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解】
●录用通知书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很显然,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员工没有任何义务产生。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当为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也适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至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参考规范,劳动合同毕竟是合同的一种。
●通知发出后发生变故如何处理?
实践中,偶尔出现的问题是,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自身情况发生了变化,单位不想聘用该人员了,如何处理?
依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的,其效果相当于未发出要约,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要约撤销的,对方尚未承诺,合同不成立,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已经造成员工实际损失。
因此,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发生变故的,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赶在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撤回或撤消要约。
●录用通知如何措辞?
合同法规定,要约人明确承诺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得撤销(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如果录用通知书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答复”或“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该要约不可撤销,单位只能等待对方的决定。
因此,如果单位不能确保通知发出后不会有任何变化,就不要设置以上内容。
另外,如果通知里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员工有权不经反馈即于原单位辞职和准备报到事宜。如果员工于原单位辞职后,单位发生变化不再聘用的,应当赔偿造成员工的工资及差旅等损失。鉴于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如果员工坚持要求报到上班,则其要求也可能被司法支持。
●录用通知如何附条件?
有时,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才发 现员工提供信息不实,比如背景调查反馈了与简历不一的负面信息,但又不足以构成欺诈。为了使单位能够合法和顺利地解脱,不再受录用通知书的羁束,可以事先在通知书中写明,“本通知书有效的前提是个人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实无讹,如发现有虚假陈述或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则本通知书不生效(或自动失效)”。
一句话提示: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单位变卦的,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撤回或撤消以避免承担责任,避免员工实际损失的发生;要注意发出的通知是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另外应当在录用通知中附生效的条件。
【案例回放】
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某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电话和联系人,并概括列明陆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另在“报到须知”中载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
陆小姐阅读了《聘用通知书》上的所有内容后非常高兴,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证明》。然而万万没想到,正准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到的她却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陆小姐顿时如遭棒击,进修中心有失诚信的行为理所当然遭到陆小姐的反对。
第二天,陆小姐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时间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办理录用手续。次日,陆小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后陆小姐一纸诉状将进修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计35000余元。
进修中心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的是劳动关系纠纷,不能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录用单位虽向陆小姐发出了聘用通知,但录用单位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陆小姐同意的承诺,撤销行为应视为有效。另外,劳动者辞职依法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按陆小姐在原单位开具的退工单的时间看,她在一个月前就向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不能认为不录用陆小姐而致陆遭受到经济损失,不同意陆小姐的诉请。
【案例解析】
双方间争议的法律性质为劳动合同纠纷,陆小姐于诉讼前已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被告公司虽于陆小姐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法律并不否认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最后判令,某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