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大体上包含以下几点:
(1)概念不同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记载的权利性质不同
股票记载的权利是股东权,所有人可凭此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债券记载的是债权,所有人可凭此要求发行公司在特定期限还本付息或者兑换相应的股票。
(3)分类不同
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
债券既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还可分为可转让债券与不可转让债券。
(4)记载事项不同
股票中的发起人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债券中的可转换债券应当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
(5)发行主体不同
股票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6)发行条件不同
股票的发行条件:
①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
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⑦其他条件。
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①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④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⑤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⑥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⑦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⑧近3年连续盈利;
⑨其他条件。
发行B股股票的条件:
A.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③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④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⑤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⑥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⑦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⑧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B.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 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③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债券的发行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包括所有已发行但尚未偿还的公司债券);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其他条件。
债券上市条件: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债券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基本相同的上市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为例,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②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③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④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1年的利息;
⑤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⑥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⑦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⑧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⑨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万人;
⑩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及其他条件。
(7)转让条件不同
股票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如: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发起人所持有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等等。另外,公司不等回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需要注销部分股份时除外。债券无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