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根据这条规定侦查机关起码是公安机关有预审的权力。但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中只有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没有预审的相关规定。预审是不是等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是,那预审应当在什么时候经行?预审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这些在中国的法典是查不到答案。
查一下国外资料,结果是
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是一种司法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审判前的程序。
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美国联邦司法中心主编的法院工作人员培训教材《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流程》中对预审的解释为:“一个指控前的听审,在该庭审中检察官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具有充分理由相信一项联邦犯罪已被实施且该犯罪系被告人所实施。”
而在大陆法国家学者看来:“预审法官确认犯罪事实,查证情节,集中所有迹象,力求证实作案人,这就是预审(Dinstruction)。”
据此可以概括,预审(Preliminaryexamination)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官行使司法权对侦查和起诉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提到的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即不是公开的听证程序,又没有检察官和律师在场,其实质就是警方单方面审讯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种侦查手段,这个问题毋庸置疑,如果连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都不许警察问,那侦查工作就无法经行了。但审判权由法院刑行使,审判公开进行,这不仅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原则,更是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原则。审判权包括审讯权和判决权,我国允许公安机关预审,会不会违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
为什么唯独中国公安机关有预审权?我认为这和中国几千年行政长官兼管审案有关。公安机关机关单方面审讯,不公开进行,没有辩论,又不告知被审讯人有沉默权,刑讯逼供就无法遏制,要求公民自证其罪的恶习就无法纠正。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安七处(预审处)的权利很大。公安七处的审讯笔录就是检察院起诉的证据,就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随着中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公安七处审讯,法院发判决的现象已经逐步得到纠正。现在大部分公安机关已经取消了预审处,法院也不再完全按照预审笔录写判决。但“预审”一词公安机关还在使用,由公安二处(刑侦处)兼管预审。
公安机关的解释是,预审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次模拟审判,是为了检查侦查工作的漏洞,不影响法院的审判权。
我认为,只要确保不要求公民自证其罪,不进行刑讯逼供,作为公安机关的自查手段,预审制度是可以保留的。只是《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预审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预审中应当自觉比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