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转让时的特种存单
前些天碰到一个案子,当事人将自己的使用权房有偿转让给了一个人(A),对此开具了以我的当事人名义的特种存单。可据我的当事人的反映,因为两人之间背后的关系,在工商银行开具以我的当事人名义的存单后的5天,我的当事人就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将存单上的10几万就取了出来,交给了A。由于两人背后关系的破裂,现在我的当事人要要回房子,因为,钱也没拿到。
由于案子的背后关系的复杂,通过操作要回过完户的房子存在很大的难度,但通过我们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案子明显有一个突破口,就在那张存单上面。
而明显的法律依据就在,存单的取现上明显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那样第一步至少挽回了当事人10几万的损失,同时抛开了背后复杂的关系。
附: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关于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实行监管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9)字第177号
各区、县房地产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支行:
为了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引导居民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实行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区、县支行应认真做好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的监管工作,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的存入和支取实施监管。
二、差价换房当事人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应按规定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公有住房承租权受让方应携带由当事人签订并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转让方的名义到该区、县房地局指定的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手续。
三、为了体现“一门式”服务精神,本行营业网点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方便当事人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价款的存款手续。
四、公有住房承租权受让方付款可选择现金或贷记凭证两种方式。本行的营业网点收款后,应按《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姓名及成交金额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专用)”(以下简称“特种存单”),当事人凭“特种存单”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
五、“特种存单”,应当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末按规定购房的,三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特种存单”为记名式存单,可以挂失,其手续比照储蓄存款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特种存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通知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六、当事人使用“特种存单”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上标明的购房人应包括存单所有人。存单所有人应凭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已购住房证明》、“特种存单”及本人身份证到本行的原营业网点办理转帐划款或提取现金的手续。
七、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已购住房证明》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已购住房证明》的“备注栏”内分别写上“转让人为单位”或“转让人为个人”,本行的原营业网点据此办理转帐划款或支付现金的手续。
八、“特种存单”购房一般应单张使用,若需多张合用,仅限于直系亲属(或同住人)用于一个购房合同,且应是同一购房合同上标明的购房人。
九、“特种存单”存满三年后,存单所有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及“特种存单”到本行的原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或转存其他存款。
十、本通知自1999年3月1日起试行,其中关于银行结算手续等事宜按照本行的说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