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去本科部听田宏杰老师的课,第一次被田老师的思维能力所折服。一个如此复杂的问题,点点滴滴,娓娓道来,层次分明!现将这一部分的听课笔记和自己的分析记录如下: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组成部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狭义)、行为对象、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注: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通说认为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一.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作为和不作为。这里要注意一下这种分类的分类标准:危害行为所违反的规范性质不同。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切记一点:千万不要只依据行为人是否有身体的动静来判断作为或是不作为,特别是在不作为中。例如:遗弃罪中,父母为了遗弃自己的子女,可以从海南坐飞机到大兴安岭,然后在步行三天,将孩子扔在大兴安岭的深处,完了再坐飞机回去。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大大的,不过要看到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有一个义务是没有履行的,那就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而这个义务恰恰就是刑法用命令性规范要求行为人履行的。那么行为人还是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结论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看的是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刑法要求的特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还是命令性规范。作为在刑法中主要由分则解决。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大部分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再说由作为构成犯罪是实现生活中的常态。所以这里不以其为分析的重点。需要重点分析的就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二.不作为 1.特征:A.前提:行为人当为。就是说行为人负有作出某种行为的作为义务。B.限制:行为人能为。刑法同样不能够强人所难,不能够要求行为人作出不能的行为。C.行为人不为。行为人当为、能为,只不过是对于某种作为义务在特定主客观条件下应当作出,能够作出的价值判断,行为人不可能因此而受刑法追究。行为人是否会受到刑法处罚,主要要看行为人在当为,能为的情形下,是“为”还是“不为”。不为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自然就不会受到刑法的追究。综合以上分析不作为的特征,不作为可以简单的定义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当为能为而不为。虽然各种教课书对于不作为的表述不一致,但是都离不开这些本质特征。曲老师《刑法学》给出的概念是:“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消极的不实施法律要求或者期待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2.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不作为三个构成特征中,作为义务是最为重要的。行为人以不作为构成犯罪,毕竟是现实生活中的非常态。行为人为何会因不作为构成犯罪?必定要求有前提的存在,不然会导致人人自危。因此行为人是否负有作为的义务,是行为人能否构成犯罪的决定性前提。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下面几种:A.法律规定的义务。这里要注意法定义务的法律,不限于刑法。例如肇事司机救助受伤者的义务,就是交通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是婚姻法的规定。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上面两种义务的来源,涉及到重要的争议问题: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可以当然的转化为刑法上的当为义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是否也是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当然转化刑法当为义务?这个比较复杂,学者对于此也是很有争议的。下一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分析)。C.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首先要明确的是先前行为的定义。1〉其中对于“先前”的理解是很重要的,顾名思义,“先前行为”必定是先于某种事实之行为,要给予界定的就是“某种事实”。行为人之所以会因为先前行为而负有作为义务。必定是先前行为导致了法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先前行为必定是先于“危险”而存在。2〉先前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是他人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见死不救。我国刑法还没有将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3〉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是必然导致某种危险的行为。就是说先前行为应当与危险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不过是危险产生的条件,是不能够因此而产生行为人的当为义务的(这里涉及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解)。所以依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对于先前行为作出这样的认定。先前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先前行为必然导致法益陷入危险;先前行为要先于危险而存在。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不作为,分析这种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不作为犯。出现在面前的首先就是危害结果。其次就是要分析行为人是否有作为的义务,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如果行为人的义务来源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务职业要求的义务,就要看有没有先前行为构成的作为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就要看是否有“危险状态”,而过有危险状态,我们就要再寻找危险之前的先前行为,进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有作为义务。就是说先前行为构成作为义务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存有两对因果关系:先前行为和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不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分析时一定要注意!两对因果关系一个都不能少,少了就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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