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 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
(本科生)
一、学制
1、七年制本科硕士学位其学制为7年,可允许在9年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l0年完成学业。
2、五年制本科学士学位其学制为5年,可允许在7年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8年完成学业。
3、四年制本科学士学位其学制为4年,可允许在6年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完成学业。
4、学习比较优秀的学生,按课程选修原则的有关规定,可增选一定数量的学分,提前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给予提前毕业。
二、学期
每学年设置三个教学学期,其中两个大学期各为16周(其中14周进行理论教学,2周复习考试),一个小学期为9周(其中4周集中安排各种社会实践、实习活动,4周安排选修课、试验课和部分重修课,1周机动)。
三、学分的计算
1、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参见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2、理论课教学:一般每14个学时计一个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
(1)实验课与分散进行的见习课一般每14—28学时计1个学分(由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2)集中进行的毕业实习、毕业课题设计以每周计1个学分。
(3)其它集中的教学实践、实习以每周计2个学分。
(4)社会实践活动以每周计1个学分。
4、体育课:每年6个学分,3年共计18个学分。
学生通过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四、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1、学生参加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后所得的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学习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必修课、限选课实行课程淘汰制,用以严格地控制课程的教学质量,淘汰率为不低于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数的5%。政治理论课、外语、体育、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实施课程内PBL教学法的课程(经学校认定)以及辅修课程不实行5%淘汰。
2、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定方法。绩点评定方法如下:成绩考核采用A、B、C、D、F五级制进行登入,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等级、绩点的关系:
成绩等级绩点
95—100A+4
90—94.9A3.6 优
85—89.9A-3.3
80—84.9B3良
75—79.9B-2.5
70—74.9C2中
65—69.9C-1.5
60—64.9D1及格
<60或列入5%淘汰F0不及格
3、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1)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2)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即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平均学分绩点= =门课程的学分之和
例:某学生选修4门课程学分均为3
其考核成绩分别为:ABCD
其绩点分别为:3.6321
其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分别: 3×3.63×33×23×1所以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2.4
4、凡是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任选课的学分绩点则不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一学年结算一次。
五、课程选修及原则
1、学生选修课程应以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
2、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学校制订的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3、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大学期可在开学2周内对所选课程进行试听改选,小学期选课不实行试听及改选,学生所选课程一旦经正式编班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4、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
5、为了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和精力,原则上允许上一学年达到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且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2.5的学生可在学习过程中免费增选10个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3.0的学生可在以后学习过程中免费增选15个学分。增选学分,是指在课程安排允许范围内选课。
六、重修、免修、免听
1、重修:
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程不合格应重修,选修课程不合格可重修也可以改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不合格第一次重修均不扣学分(即第一次重修不收费)。除课程第一次重修外,其他重修课程或增修课程需按有关标准缴费;学生对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按有关标准缴费重修一次;实验、见习课程重修,原实验、见习部分及格者,则重修理论部分,原实验、见习部分不及格者,则理论部分与实验、见习部分一并重修。
重修一般随下轮开课时进行。特殊情况,安排在小学期或假期中进行。单独重修班必须10人以上选修方能开课,并以70分为及格线。
第一次重修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分;第二次以上的重修按实际成绩登分,但最高分不得超过C-;对合格成绩不满意课程再次重修的成绩,按两次考核中的高分记分。
因重修或其他原因需缴费增补的学分,参照入学当年所收学费标准计算每学分的缴费额。
2、免修:
学生在其他院校或其他学习阶段已学的必修课程,经本人申请、院部审核、学校考核,考核成绩达规定要求,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开学前进行,免修考核成绩根据相关操作办法予以认定。
3、免听:
对成绩优秀,上一学期平均绩点达3以上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确有特长并已取得一定成绩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必修类课程的知识,学生选课后(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可向所在院(部)提出免听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与开课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给予学分。如未办理免听申请手续,教师可不给予成绩。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及见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免听免修。
七、辅修、双学位
1、辅修:
凡入学一年以上(七年制为三年以上),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程资源允许的范围下可辅修其它专业的课程。
学生取得辅修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在毕业前2个月向教务处提出辅修课程审核申请,学校按辅修专业有关规定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学生未能完成辅修计划,所选辅修课程合格者,记入任选课学分。
2、双学位:
凡在校第一、二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个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分别达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攻读双学位课程;或学生在已修完本专业所有课程(包括实习)的基础上,也可申请攻读双学位课程。经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并经第二学位所在院(部)同意,取得双学位所规定的平均总分绩点,学校则按照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双学位证书。
八、学制互通
凡五年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在校第一、二两学年达到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且学习成绩优秀、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者,可提出转入中医专业七年制本科学习的申请。平均学分绩点达3.5者,经所在院(部)审核后上报,由学校审核后批准;绩点在3.2在3.5之间,经院部考核、推荐、学校审核择优批准。五年制本科专业转入七年制本科学习的总人数不超过该年级五年制本科生数的15%。
九、试读、退学
1、各类本科学生入学二年末(七年制本科生第四年末),所选课程总学分经考核未达到前二年应修学分70%者,学校给予书面试读通知。相关计算公式为:前二年应修学分=第一年应修学分+第二年应修学分;应修学分=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包括实践环节)+选修课总学分/开课学年数。开课学年数原则上执行:七年制为5年,五年制为4年,四年制为3年。
2、学生在试读一年期间,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只能选第一、第二学年指导性教学法计划所规定的必修、限选课程(七年制本科生试读期间不得选修第四年以后指导性教学计划中的其他必修和限选课程)。试读一年后仍未能达到规定学分者,则给予退学处理。学生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书面报告,由主管校长批准。
3、每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经考核未达到应修学分70%者,予以书面警示。累计三次学习警示(包括试读通知在内)则予以退学处理。
十、毕业实习
参加毕业实习的各专业学生必须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前3年(七年制为前5年)中95%以上的必修课学分和75%以上选修课学分,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能进入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期间,学生不得参加毕业实习计划以外新修课程的选修,如属重修课程,需要所在二级学院及教务处临床实习科审核、批准后,方能选修1-2门课程。
十一、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1、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并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各类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专业毕业证书。
2、毕业成绩平均总分绩点达2.0的,各类综合考试、毕业论文合格,申请硕士学位者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六级的合格分数线,申请学士学位者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的合格分数线(其他语种外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
3、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则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时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者,各专业其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内者。
(2)公共体育课不及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3)毕业时尚有规定的必修课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
4、肄业:凡未取得规定结业总学分者,但修满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以上者,学校则发给肄业证明书。
5、应届毕业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长学制者,必须在毕业前2个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无效。
十二、注册
学生每学年的注册,按已取得的所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学分数来确定注册属哪个年级。
十三、特招的体育运动员
经校领导审核同意,市教委特招的体育运动员可不进入课程考核5%的淘汰制。其不及格课程按重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参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运动员学籍管理条例》。
十四、本校外国留学生
本校外国留学生的学分制实施规定另行制定。
十五、有关学分制实施规定
本实施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订《上海中医药大学全面学分制的实施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相符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规定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其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