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科目可以自眩选报的考试科目数量没有限制,可以选择全报,从2004年起全部为机考,全国统考闭卷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每科考试60分为合格线,三、报名和考试地址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考人员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www.sac.net.cncnhomepageindex.html,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70元,考生可选择在全国41个城市进行考试,一般是每年考试一次,41个城市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保定、烟台、苏州、温州、泉州、佛山,考生可就近选择以上任一个城市参加考试,四、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关系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
考试成绩长年有效,考生通过了从业资格中的基础科目和一科专业科目,就取得从业资格,通过基础加两科专业科目获得一级证书,五科通过获得二级证书,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入证券相关机构,还必须通过所在机构申请到执业证书后才能上岗,五、教材和辅导 中国证券业协会每年都会编写出版一套五本教材。
即基础和四门专业课,这是考试的指定教材,属必买品学习以自学为主,因为考试内容大部分需要自己去记忆,中国证券考试网每年都会为广大考生提供专业的网上辅导和面授辅导,六、一般的学员要学完这五本课程,能够合格的通过考试,大概需要学多久? 这得根据各人的基础来定,从报名到考试。
中间一般有四个月的时间,自学完这五本书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要有合理的学习计划和学习时间分配,有学习的兴趣和通过考试的强烈愿望,七、通过考试,可以从事的工作 这可以参看《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内容。
附: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附全文) | ||
中国证监会2002年12月19日公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从业人员明年凭证券执业资格证书上岗。新《办法》全面强化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职责和权能。 新《办法》规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及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如果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在新《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新《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中国证监会将会另行规定。 《国际金融报》(2002年12月20日第七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罚 则 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 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