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的目的及法律安排 公司法律法规培训目的

公司减资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2)调整过多的资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则有可能过剩,因此亦需减资。
(3)增派股息。 由于股息是根据资本利润额进行分派的,所以减少资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时,还可与“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结合,一扫亏损,尽早恢复分红。
(4)公司合并。这通常是在公司资产平衡时进行。
(5)分离部分。将公司中某些部门分离独立时,资产也随之分离,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减资。 减资有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两种。形式上的减资是指仅在帐本上减少资本,而公司财产不减,比如公司购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额,将一笔资金归还股东等。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需弥补亏损 的减资是实质性减资,大部分减资属于这种情况。

公司减资的法律安排-王登巍

对于减资的理解一直非常肤浅,随着在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的再认识,笔者发现减资安排存在着大量可挖掘的法律功能和价值,进一步印证了我所理解的“任何枯燥的法律条文下面都蕴藏着鲜活的生命”。
一、减资概论
1、相关概念界定
(1)减资
根据《公司法》第178条,公司减资即“减少注册资本”。
(2)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可见,注册资本是指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即应然的公司资本,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应然和实然的数额是一致的。
(3)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可见,实收资本就是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该数额小于或等于注册资本,并且要在营业执照上与注册资本一并载明。
从法律规定上看,减资就是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否会引发实收资本的减少,却并不一定。但,减少实收资本必须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实现。
(4)净资产
所谓净资产是公司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就是所有者权益。净资产通常决定着公司股权的交易“价值”(当然不是“价格”),是股东投资及其收益的价值反应。
净资产本质上与注册资本没有关系而只与实收资本及公司的其他资产相关联。
净资产最初就是实收资本,并随着公司的运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原始出资会亏损减少,净资产就小于实收资本,相反净资产就会大于实收资本。
2、法律程序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减资程序包括: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
(3)通知及报纸公告: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达到通知潜在债权人的目的;
(4)债权人要求担保:被通知者在收到后30日内,其他债权人在公告后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5)验资;
(6)公告期满45天后开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是不能减资的,除非经过商务部门的批准。
为了减少时间,上述工作通常是交叉进行的,一般是在股东(大)会决议后尽快进入公告程序,而在45天的公告期内再同步完成其他全部工作。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3)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4)公告后的一个月的报表
(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表
(6)验资报告:要求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7)变更登记申请
3、法律后果
公司减资的法律后果,就是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减少,也就意味着股东承担“出资额为限”责任的定量减少。
公司减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导致的法律责任,如不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等。根据《公司法》第205条第1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対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仅仅是责令改正,对于减资行为是否可逆,以及对于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法律目前并没有涉及。业界的通说认为应当由减资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属性再认识
理论上,减资的法律属性就是注册资本的数字化减少。但由于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净资产的数额在公司运营的不同阶段并非一致,所以“减什么”、“减多少”并非数学意义上的理所当然。
1、“减什么”:语境不同内涵不同
(1)减注册资本也减实收资本
减资必然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的减少,但是不必然导致实收资本的减少。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一致的,减少注册资本就一定等额减少实收资本。
(2)减注册资本不减实收资本
在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后,只是对于减少的部分不再缴纳,而不会导致实收资本的减少。
在注册资本未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减少实收资本而减少注册资本?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尽管从法律原则上“法不禁止就合法”,但个人认为不应当允许。在认缴注册资本未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对于已经缴纳的部分注册资本再进行回收,不符合减资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对公司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而且从因果关系上,减资可以因为减少注册资本导致实收资本减少,不能因为减少实收资本牵连出的注册资本减少。
(3)减资不一定导致减少净资产
通常情况下,减少注册资本会导致净资产的减少。但是如果减资不发生股东回收出资的情况,就不会导致净资产的减少,因为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没有变化,减资只是公司的“体内循环”,比如公司减资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以及仅仅是减少未缴部分的注册资本情况下。
2、“减多少”:“资金”、“资本”层面的不一致
减多少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减资减少的是注册资本,但在资金层面却不一定是与资本层面相等的数字。在资本层面,减少的只能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数额范围以内,但在资金层面却是要按照减资比例计算的净资产数额,而通常不是等额的资金回收。
(1)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减资却不回收资金
在注册资本未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如果减资只是未缴部分的出资,股东只是不再缴纳该部分出资。
另外,在回购股份减资的情况下以及单方减资的情况下,只是出售股份的股东回收投资,其他股东并不回收。
(2)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回收的资金小于减资额
在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收回的资金小于减资额,属于投资亏损。
在具体业务中,存在按照减资额回收资金的情况下,个人认为严格来讲对于超出净资产部分的资金应当属于抽逃,会承担民事和行政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建议通过其他未减资的股东给予补偿或者利用其他法律关系变通予以补偿,而不能抽逃。
(3)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回收的资金大于减资额
在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收回的资金必然大于减资额。如果没有超出减资额收回资金,则属于对公司的“奉献”,个人理解应当属于资本公积的范畴,未来可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在此种情况下,超额回收的减资人产生股权投资收益的涉税问题,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
三、功能再发现
1、投资回收
股东对公司投资后,如果想收回投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公司清算、减资三个路径实现。股权转让是从公司之外回收,后两个路径则是从公司回收投资,但减资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清算则必须以消灭公司的存在为前提。
因此,减资是股东从公司回收投资的重要手段。
2、解决公司僵局
在公司股东之间出现问题,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某一个股东单方减资,从而剥夺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笔者就遇见过这样的案例,可以谓之为被动减资。
3、解决剩余出资的不缴付
公司法修订后,允许出资分期缴付,但公司运营中,由于经营状况不理想或者公司部分股东或全体对于剩余部分的认缴出资不能或不愿缴纳,就可以通过减资加以解决,从而免除股东的剩余出资责任。
4、解决出资瑕疵
在公司准备上市的重组过程中,笔者经常遇到许多民营企业为了获得某种资质或者为了银行贷款需要等各种情形,

被动增资,但该等增资往往是通过现有资产评估增值、借款增资并抽逃等各种不当方法实现的,不仅存在行政违法的风险,还可能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也对上市审核中的历史沿革问题构成重大瑕疵。
此时,减资或者重新以其他方式出资验资就成为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法。
5、弥补亏损、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许多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较高,但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巨大,以至于依靠现有经营利润无法在五年内弥补,而在面临一些重组机会时,就通常会采取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改善公司财务报表,以满足重组或对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业绩状况。
6、规避股权转让限制
对于特定的股权转让,存在诸多限制条件,如优先权问题、国有股权进场交易问题、发起人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等,而通过减资退出就可以规避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这是笔者近年参与一些特殊股权的退出安排时所采用的路径设计。
公司减资的目的及法律安排 公司法律法规培训目的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就是被查封、冻结、质押的股权能否通过减资实现退出,笔者还未形成成熟意见。
7、出资置换功能
公司出资通常会有实物出资,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可能在过户中出现其他障碍(如被查封等)导致不能过户,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出资置换或对该部分进行减资。
8、改善财务指标
公司大股东为了上市需要或者上市公司本身为了业绩需要,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改善财务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率等指标。
9、改善资产结构
有时为了将公司的劣质资产剥离,可以通过减资解决大股东的过桥资金,由大股东以减资资金从公司手中收购劣质资产,从而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10、满足分红需要
公司分红的重要前提是有利润,因此,在公司没有利润时股东要想分红就需要通过减资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分红。
四、路径再梳理
1、全体股东减资
(1)等比例减资
通常的减资都是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的,因为本来股东的权利都是平等的。
(2)不等比例减资
不等比例减资通常都是为了解决具体的问题,通过减资完成特殊的安排,包括部分股东的出资比例调整等。
2、个别股东单方减资
单方减资是最不常见,但最能发挥减资的特殊法律功能,比如对于特殊股权转让限制的规避。个别股东单方减资既可以是全部出资减完,也可以由个别股东单方进行部分减资。
五、问题再延伸
(1)减资与抽逃出资
减资与抽逃都是股东从公司取得资金,但减资取得资金是有代价的,即减少注册资本。而抽逃是无代价的及注册资本并没减少股东却从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各种安排而抽取资金。
(2)减资后的股东出资责任范畴
由于股东是以出资为限承担股东责任,减资后如果出现出资责任是以减资前或后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针对出资行为本身,不管减资前或后,其产生的行政违法责任不受减资的影响,都应受到追究,但受到相关行政追诉期限的限制。
但出资行为瑕疵的民事责任,如抽逃、虚假或其他瑕疵,笔者认为应区别相对人承担责任,对于减资前形成权利的债权人或相对人,由于其信赖利益产生于减资前,故股东责任仍应当按照原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在减资后形成权利的债权人或相对人,则应按照减资后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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