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实施抢险救援特别是抢救人员,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Z3060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事故级别所规定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是顺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耍求。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还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事故等级划分要素的界定,应当从各类事故侵犯的相关主体、社会关系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来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3个,可以单独适用。
(一)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都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最严重后果,就是造成人员的死亡、重伤(中毒)。因此,人员伤亡数量应当列为事故分级的第一要素。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
生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经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要保护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还应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来划分事故等级。
(三)社会影响(社会要素)
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然达不到法定标准,但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也应当列为特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这是因为,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各个行业和众多领域,而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都有各自特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也比较复杂,差异较大,很难用同一个标准来划分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因此,针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除了执行对事 故等级划分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可以根据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补充性规定”,应当理解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为最低标准。例如,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但对于某些行业或者领域,可以依法规定造成30人以下某个数量段的死亡事故也作为特別重大事故。
三、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大小,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损害后果,甚至也很难说造成了多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该事故对经济、社会潜在的负面影响和无形损失却是巨大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例如,严重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社会反应强烈;事故造成较大的国际影响;事故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等等。对于这类事故,如果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