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英文书名:
The responsible administrators: an approach toethic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role
目录:
第1章 理解伦理决策
第1部分 行政人员伦理学
第2章现代与后现代社会中的公共行政——行政伦理学的背景
第3章 行政责任——行政伦理学的关键
第4章责任的冲突——行政伦理学的困境
第2部分 行政组织伦理学
第5章维持公共组织中的负责任行为——两种方法
第6章 整合组织规范、结构与伦理
第7章在组织中保持伦理自主性——应对不道德的上级和不道德的组织
第8章 结论——负责任的管理模式
读书感受:
本书直译应该是“负责任的行政人员:行政角色伦理的实现途径”。当然,这样一来,就看不出它是一本教材,而好像是一本专著。一般来说,专著主要是面向研究者的,而教材的读者对象则增加了数量众多的学生。从营销学的角度来看,定名为教材更有利于扩大销售量。实际上来看,本书是教材与专著的混合体。书中大量的案例引人入胜,不觉乏味。同时,作者又围绕行政责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本书过去一目十行地浏览过,只了解其大意而已。但是,“读书须静心”,只有心静,才能更好地汲取书中的营养。
论点摘录:
译者前言P1 本书的作者特里·L·库珀(Terry L.Cooper),是当今美国公共行政伦理学领域极具影响力的学者。他的两本名著:《行政伦理学手册》(Handbookof AdministrativeEthics,1994)和《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1982)。
译者前言P1库珀试图通过对西方(尤其是美国)社会中的公共行政人员所面临的伦理困境与冲突问题的大量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出通向行政伦理学的一种“设计的方法”(designapproach)。
译者前言P2作者首先分析了行政伦理学发生的社会背景——现代与后现代社会环境。接着,库珀分别从“行政人员个体”和“行政组织”这两个维度探讨了个人和组织在面临伦理困境时该如何应对。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库珀提出了一种“负责任的行政模式”。概而言之,行政伦理困境的产生自有其社会、经济和历史根源,而其实质却是责任的冲突性特征。伦理困境的解决既有赖于法律程序和组织制度建设方面的改善,更有赖于行政人员个体的基本伦理自主性基础上的负责任的行为。
序言P1努力将工作做完!这一现实的压力逐渐挤占了公共行政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常规操练时间。紧张的日程安排、繁重的工作负担,使他们无暇顾及什么是应该做的和为什么要这样做。实际的行动充斥着现代社会,人们已无暇反思价值问题和原则问题。人们只关心“怎么办”的理论,却很少去思考“结果会怎样”。
序言P1~2特别是伦理学理论,越来越受到这种现代心理状态的支配。因为伦理学是对义务、因果关系和最终目的的基本理性思考,它对于这个生产/消费社会的直接有用性受到了人们的怀疑。原则和价值、“善”(Goods)与“应当”(Oughts)和以下这些东西比起来,仿佛无足轻重,这些东西分别是:成本赢利、国民生产总值、经济发展张力、组织结构、生产装备线、财政预算、机构精简、时间和政治压力。这样,行政人员和行政组织都看不到系统学习伦理知识的意义何在。
P8~15伦理思考层次包括:表达层次;道德规则层次;伦理分析层次;后伦理层次。
P15“为什么我应该遵守道德规范?”这一问题是后伦理层次的例证。……在这一层次里我们开始质疑自己的世界观——我们对人类本性的认识、对真理的认识和对生活意义的认识。只有在抛弃了实践中的犹豫不决的时候,这一层次的任务才完成了。它要求培养和巩固建立在哲学和宗教之上的世界观。当我们已经发现了让自己“遵守道德游戏规则”的充足的理由时,后伦理层次的任务就完成了。
P16当面临具体情况时,我们越是有意识地陈述并系统地开列出决策的道德层次,我们就越有可能成为负责任的行政人员,然后才能对上级、媒体、法院和公众负责。
P33~34现代是一个综合性术语,它被用来描述城市化工业社会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特征。官僚机构和技术性工业生产的出现是现代性的重要现象,实际上它们就是现代意识的载体。
P34后现代是对这样一种世界特征的描述:在这个世界中,人们质疑基础假设,认为它终结或解体了,不再控制整个社会了。所谓基础假设指的是:认为这个世界存在着某种客观存在、普遍人类本性、自然法则、绝对价值和最终真理(包括科学真理)。
P37现代社会中的工作已不太容易与私人生活相混淆,工作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房间、家庭和邻里关系分隔开了。但在传统社会中,农场主和牧人就住在他们工作的场所,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没有明显的区分。……在现代社会中,工作是在一个特定的空间和规定的时间里完成的。如果违背了这个规则就被认为是工作侵犯了私人生活,或私人生活侵犯了工作。
P37~38工作与私人领域之间严格的界限在后现代社会又重趋模糊。伴随着组织的疏散分布和从规范的工作体制中脱离出来,伴随着信息越来越成为从事工作的手段,以及伴随着工业化所带来的交通通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至少可以有一部分时间在家里或其他什么地方进行工作。在特定的场所完成自己的工作已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了。电脑、传真机、传呼器和移动电话使得空间不再像时间那么重要了。一些雇员只是在他们走出工作场所,比如汽车、机场、旅店和家里的时候,才偶尔去组织看看。
P42角色之间的冲突源于一对对抗性的利益:维护个人经济利益与维护公众利益。
P45 行政人员既是公民的雇员又是公民中的一员。
P45~46公共行政人员不仅是“大众公仆”而且是某一特定组织的公务员。……公务员角色十分容易受制于特定组织,并被特定组织界定。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效忠组织的义务与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之间的关系就被混淆了。
P52所有的重大利益都能以组织成社团的形式进行表达。……只有那些拥有相当经济财产的人才能通过利益社团的活动有效地让政府听到自己的声音。公民必须克服困难才能影响公共决策。
LCJ:这种困难被称为“参与成本”。实际上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他们既没有闲暇,也没有金钱来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件“奢侈”的事情。
P52如果公民成员事实上并不一样,而且品性、需求、喜好和背景迥异,那么仍然要求同等对待他们就是不公平的了。
P52社会公平的实现要求公共组织采取应对措施,即尽可能满足公民的需要、喜好和要求。
P53如果服务是以一种高成本的方式提供,使得公民无法消费得起的话,那么完整的公民权就被剥夺了。
LCJ: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是需要考虑“消费成本”的。
P53时间、精力和金钱的增加量必须由公民—消费者加在公共产品或服务上以使它们可供消费。如果一个人必须步行或驱车三英里才能到达最近的公共汽车站,这种旅途成本必须被加在车票费用上以使公汽服务消费成本精确化。
LCJ:这里给出了“消费成本”的定义。我们这里可以参考作者提供的例子来分析一下我国城乡在消费成本上的差 异。
P53参与成本必须降低至让全部人群都有机会参与。这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也是个伦理关怀问题。不应该因为参与公共事务决策所需的数目可观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超出了公民的承受能力或超过了预期确定可得的利益,就剥夺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权利。
LCJ:如何降低参与成本,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P63客观责任与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有关;而主观责任则与那些我们自己认为应该为之负责的事物相关。
P63客观责任的具体形式有两个方面: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所有的客观责任都包括对某人或某集体负责,也包括对某一任务、下属员工人事管理和实现某一目标负责。前者是职责而后者是义务。
LCJ:职责是对某人负责;义务对某事负责。
P64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一种代理人角色,包括了复杂的责任内容,即对多种委托人负责,这些委托人包括组织的上级、政府官员、职业性协会和公民。
LCJ:这就是委托—代理理论运用于公共行政分析的局限性。这在一定意义上证明了公共行政人员不是“经济人”。
P64从相对重要性角度来看,义务更为根本;职责是确保义务在等级制度结构中得以实现的手段。职责包含上下级关系以及自上而下地行使权威以确保实现既定的目标。
LCJ:职责意味着对上级负责,而义务则意味着对工作任务负责。从终极意义上来说,公共行政人员的义务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如此看来,在公共利益和上级意图发生冲突时,维护公共利益是首要的。这是公共行政人员必须确立的基本观点。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也赋予了公共行政人员对上级错误决定说“NO”的权利。(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P64首先,公共行政人员最为直接地对他们组织的上级负责,贯彻上级的指示或相互之间业已达成一致的目标任务,也要为他们的下属的行为负责。
P65其次,公共行政人员对民选官员负责,把他们的意志当作公共政策的具体表现来贯彻。
P65最后,公共行政人员要对公民负责,洞察、理解和权衡他们的喜好、要求和其他利益。
LCJ:为什么现实中公共行政人员只对直接上级负责?很重要的就是,直接上级决定了他们的升降荣辱。只有保证公民在公共行政人员的升降荣辱方面有发言权,公共行政人员才有可能对公民负责。
P66 通过维护法律对民选官员负责,这是一种客观责任。
P66对法律负责,你所在的组织和你自己的行为都要在法律的管制范围之内进行,这是作为一个公共行政人员角色的客观责任的一种形式。
P66~67遵守公共行政管理角色的受托人性质就是对法律担负客观责任,对公共机构的法律管制首要义务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为行政人员的利益服务;对法律负责不停地提醒公共组织和行政人员要为代表公众的利益而存在。
LCJ:这里很好地说明了如何对公共利益负责。
P68~69官僚组织的病症之一就是,当你实际上有权力也有义务做出决策时,却没有履行这一职责。因为不希望承担决策责任而将问题逐级向上推诿,这和你没有权力做出决定时却做了或允许下属采取不当行为一样,都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由于(下级组织)不愿承担(上级组织)委派的责任,这造成了上级组织被不应由其做出的大量决策所淹没,这就使他们无法给下属提供适当的指示。这样,组织结构被扭曲,工作流程也被阻断了。
LCJ:上级决不能包办代替下级的事务,否则,必然导致工作效率被降低。同样,下级也不能越权行使上级的权力,否则,必然导致权力滥用。
P69~70任何行政人员在科层制中的客观责任不仅仅是被动地从上级那里接受指令或片面地给下级下达指令。它包括系统地向上传递信息,这会让上级的工作更加复杂,从而能更加准确地表述问题,并能经常地给下级提供清楚的、可接受的行为准则。
P70公共行政人员在科层制中的客观责任不仅仅是在问题超出他们的权力范围时将问题上交给上级去解决,而且也要尽可能多地将那些被认为对决策有必要的信息传递给上级。这不仅是个人责任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组织或整个政府对你的行为做出判断时,你这样做就等于是负责任的公共行政行为。
LCJ:这是确保上级和下级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举措。“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照本宣科”式的执行根本不能说是很好地尽到了责任。
P74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但主观责任却根植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履行行政管理角色过程中的主观责任是职业道德的反映,该职业道德是通过个人的经历而建立起来的。
P74我们关于对某人负责和为某事负责的情感和信仰是在社会化过程中产生的。它们是价值观、态度和信念的表现,而这些价值观、态度和信念是我们从家庭、公立学校、宗教派别、朋友、职业训练和组织活动中获得的。
P75价值观是我们应该拥有的一种信仰类型,它比其他的信仰类型更为基础;它是我们的信仰系统中的核心也因此是我们的“态度”。价值观就是关于我们该如何去做的信念,也是关于我们想要的某种最终的生存状态的信念。如果我们想像出三个同心圆,价值观就是位于最里层的一个圆,这表明了价值观与一个人所拥有的更为具体的信念之间的基本关系;信念是位于中间的一个圆;“态度”是位于最外层的一个圆,这表示“态度”是概括地包含了价值观和信念。
LCJ:这里分析了价值观、信念和态度的关系。
P75由价值观引发的主观责任并不仅仅是情感的表达。它们由三种成分构成:认知过程(建立在实践经验基础上)、情感过程(由感情引起的)和行为过程(行为方面的),这三者都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
LCJ:构成价值观的三种成份是逐步递进的。
P75 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Barnard)在《行政的功能》(Functions of theExecutive,1964)中指出……。
LCJ:该书应译作《经理人员的职能》。
P86由于行政角色只是我们在现代和现代社会中可能扮演的所有或全部角色中的一个,所以角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总是存在。而且,行政人员角色时常与公民角色发生冲突,在这两种特定角色之间有反复发生冲突的潜在推动力。
LCJ:角色冲突包括公共组织内部角色(你在该组织供职)和外部角色之间的冲突、内部角色和内部角色之间的冲突。这些紧张关系发生在两种主观责任之间。
P86公务员的受托人特征也使他有责任代表公民的利益行事。而且,该责任发生在组织内部这一事实则导致可能发生两种类型的冲突:即利益冲突(指个人利益、组织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各种权力来源之间的冲突(指组织的上级、政府官员和法律之间的冲突)。
P112贿赂就是非法接受钱财或其他被认为是有价值的东西,作为交换,公务员在处理公共事务时给行贿者提供特殊优惠。贿赂的关键属性是:行贿者有扰乱客观的、公正的行政行为的明显意图以及受贿者情愿遵从受贿者的意图。……尽管贿赂通常涉及金钱,但它也包括其他种类的馈赠,如性贿赂、有利于提高在公众面前的名声的保证或者提供进入独享的社交圈的权力。
LCJ:这里对贿赂的种类概括得很全面。关于性贿赂在我国刚刚被认识,原来只当作生活作风问题。一些官员热中于当名校的兼职教授自然算是受贿。
P112(权力兜售)这种情况指的是公共雇员为了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第三者试图影响政府决策。……比如公共雇员在政府决策所管理的企业中持有股份、政府起草的一份总计划影响了公共雇员所拥有的土地的价值、或者对公共雇员的孩子就学的当地校区授予联邦许可证等。
P113行政人员如果私下把不该公开的信息通知了一般公众并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取得了好处、钱财或其他东西。
LCJ:这种情况就是信息兜售。这在现实中表现为股市的内幕交易等。
P113当公务员所拥有的直接或间接财政利益与工作责任行为之间有直接冲突时,(财政交易)这种情况就出现了。它与“权力兜售”不同的地方是:当事的官员能够有效地控制结果。
LCJ:这是直接的以权谋私。
P113将“馈赠与消遣”作为一个类别,只是为了扩展我们对贿赂的认识,它包括:提供购物折扣、戏票、性、度假旅游、交通工具、美食、休闲设备和酒类。典型的情况是:提供这些礼物的人没有像贿赂那样提出具体的优惠要求,但有意地想给受贿人留下总的好印象。
LCJ: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感情投资”,也是一种长期投资。至于一般的贿赂,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往往太直白,商业味大于人情味,稍有一点免疫力的官员不一定上这个当。但是“感情投资”就不同了,一则是小恩小惠,二则没有现金,不太敏感。但是,恰恰是这种“感情投资”成为钓到大鱼的“鱼饵”。
P113~114兼职、顾问、合同制雇员和个体经营都可能与行政职责产生利益冲突。冲突情况包括利用公共雇员地位提高私人顾主(或自己)的身份,将本该用在行政事务中的努力和精力都用在组织外的工作上,并将政府的服务和设备用于组织外工作上。
LCJ:“组织外就业”这种情况在我国一些国有企业中曾经存在过。一些国企管理者自己或与他人合伙经营着与本企业同类的企业,自己的企业可以分享市场、资源,甚至把国企的东西低价出售给自己的私企,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P114如果公共组织雇员打算将来在他或她现在与之有行政业务往来的公司就职,这种想法可能会让他(她)对计划中的顾主提供优惠对待,希望借此使顾主给他(她)提供一份职位。
LCJ:这称作“未来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P114公共行政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业为亲戚提供优惠也会引起利益冲突。……从本质上说,它牵涉到利用权力为亲戚获取理想的雇佣待遇、提升、合同优惠或其他可获益的商机。
LCJ:这类“处理亲戚问题”,在西方国家也会出现。“六亲不认”的“包黑子”不是那么容易当的。所以,公务员制度中有关于“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
P117~118要使公众信任我们受托的裁决权,不仅要求我们与利益冲突无关,而且要求我们看上去也要与利益冲突无关。避免或处理利益冲突的最典型的方式是从决策权中退出,公开资产和社会关系,或者弃权。即使法律没有要求我们这样做,出于伦理原因我们也不得不这样做。
LCJ:这就是所谓的“避嫌”。官员要像鸟儿爱护自己的羽毛一样爱护自己的声誉。如果没有这种“避嫌”,难免群众会“嚼舌头”,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官员的声誉。
P121将组织环境设计成有助于行政人员合乎道德规范地处理问题的场所是管理者道德义务的核心,越是组织科层制上层的管理者,就越是有必要这样做。
LCJ:不道德的组织环境是很多腐败发生的前提。
P122在公共组织中保持负责任的行为有两种一般方法: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一旦发现伦理越轨行为,美国人最典型的反应是:采取新的立法、制定新的规则或颁布新的制度。第二种常用的方法或许是重新安排组织构成或建立新的组织以更为严格的监管下属组织。这两种方法都属于外部控制,即试图强行对公务员个人进行控制,这些控制因素是来源于公务员自身之外的。
P123通过训练和职业性社会化过程来培养和强化公务员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水平。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培养一种内部控制以保证公共组织中的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说它们是内部控制,是因为它们是由一系列公务员自己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组成的,而且它们想要在缺乏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鼓励从事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
LCJ: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分别对应着“自律”和“他律”。
P130被普通大众、利益团体和政府内改革者广为使用的两种外部控制形式是:法律(即所谓的伦理立法)和道德规范。
P133“1989年政府伦理改革法案”对国会议员接受馈赠的数额限制为75美元左右;规定参议院议员“在一年中,接受来源于直接立法利益渠道的馈赠,总额不得超过100美元;来自于其他渠道的馈赠总额一年内也不得超过300美元”;国会议员和行政组织雇员不得接受荣誉称号(参议员则不受此限制)。
LCJ:这里的规定好像过于繁琐,但正因如此,才具有可操作性。
P136 ……归功于《公共行政回顾》(Public AdministrationReview)黑皮书的定期印刷。
LCJ:Public AdministrationReview应译作《公共行政评论》。
P147~148“国际城市管理协会”(ICMA)近来出品了一种光盘只读存储器,名字叫“普遍特质”(Ethos),它提供了另一种运用现今的计算机技术培养内部控制力的方法。该软件提供了大量的、人们可能会在当在政府管理工作中遭遇的伦理困境。在电脑视窗屏幕上,每一段文字描述后面都被戏剧化的跟着一个行为方式选择菜单。点击菜单中的任何一个选项,就会出现该行为方式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你也可以从另外的菜单中寻找;当面临这种问题时,ICMA伦理法规提供的指导是什么;或者检索近来ICMA在类似的情况中对成员的处理办法。个人或集体使用这种光盘只读存储器,为我们内化ICMA的伦理法规提供了一种亲身实践的方式。
LCJ:这是一个不错的创意。据说国内也有类似的软件了,叫《清廉战士》,是一款免费网游,但是已经关闭了。
P148内化在行政人员心中的价值观总是能在决策过程中起作用。即使上级不在场、纪律松弛或发生腐败现象,行政人员的内心控制仍然起作用。
P148内部控制有助于产生一个更为负责任的和更具有创新性的官僚制度。甚至在不规范的外部控制起着实际作用的时候,它们也能防止行政人员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只采用某一种片面的处理方法。
LCJ:上述是内部控制的优点。
P149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很难就公共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哪一种价值观的问题达成共识。
P149内部控制也不是完全可靠的。……因为价值观本质上是私秘的……我们无法轻而易举地断定公共行政人员在受雇时是赞成职业价值观,还是赞成个人价值观。
P149在对抗性的价值观之间,也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比如促进就业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LCJ:上述是内部控制的弊病。
P150当务之急是力保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之间的平衡,并使二者达成和解。也就是说,必须施加充足的外部控制以防止个人沉溺于自私自利;还要有充足的内部控制来鼓励更多的社会性建构、理想主义、利他主义以及以成功为导向的创新精神。这一平衡对于一个公共行政人员的全部负责任的行为是必不可少的。
P150然而,也有必要让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彼此互相补充以增强控制力。它们必须支持同一种行为,不能发出互相冲突的信号指示。我们在组织中制定的政策、行为标准、规章和监督程序常常与公共拥护的公务员运用其进行决策的价值观相左。
LCJ: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种约束要相得益彰、共同作用。
P156负责任行为的构成要素:个体道德品质(伦理决策技巧、精神品质、德性、职业价值观);组织制度(职责明确、协作安排、异议渠道、参与程序);组织文化(范例、行为守则、信条);社会期待(公众参与、法律和政策)。
P181最佳的负责任的公共行政是行政责任的四个因素都支持道德行为。
LCJ:参见P156图。
P160德性是个人保持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所必备的道德品质,这一点似乎越来越明确,但还有两件事不清楚:如何界定和选择具有德性的人来当公务员以及如何培养那些已经在职的公务员的德性。这些都是最前沿的公共行政伦理学问题。
LCJ:现在的问题是,公务员考试制度中并没有设计对德性的考察。
P176经常性的面对活生生的对政府有期待的公众,对我们更好的尽服务义务是一个良好的提醒,也是民主制度中的人民主权的体现。它是阻止任何组织及其成员变成自私自利和无法无天的一个强大的建设性力量。直接与公众交往可能是一件很麻烦的、困难的和花时间的事儿,而且有时候还会令人很尴尬,但对于行政人员来说,它所起的作用相当于选举运动对民选官员所起的作用,即它保证了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即民享政府)这一首要原则;它也是行政人员职责的一个实施过程。
LCJ:一些官员总是嫌公众参与太麻烦,这实质上是对公共权力本质的背离。
P176公民是终极性的委托人,公共组织应该对公民负责并对公民的利益负责。
P187乔斯、汤姆金斯和海斯在对161个检举者的研究中发现:62%的检举人都丢掉了工作;11%被克扣了薪水;18%受到骚扰和调职。有一半以上检举者表示:他们的行为使他们陷于纠纷之中至少长达两年以上;为保护自己他们平均要花费28166美元的个人资金。
LCJ:因为检举破坏了组织的“潜规则”,使团体的小利益受损,所以检举者会受到打击报复。
P195个人行为要受到我们通常称之为良知的内部秉性的限制和控制。然而,当个人被聚集在一起形成等级关系时,他们的行为就必须协调,外部控制资源就产生了。这时,内部秉性就必须做出让步以迎合外部控制的要求……当人们进入官僚机制以后,良知就消失了。
LCJ:想一想红卫兵,平常的乖学生竟然可以对自己的师长下毒手,恐怕与上述分析有相似之处。
P201 《纽伦堡宪章》(The NurembergCharter)为审判二战中的纳粹战犯奠定了原则和程序,该宪章第二款中包括了如下的条文:
第7条:作为被告的行政官员,无论其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官员,都不能逃脱罪责或减轻处罚。
第8条:纵使被告的行为是在执行其政府或上级的命令,他也不能逃脱罪责,但法庭可以考虑正义的要求而对其从轻处罚。
P202尽管希特勒德国,这种军事独裁统治、怪诞的历史性场景及其对人类生命的恐怖主义杀戮,似乎与现今例行的公共行政伦理问题已相去甚远了,但无论如何,这些纽伦堡原则还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值得我们予以关注的。根据这些原则,个人不仅要为自己的违法的自主行为承担罪责,也要为执行任何违法的计划、阴谋的命令而承担罪责。该原则提醒我们:尽管我们是别人的代理人,但我们绝不能将自己视为只是受别人控制的工具。尽管我们所扮演的角色会要求我们以一种我们自主选择时不会采用的方式去行为,但当我们在思考如何实施这些角色行为以及努力辨认忠诚关系的界限范围时,我们绝不能放弃良知。最后,我们有责任对上级、同事和我们身在其中的集体说声同意或反对。
LCJ:那些“依附型人格”的行政人员应当反思自己的行为。
P215首先,有必要对工作组织进行限定并培养一种超越组织的身份认同;其次,有必要建立法律和法规机制以限制组织的权力和保护个人行使伦理自主性的权力;最后,如果想要在具体情况下能够作为个体而活动,就必须培养组织内外的自我意识,这些自我意识包括:价值观、权利、需求、职责和义务。
LCJ:这里列出的是个人伦理自主性的构成因素。
P224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之间的冲突表现在三种类型的责任冲突之中,它们分别是:权威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其中每一种冲突都会使公共行政人员面临困境,此时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最终责任应该在哪儿,也就有可能会涉足不道德行为。
LCJ:这就需要公共行政人员要经常“三省吾身”。
P228负责任行为构成因素:个人道德品质;组织制度;组织文化;社会期待。
P228个人伦理自主性组成因素:限定和超越组织;对组织权力进行约制的法律和制度机制;自我意识。
P228负责任的行政行为:在现有伦理法规和伦理立法范围内活动;拥有和完善职业领域内的系统知识;拥有和完善关于组织、组织的使命以及政策领域的知识;为组织工作和组织使命贡献精力和时间;决策要与组织的法定使命相一致;对组织等级制度负责;实施最佳的技术裁决;遵从组织的非规范准则和程序;在特定的组织制度框架内活动;在政治共同体和个人意识的价值观范围内活动;拥有和完善当前的关于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知识;拥有和完善关于个人价值观、信仰、信念、世界观以及生活重点等方面的知识;保持和培养与家庭、社会以及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基于公众的喜好、要求和利益,建议对机关使命实施法定改革;质疑、抵制和威胁与组织使命、职业法规以及政治意识价值观不一致的命令。建议为防止报复行为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为公众的定期参与提供现实可行的条件;基于公众的喜好、要求和利益、职业判断或个人意识、建议修改准则、规章、制度和程序;鼓励与其他组织的部门之间、民选官员以及与公众之间进行合作。
LCJ:这里列出的负责任的管理模式的基本内容。参见P228表。
P234技术性裁决必须和——从经常性的有效的公民参与中收集来的——公民的知识互相结合起来。仅仅依靠专业技术不能保证民有政府、民治政府和民享政府的产生。技术效率甚至技术作用都应该服从于公民的意志。
LCJ:公共行政过程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