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月7日
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经过4年的实践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教育部要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统筹安排6所部属师范大学每年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合理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二、健全免费师范生录取和退出机制。适当增加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自主招生人数,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年度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的10%。免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免费师范生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2年。国家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协议,对于违约的,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部属师范大学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师范生免费教育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免费师范生进入、退出和转专业的具体办法。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可按规定转为免费师范生。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少数免费师范生,入学1年内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对弄虚作假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免费师范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免费师范生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优秀免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设立免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
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部属师范大学要选择一批县(区)开展教师教育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构建师范大学、地方人民政府与中小学校共同培养师范生的新机制。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要到试点学校进行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安排更多名师给免费师范生上课,聘请优秀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教育类课程教学教师人数的20%。继续支持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教师教育内涵发展,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全面提高教师教育质量。
五、进一步改进免费师范生就业办法。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各地应先用空缺编制、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六、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满一学期后,个人提出攻读硕士学位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和本科学习成绩,通过综合考核后录取。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
七、逐步在全国推广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鼓励支持地方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师范院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骨干教师。各地可探索实行公费培养、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免费方式。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落实。
八、建立健全跨部门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深刻认识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合作,抓好落实。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和报到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周转宿舍。部属师范大学要加强免费师范生职业理想和师德教育,确保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