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行为内容十分庞杂,因而必须借助于分类的方法,才能对行政行为进入深入了解。对于分类,学术界有很多种划分方法,但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种: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一类是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没有选择余地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外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七)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附款行政行为,是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又称附条件行政行为。附款的“款”或“条件”包括:1、条件;2、期限;3、负担。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行为,又称单纯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