劫、实时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候拏获一半以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府州县真正强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将照捕名数、朦胧捉拏、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获、及拏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武官于本卫所、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
  一凡强盗打劫、各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务要登时从实申报。如有隐匿者、抚按官即将各该员役、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轻则罚治、重则降黜、议拟上请、不许容隐。其抚按官遇有报到、若系杀官劫库劫狱、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杀人者、即行奏报。其民间被劫事情、稍轻者、类入岁报册内、年终具奏、俱不许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重治一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财伤人者、巡捕把总兵马等官、实时擒获、免罪、仍论功叙录。若有脱逃、俱即住俸、限三个月以里、拏获一半以上、姑准开俸。过限不获、各罚俸三个月。仍总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获、及拏获一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文官仍调外用。
  〖诈伪〗
  【诈为制书】
  凡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
  ○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律该绞罪者、依律问断外。若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俱与其余衙门同科。
  【诈传诏旨】
  凡诈传诏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斩。
  

【大明律-刑律】(下)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大明律 大明律 妇女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奸〗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谓内外有服之亲)、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谓强奸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余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之人、以凡奸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良贱**】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一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其余止用鞭朴常刑。若酷刑官员、不论情罪轻重、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项惨刻刑具、如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或以烧酒灌鼻、竹签钉指、及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乱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伤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于本卫所带俸。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
  ○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狱囚失于点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
  ○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
  ○若已申禀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缘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阙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辄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斗杀伤论。
  ○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皆斩。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兼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上□下马)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
  ○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达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个月以上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到、经该官员、参奏提问。
  一在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勘者、如财产等项、限一个月。勘检人命、限两个月。駇勘者、亦限一个月。如违、及托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从重论。
  ○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
  ○若追征钱粮、逼令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征财物坐赃论。其物给主。
  ○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谓证佐人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证佐人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同罪(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类)。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应有罪之人、而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法外用刑、如用火烧烙铁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浇淋身体之类)。
  ○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谓如其人犯罪应决一十、而增成二十之类、谓之增轻作重、则坐以所增一十之罪。其人□□五十、而减作三十之类、谓之减重作轻、则坐以所减二十之罪、余准此。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
  ○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谓鞫问狱囚、或证佐诬指、或依法拷讯、以致招承、及议刑之际、所见错误、别无受赃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有轻重者、若从轻失入重、从重失出轻者、亦以所剩罪论)。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谓故入及失入人笞杖徒流死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放。及放而更获。若囚人自死者。于故出入及失出入人罪上、各听减一等)。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
  ○若事无冤枉、朦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 厂锦衣卫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母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于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奏请定夺。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发遣。如于例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着伍外。其余不分曾否详允、及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并同审决。
  ○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
  ○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一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系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
  ○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征埋葬银一十两。行杖之人、各减一等(不如法、谓应用笞而用杖、应用杖而用讯、应决臀而决腰、应决腿而鞭背)。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之官、因公事、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谓情不挟私、非梯已事者、如有司官催征钱粮、鞫问公事、提调造作、监督工程、打所属官吏夫匠之类。及管军官操练军马、演习武艺、督军征进、修理城池、打总小旗军人之类)。
  ○若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
  ○若犯死罪、听令隐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及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恶罪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
  ○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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