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之——对立统一规律

学习笔记之——对立统一规律

事物的发展既是由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的发展过程,同时又是事物内部两种相互对立的趋势、方面即统一又斗争的矛盾运动。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而对立统一规律则进一步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内容,它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所谓矛盾,就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同一及其关系的基本哲学范畴。对立和同一,这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个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之为斗争性,矛盾的同一属性又称为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体现对立面之间互相吸引的一种趋势。它的基本内容就是:第一,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第二,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贯通性。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互相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对立面双方互相分离的倾向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不仅在不同的事物中有不同的情况,而且在同一矛盾的发展和展开过程中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某一具体矛盾一经产生,往往要经过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矛盾产生初期,其双方就已存在差异,但他们对立的性质还处在萌芽状态,随着差异的深化,原来包含的对立逐渐明朗化,并得到充分的展开直到激化,最后达到矛盾的解决,旧矛盾让位于新矛盾。尽管由差异、对立到矛盾的解决并不一定是所有事物都必须要经历的几个阶段,但是随着矛盾的发展和对立面的逐步展开,贯穿其中的斗争性总有一个由隐到显再到激化的过程,由此产生矛盾解决的必要与可能,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规律。这一规律给我们的启示: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问题(矛盾)需要解决时,一定要掌握好“火候”,不能急于求成。有时候尽管由于你对情况比较了解的缘故,或是你有一双慧眼,或是你能高瞻远瞩,看出了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但如果这时候大多数人还不甚了解,或是问题还没发展到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而你本人又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摆平”这些,那你就最好不要急于去解决它,否则很有可能是逆水行舟、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这时最好的方法应该是:先冷静的观察,静观其变,同时还要进行认真思考,不断调整和完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步骤等,必要时也可做些引导、舆论、组织等准备工作。一旦时机成熟,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逐项条件具备,就应当机立断,果断处置。这样,势必会顺水推舟,事半功倍,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这种掌握“火候”的功夫,就是工作的艺术性。对于领导者、政治家来说尤为重要!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事物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属性,是相互对立的;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失去任何一方,都会使矛盾不成其为矛盾。这就是说,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总之,矛盾双方的关系,都是对立的统一,对立的斗争。同一是对立中的同一,对立是同一中的对立。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就要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

二、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任何事物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即事物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因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事物在各种外部条件影响下,其内部矛盾的双方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既相同一又相斗争,使双方力量处在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化中,一旦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起了根本的变化,双方地位便发生相互转化,于是新矛盾取代旧矛盾,新事物取代旧事物。这就是事物发展的实在过程。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正是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相互结合,才推动事物的发展,但他们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各自起着特定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第一、矛盾双方联为一体,互为条件,使对里面在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第二,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利用、相互促进中各自得到发展;第三,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即事物发展转化为自己的它物,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作用,可以从量变和质变这两个变化过程去考察。在事物量变过程中的作用,就在于它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矛盾发展过程首先就是矛盾双方力量的彼此消长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由对立面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所推动的。在对立面斗争中,双方竞相争高,此消彼长,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性,为对立面的转化,为事物的质变、飞跃,进行了量的准备和创造了条件。在事物的质变过程中的作用,就在于当矛盾双方力量的发展在斗争中沿着各自的方向达到它的极限时,只有通过矛盾斗争才能突破这个极限,使旧的矛盾统一体分解,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使一事物变成他事物,实现飞跃。事物的质变过程,就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的彻底分离的过程,是对立面的相互排斥、矛盾斗争性得到彻底贯彻的过程。

但是,对于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有一个全面的辩证的认识。既要肯定矛盾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推动作用,但决不能片面地无限地夸大这种作用。因为,矛盾斗争推动事物的发展,却不等于斗争本身就是发展;事物的发展由斗争所推动,但不是任何斗争都能起到这种推动作用,只有新事物战胜旧事物的斗争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而相反的斗争正是阻碍事物前进的力量。即使是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的斗争,也不可以说,一切斗争都能推动事物的发展,一切对于斗争的限制都是对于事物发展的限制。事实上,事物矛盾斗争的发展,要受到诸如矛盾的性质和外部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并不是越激烈越好,总是应当有个限度的。当维持矛盾统一体的存在仍有利于事物发展的时候,硬要把斗争发展到破坏统一体的程度,那就只能起到促退的作用。既是在需要破坏旧统一体时,也不应摧毁旧事物中那些有利于新事物发展的积极因素,不应该采取打倒一切的态度。就是说,这时的斗争仍然是要有限度的。

因此,在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各自都有其不可抹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实现事物由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是客观世界和人类思维中的客观的普遍的现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它是一切事物所固有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既不能任意的扩大它,也不能任意的制造和消灭它。

矛盾的普遍性,“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但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双方相互同一和对立的具体关系、条件,以及矛盾解决的具体形式等,又是各不相同,多种多样的,所以矛盾又具有其特殊性。

学习笔记之——对立统一规律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告诉我们:一切事物都存在着矛盾,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无矛盾的事物是没有的(即事事有矛盾);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也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无矛盾状态的运动是不存在的(即时时有矛盾)。坚持矛盾客观普遍性原理,就是彻底坚持唯物辩证法宇宙观。它对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和科学认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首先,矛盾是复杂的。现实存在的事物都不是由单一的矛盾构成的,而是由多种矛盾构成的复杂程度不同的矛盾体系。对于这种复杂程度不同的矛盾体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加以多方面的研究。不仅每个不同的事物有其矛盾的特殊性,而且每一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过程或不同阶段,也都包含着各自的特殊矛盾。其中,那些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为根本矛盾;反之,那些不规定事物及其发展过程性质,也不一定贯穿事物发展过程始终的矛盾是非根本矛盾。根本矛盾规定和制约着非根本矛盾,非根本矛盾反过来又影响根本矛盾,加速或延缓根本矛盾的解决,从而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过程,使其显示出阶段性的某些特征。矛盾的复杂性还在于,事物存在着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事物自身诸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是内部矛盾,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对立统一是外部矛盾。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主要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引起的(内因),同时又受到外部矛盾的影响和制约(外因)。毛泽东说:“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其次,矛盾及其发展是不平衡的。就是说,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往往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区别,在每一矛盾双方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分。他们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在事物的运动发展变化过程中,占有的地位和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其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为主要矛盾;反之,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是非主要矛盾。在同一矛盾关系中,那种处于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的,规定事物性质的一方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反之,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一方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最后,由于矛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就决定了矛盾解决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不同质的矛盾,要用不同质的解决方法。一般来说,那种对立双方在根本利益相互冲突的基础上的矛盾,即对抗性矛盾,要用外部对抗的形式来解决;那种对立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即非对抗性矛盾,只能采取和平的方式来解决。这是正确区分和解决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基础。

坚持矛盾的客观普遍性和特殊性,就是彻底坚持唯物辩证法。只有在承认矛盾的客观普遍性的基础上,对事物复杂的矛盾体系做具体研究和分析,搞清楚其特殊性,进而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加以解决。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指导我们工作的强大理论武器。

20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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