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推进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一、设置规划
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设一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山区、海岛等地域较广、交通不便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一所卫生院或设立分支机构。结合中心集镇建设,规划若干个具备辐射周边乡镇功能的中心集镇卫生院。原则上同一乡镇不能同时设立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
二、基本功能
乡镇卫生院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具体包括:
(一)承担辖区内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开展计划免疫和健康促进工作,应对一般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科学接生、死亡监测、信息统计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社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社区救护以及危重病人的转诊工作;向群众普及急救知识与技术;开展社区康复医疗、护理、老年保健、残疾康复、精神卫生服务;开展全科医疗、中医药服务以及巡回医疗和出诊服务。
(四)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实行统一人员培训;统一业务管理、业绩考核;统一药品采购;统一信息管理。
(五)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各项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与上级医院之间的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制订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及年度计划;配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采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负责卫生信息管理。
三、建设规模
(一)床位设置和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和医疗机构的功能、基本任务来确定,详见表1。
表1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
卫生院类别 每千人口床位张数 每千人口人员数(人)
中心卫生院 1.0~2.0 1.3人,服务人口按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加辐射乡镇人口的1/2计算
乡镇卫生院 0.5~1.0 1.3
注:①床位指标不作硬性要求。设置的床位数利用率必须在60%以上,不足60%的,减少床位设置数。床位设置不足20张的,不设正规床位,设观察床。
②预防保健人员数(包括妇幼保健人员 下同)的确定,必须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一般为服务人口的3/万。
(二)选址、建筑面积
1、选址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农村卫生三级网络设置规范和当地乡镇建设统一规划要求。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2、远离污染区,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环境安静优雅,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3、乡镇人口少于一万人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相应减少,但最少不得少于800平方米。
4、其他建筑要求见表2。
表2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分项 规 模 类 型
无床 1—19床 20—49床 50—99床
核定方式 基本面积(M2/院) 每床增加面积(M2/床) 按床位核定(M2/床) 按床位核定(M2/床)
建筑面积(M2) 1000 16—20 60—65 55—60
注:①计算1-19床卫生院面积,应在无床的基本面积上加每床增加面积。
②所有20床以上规模类型的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不再加无床位的基本面积
③上下限取值:规模偏小者取偏上限,反之取偏下限。
④设卫生监督分所的中心卫生院,按卫生监督分所建设规定,增加相应的办公用房面积。
(三)用地指标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施及医疗辅助设施、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应符合表3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6。
表3 用地控制指标
规模 单位用地面积(m2/床位)
≥30床 ≤106
<30床 在最低用地面积680 m2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床位相应增加用地面积83.3 m2
注:①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床位数;
②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③中心卫生院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用地面积适当给予增加;
④以上单位用地面积不包括公共停车场设施用地。
四、建筑要求
(一)总平面布局
1、功能区布局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保证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和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4、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获得当地的最佳朝向,有利于获得良好地自然通风;
5、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应有相对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区域,并留有清洁和污染通道,专用厕所,设立主要传染病门诊(隔离留观室)、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预检接诊点);
6、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医用废弃物处置条例》有关规定;
7、满足改、扩建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8、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车场地;
9、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间,布置庭院、绿化,并有病人康复活动的绿地;
10、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如用地毗连时,应有分隔措施,另设出入口。
(二)建筑标准
建筑标准应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年限耐久、防火、抗震、防洪、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1、原则上主体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楼层不超过5层,层高不超过3.6米为标准或根据需要确定;
2、化验台、操作室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3、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等措施;
4、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要达到无害化要求,配置医疗污水处理设施;
5、供电应符合要求: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增容需求,X线机电源,有单独的进线。
(三)信息管理系统(HIS系统)
完成卫生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展和应用公共卫生监测、妇幼保健和计划免疫等应用系统。
1、房屋新建扩建或装修时,应进行统一的布线,布线材料一般选用超五类双绞线或六类双绞线,楼与楼之间距离超过双绞线的传输距离时,应铺设光缆;
2、应配备网络交换机,端口速度不低于10M;
3、应接入因特网,接入方式不限,如采用普通电话拨号接入的,调制解调器速度不低于56K。
五、科室设置
科室设置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科室设置基本要求
医 疗 康 复 部 预防保健部 后勤保障部及办公室
临 床 科 室 医 技 护 理 科 室
全科医疗(含内科、外科、儿科)、急诊(抢救)室、妇科(计划生育)、中医科、康复医疗、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预检接诊点)、肠道门诊(隔离留观室)等检验、药房(中药房)、放射、家床护理、注射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以及其他相应的临床功能观察室和检查室等疾病预防控制、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后勤保障部(财务科、总务科);办公室(包括信息资料室等)
注:①临床科室以“一级大科”为主,要开设全科诊疗科,有条件的内科、外科、儿科、五官科、口腔科、眼科可独立设置。原则上不设“专家门诊”和“专科门诊”,确有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实行“准入制度”。
②中心卫生院与设有发热呼吸道门诊的医疗机构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的的乡镇卫生院应设置与其他诊疗区域相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功能分布为诊疗室、留观室(1-2间)、输液室、化验室、X光室、药房和收费处。一般乡镇卫生院设发热呼吸道疾病预检接诊点。
③疾病预防控制科:办公室、资料室、应急用品和消杀药品存放室。
④计划免疫接种门诊:预诊室、接种室(五间或隔成五个区域)、留观室(健康教育)、冷链资料室。
⑤妇女保健门诊:早孕建册(产后健康检查)室、产前接诊室和检查室等,邻近设候诊区、健康教育室(可与儿保健教场所合用)。
⑥儿童保健门诊:设接诊室、检查室,邻近设候诊区,中心卫生院或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应有独立的儿童活动室;健康教育室可与妇保健教室合用。
⑦产科: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产科,山区、海岛和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产科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设置要求:
门诊(产前检查门诊)应设有接诊室和检查室,接诊室和检查室可与妇保门诊的产前接诊室和检查室合用,但必须与妇科(计划生育)门诊的接诊室、妇检室分设;接诊室外有候诊区域。
分娩区应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设有缓冲区、无菌区、待产室、分娩室和婴儿沐浴室。一般卫生院分娩区应有更衣、换鞋处和流水洗手区域,中心卫生院相应配套更衣室、休息室和婴儿室,与手术用房合区时可合用。产科病房应母婴同室。
六、人员配备
人员配置应符合表5要求。
表5 人员配置基本要求
类 别 人 员 配 置 要 求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均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执业医师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若干名、药剂师1名以上、护士占医生比例1:2至1:1之间;临床一线至少有中级职称者2名以上。从事预防保健人员按服务人口3名/万人配备,其中中级职称2名以上,专(兼)职的计算机维护人员1名。
中 心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均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执业医师至少有8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若干名、主管中西药师各1名以上、护士占医生比例1:2至1:1之间;内科、外科专业副主任医师各一名以上;主治医师若干名;相应的辅助诊断技术人员若干名;从事预防保健人员按本乡镇服务人 口3名/万人配备,其中中级职称3名以上,专(兼)职的计算机维护人员1名。
注:①疾病预防控制人员:新招聘的人员学历要求在公卫中专以上,非公卫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需经1年公卫专业知识培训方能上岗。
②妇儿保健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围产保健业务技术和儿童保健业务技术培训的执业医师承担。脱离妇儿保健专业岗位2年者,需重新培训上岗。在岗人员至少每两年复训一次。
③产科人员:配备妇产科医师2名以上,能满足当地孕产妇住院分娩的需求;一般乡镇卫生院须配有专(兼)职儿科医师,中心卫生院和设置产科的乡镇卫生院须配有专(兼)职新生儿科医师;助产技术人员须经母婴保健知识、产科理论、操作技术的岗前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设备配置
设备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不同规模和类别的卫生院功能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确定设备器械装备标准。
(二)专业设备器械装备水平与人员技术水平、工作量相适应。
(三)首先装备常规需要的基本设备器械。
(四)信息管理系统硬件、软件配置
(1)配备能满足应用系统存储、运行要求的计算机服务器;
(2)配备能满足应用系统运行需要的计算机;
(3)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系统软件,应有明确的版权所属,防止盗版软件的使用。
(五)主要专业设备器械基本标准见附录。
附录:
主要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
1、疾病控制:电冰箱、接种包、消杀器、规范化采样包、防护包、药品器械柜、计划免疫接种室的室温控制设备。
2、妇女保健:妇科检查床、产科检查床、身高体重计、骨盆测量器、妇科检查器械、多普勒胎心听诊器、室温控制设备、药品器械柜。
3、儿童保健:检查床、儿童磅称、身长测量床、身高测量仪、视力表、听力检查器具、室温控制设备、药品器械柜、资料柜。
4、急诊抢救:抢救箱、抢救床、心电图机、人工呼吸机(器)、心电监护仪、洗胃机、电动吸引器、担架、氧气瓶、小器械台、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检眼镜、药品器械柜、除颤器、出诊交通工具,中心卫生院和山区、海岛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配备救护车。
5、药房:电冰箱、药物天平、中西药柜等
6、化验室:显微镜、血球计数仪、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离心机、干燥箱、电冰箱、药品试剂柜、净化工作台;中心卫生院可配备电热恒温培养箱、电泳仪、二氧化碳测定器。
7、放射科:一般乡镇卫生院:X线诊断机100-200 mA、中心卫生院X线诊断机200-500mA、X线防护设备、洗像设备、观片灯。
8、电诊室:心电图机、B型超声诊断仪。
9、分娩室:产床、接生包、聚血盆、器械台、急救柜、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床、胎心监护仪(胎心听诊器)、红外线辐射婴儿抢救台、吸氧管、新生儿复苏囊和复苏面罩,常用产科器械、氧气瓶、药品器械柜。婴儿沐浴室:婴儿沐浴热水器和盥洗器具。
10、手术室: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人工呼吸器(机)、氧气瓶、担架车、手术器械台、器械柜、药品柜、立式血压计以及所开展的各类手术器械。
11、健教设备:照相机、电视机、VCD机(录象机)。
12、信息系统:满足应用系统运行的计算机、服务器及软件。
13、其他: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消毒设备、地站灯以及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传染病门诊(发热呼吸道门诊)仪器设备按规定配置。
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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