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管理,配合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根据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系统推广应用期间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试点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
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企业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开展结转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转入、转出企业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备案,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二)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实行网上备案、审核。
(三)海关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结转时应向各自主管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电子数据备案。
《申请表》电子数据是指转出、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并向海关成功发送的《申请表》数据;
《申请表》备案是指转出、转入地海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准企业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数据的行为。
(一)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二)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四位原则上必须一致,对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经海关判定为同一商品的,企业可在转出商品备注栏填写结转备用商品编码,商品编码一致的,海关予以办理;结转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或折算一致。
第五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申请表》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并将《申请表》电子口岸统一编号通知转入企业;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相应《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
(二)转出地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地海关审核《申请表》;双方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转出企业即可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三)《申请表》从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转出、转入《手册》的有效期,逾期不能收发货和退货;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与帐册有效期一致。
(四)海关对《申请表》及其具体内容进行暂停处理的,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请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允许办理报关手续。
(五)对经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允许对其数量进行变更及增加新结转商品项目。
(六)涉及实行E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无须报备数量。
第六条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24小时内录入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对实行电子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以及与其发生结转业务的企业,应在72小时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
24小时、72小时或7天内在同一《申请表》项下发生的多次收、发货可累加成一次录入申报。
企业应核实各《申请表》的收发货情况,确保收发货累计数量不超过对应《手册》的可报关数量。
第七条转出、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发送《申请表》、《收发货单》及《退货单》,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八条 申请结转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请表》、《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已收取风险担保金或保函的涉案企业除外)。
(五)转出或转入企业为D类企业的。
企业《手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该《手册》的结转申请不予受理:
(一)转出、转入企业相关《手册》已报核或已核销或已结案的。
(二)转出、转入企业《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三)转出、转入《手册》被海关挂账处理的。
第九条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或退货,应按第五条规定时限如实申报《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电子数据。
第十条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根据《申请表》电子数据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办理报关手续。每批结转货物实际收货后,转入企业应当在40日内办理该批货物的申报手续。
(二)转入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查询收货情况,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单申报后及时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转入企业申报结转进口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口岸查询发货情况,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申请表》编号应填入结转进口、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
(六)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申请表》编号、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报关单所填写的关联《手册》号及关联报关单号应相互对应。
(七)海关无需收取纸质《申请表》,通过计算机自动检查、数据对碰,进行审单作业操作。
(八)结转进口、出口报关手续必须在企业《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内办结。
(九)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有关规定处理后,应补办报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二条《申请表》、《收发货单》以及《退货单》海关不统一印制,企业如需使用可自行打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使用企业须知
为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管理,便利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海关总署开发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该系统实现了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电子化管理,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电子审核、在线服务”功能,就可以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等手续,无须到现场办理纸质单证的审批,大大方便了企业办理结转业务。
为做好系统的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3年第2号公告要求,“2013年6月1日起,企业应使用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办理直属海关关区内深加工结转业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推广时间
6月1日起,凡黄埔海关关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全部使用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审批,现场不再受理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审批。
二、过渡政策
6月1日前,经海关审批通过的纸质《申请表》可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
6月1日前,纸质《申请表》已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批通过的,可以继续办理纸质《申请表》的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批手续,但对不符合规定转入地主管海关做退单处理的,且企业需重新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申请表》转出审批手续的,企业必须使用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三、系统使用流程使用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后,转出、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QP系统(企业自身安装的深加工结转预录入客户端
(QP系统)或录入点)录入并向主管海关发送数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电子数据备案,并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规定时间内录入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报关业务时无需再到到窗口递交纸质《申请表》,原有的纸质《申请表》不再使用。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请表》录入、发送。
转出企业通过QP系统录入《申请表》并发送→转入企业通过QP系统下载并录入《申请表》并发送
1.转出企业在“深加工结转”预录入系统(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录入结转申请表转出方数据,发送成功入数据中心库;
2.数据中心入库成功,返回给转出企业结转申请表的电子口岸统一编号;
3.转入企业自行在预录入系统“申请表数据查询”界面查询出“转出申请已成功入中心库,未进行转入申请”的结转申请表,选中申请表,点击“修改”按钮,进入结转申请表录入界面,转至4;或者转出企业将此编号通知转入企业,转入企业在“备案数据下载”界面根据电子口岸统一编号下载转出企业申报的结转申请表后,进入结转申请表录入界面,转至4;
4.转入企业录入结转申请表转入方数据并发送,从而完成转出、转入企业《申请表》录入、发送操作。
检查申请表预录入数据的必录项是否已全部录入且格式是否正确,不符不允许申报并自动退单。
(二)《申请表》海关审批。
转出、转入企业《申请表》发送至海关→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转入企业发送数据后,海关对申请表进行审批,通过后(自动审核通过或转人工审核通过)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建立,返回给转出、转入企业结转申请表编号,结转企业可进行收发货操作。
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做自动退单处理,企业在填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表》项下对应的转出、转入商品编码前8位应一致;
2.对转出、转入商品申报单位一致的,其对应的申报数量应保持一致,对转出、转入商品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其法定计量单位及对应的数量应保持一致;
3.转出、转入企业一方或双方为D类企业的。
海关审批时出现下列情形的,人工审核后退单:
1.转出、转入商品编码前8位一致、后2位不一致的,转人工审核后经现场确定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作退单处理。
2.转出、转入商品编码虽然一致,但转出、转入商品规格型号备注跨度、材质等不一致且经海关确认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作退单处理。
3.系统提示转出或转入企业(经营单位)涉案情况,经核实加工单位涉案且案件未结的,分别由转出地海关或转入地海关作退单处理。
4.系统提示转出或转入企业(经营单位)有超期未报核手册情况,经核实加工单位有超期未报核手册且该手册仍未核销结案的,分别由转出地海关或转入地海关作退单处理。
(三)《收发货单》网上登记。
转出企业通过QP系统录入《发货单》并发送→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收货单》并发送→数据自动导入海关数据库
转入企业通过QP系统录入《退货单》并发送→转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收退货单》并发送→数据自动导入海关数据库
1.转出企业在深加工结转系统进入“发货登记”界面录入收货单信息,发送入数据中心库并向海关发送;
2.企业可以在“收发货单”菜单下的“数据查询”中查看收发货单的数据内容及回执状态。
3.转出企业在数据查询中查询到收发货单登记成功后,查询该票收发货单的“收发货单编号”,并将“收发货单编号”通知转入企业。
4.转入企业根据“收发货单编号”录入收货数据,发送成功入数据中心库并向海关发送,从而完收发登记。(退货单反之)
网上登记时出现下列情形的,系统自动退单:
1.《申请表》超期的,系统予以自动退单。
2.检查收发货单预录入数据的必录项是否已全部录入且格式是否正确,不符不允许申报并自动退单。
3.转出、转入企业收发货单登记时,对收发货单登记顺序作检查,即必须先发货再收货,否则系统自动退单。
4.转出、转入企业收发货单登记数量超出申请表可备案数量的,系统自动退单。
5.当至少有一票收发货单双方均审批通过后,才能申报退货单,否则系统自动退单。
6.如果发货企业申报的“撤消发货登记”申请与收货企业申报的“收货登记”同时向数据中心发送时,数据中心以收到的第一票数据为准,另一票数据将被退单。
(四)报关单申报。
使用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办理《申请表》备案的,办理深加工结转报关时企业除按报关单的填制规范录入报关单的相关内容外,对深加工结转报关单随附单据栏目还必须填写如下内容:
1.随附单证代码:输入K(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随附单证编号:填写此报关单的所对应的审批通过的结转申请表编号;
其余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报关单申报时出现下列情形的,系统自动退单:
1.检查报关单预录入数据的必录项是否已全部录入且格式是否正确,不符不允许申报并自动退单。
2.《申请表》已超期的,系统予以自动退单。
3.转出、转入企业申报的报关数量超出申请表可报关数量的(申请表已登记收发货数量-已报关数量),系统自动退单。
4.其余退单原因与未使用《申请表》时情况一致。
海关审批时出现下列情形的,人工审核后退单:
1.《申请表》数据与报关单申报数据不一致;
2.其余退单原因与未使用《申请表》时情况一致。
(五)申请表变更。
系统优化上线后,《申请表》可作有效期、增加表体商品项数等变更,具体录入、发送、审批等要求同上,此处不赘。
已经过期的申请表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的,系统自动退单;企业可到业务现场或通过业务现场咨询热线了解具体原因;非企业原因导致的且海关同意办理的可到现场办理。
四、明确事项(一)业务办理方式。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业务时,无需通过保税监管内勤管理系统挂号,也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单证,原有的纸质《申请表》除已经海关审核通过外不再使用。企业需进一步咨询的,可电话联系咨询,或直接到业务现场专人咨询办理。经海关审核后退单的,回执中需要企业进一步提供书面单证、说明材料、图片或样品等的,企业需到现场办理。(二)收、发货单登记时限问题。考虑到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全面推广期间,系统在稳定性、网络传输速度等方面存在技术原因影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2〕244号)有关要求,企业可按照以下时限办理相关业务:20天内在同一《申请表》项下发生的多次收、发货可累加成一次录入申报。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20天内录入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三)收、发货登记相关规范要求。转出、转入企业应该做好收、发货登记的联系配合工作,确保转出、转入企业的收、发货单一一对应,保证收、发货批次、申报数量保持一致,由于申报单位不一致导致申报数量不一致的,经转换后申报数量须一致。(四)报关申报时限问题。使用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后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对货物为多次收、发货累加成一次录入申报的,以最后一次实际收、发货日期作为该批货物收、发货的办理报关手续起算时间点。(五)《申请表》有效期问题。深加工结转转出、转入双方企业或一方使用电子账册的,其电子账册已过核销截止日期但尚未完成核销的,受系统限制企业的《申请表》有效期不超过核销截止日期。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提供书面报告申请延期。对因转出方企业账册核销截止日期问题导致的,向转出方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对因转入方企业账册核销截止日期问题导致的,向转入方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六)有关申报要求。1.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和转入企业一本《手册》(即一对一关系)。2.为满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要求,深加工结转双方的商品编码前8位应保持一致,对深加工结转双方因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出现商品编码前8位不同造成企业《申请表》填报时出现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应遵循“转入为主、转出协调”的处理原则:即以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为准,如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的归类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企业可以向转入地主管海关提出归类认定申请,由转入地主管海关根据《归类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归类认定,并按照归类部门最终确定的商品编码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3.深加工结转双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时,转入、转出报关单的申报价格应为结转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
(七)《申请表》审核情况查询。
企业通过深加工结转预录入客户端(QP系统)查询《申请表》审核情况(对未安装深加工结转预录入客户端的企业,可通过录入点的QP系统查询):
1.对海关审核通过的,企业可通过深加工结转预录入客户端(QP系统)查询通过回执;
2.对海关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可通过深加工结转预录入客户端(QP系统)查询退单回执,企业根据退单意见,修改后再向海关重新申报。
企业对审核结果有疑问需进一步咨询的,可电话联系咨询,或直接到业务现场专人咨询办理。
(八)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安装申请。
机关服务中心为企业申请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的协调联系部门,负责我关企业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预录入权限的审核,协调处理入网审核、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服务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企业的大概流程:
一、依据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规定,各结转单位须按先向海关办理结转申请再送货报关的程序进行结转
二、本公司结转采用月结方式,每个结转周期由转出方营业部门和转入方资材部门协商后确定(本公司一般是本月26日至次月25日做为一个结转周期)
三、各转出单位在每个结转周期开始前的至少3个工作日完成与我司的深加工结转申请手续(电子结转申请便申请见流程后说明),为确保结转申请的数量(金额)足以满足送货要求,建议在送货计划的基础上数据适当放大。(结转申请表必须在送货之前由双方海关申请结束,若无审批,敝司要求供应商做转税采购)
四、转出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批好的结转申请表中的内容送货,结转周期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报关资料寄达本公司。(特殊情况、如手册到期,公司盘点迟后报关等应及时联络本公司关务人员)(26号前3个工作日完成次月申请表)(25号后一周内寄报关资料)同时将出货明细表、报关清单MAIL至报关人员
清单格式(可不提供)
出货明细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例)出货日期 产品中文名称产品型号 对应P/O号 出货数量 单价 金额 发票号 备注 工厂厂别
合计:
报关清单包括:(例)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型号 报关数量 报关单价 报关金额单个净重 净重 毛重 备注
报关资料制作中注意事项:
1、报关资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一式两份(如需要退还一份的,提供一式三份),结转货物收发货单正本一份(必须由本公司资材部对应人员或部品收货人员确认签字),出口专用发票海关留存联复印件。
2、报关时用形式合同、发票、装箱单向海关申报,为方便企业核对报关资料,合同上应顺序标明结转月份和报关票数,如13年7月份有三票报关,可在公司英文简写后打1307A、1307B、1307C
3、为避免报关手册录错,转出方在制作报关资料时应将报关手册号打印在发票上。
4、报关资料上的数据、报关清单上的数据及出货明细中汇总出的数据应核对一致。
五、我方核对报关资料确认无误后做进口报关,转出企业报关资料寄出后10天内未收到进口报关单的,请及时与我方联络。
六、供应商应于收到进口报关单后及时安排出口报关,并于报关退单收到后及时将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传真或扫描后邮件至转入企业资材部门对应人员及关务人员。
1. 电子结转申请表的备案!
(1)转出企业在QP系统中录入结转转出情况,申报后,产生"电子口岸统一编号",将申请表E-MAIL或传真给转入企业;(2)转入企业在QP系统中录入结转转入情况,申报后,产生电子结转申请表号码(X11000123xxx);此时,转出、转入状态均变为“成功入海关库”;
(3)转出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审批,转出海关审批后,转出状态变为"审批通过
(4)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审批,转入海关审批后,转入状态也变为"审批通过"。此时,申请表方始有效,可以办理收发货。
2.电子结转申请表的收发货登记
(1)实际发货后24小时内(联网企业72小时内,经主管海关同意后可在7天内),转出企业在QP系统中录入发货记录,2 产生收发货单号码(X11000123XXX1000X,前12位同结转申请表号码),并E-MAIL或传真给转入企业;!
(2)实际收货后24小时内(72小时-联网企业,7天内-经主管海关同意),转入企业在QP系统中录入收货记录.收发货单登记后, 由海关系统自动审批通过. 如果转入企业发现转出企业的发货登记存在错误,在录入收货记录前,可以告知转出企业并由转出企业撤消该收发货单,再重新做一份。
(3)如有退货情事,应录入退货单,由转入企业录入后,再由退货接受方转出企业录入,海关系统自动审批通过退货单.
海关发文,上面的文件有些地方修改了.
结转申请表中,结转双方手册只能一本对一本,不可一本对多本手册了,
结转双方企业的HS编码前8位必须一致.
E帐册企业必须报备数量,
申请表的有效期取E帐册核销截至日或手册有效期中较小的日期.
收发货单以及退货单的申报期限:在实际收发货的10天内完成,客观条件限制的可放宽到20天内.
实际操作中,因输单成本,企业管理滞后等原因,30天申报或报关前申报的都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