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现代西方公认最为经典的政治哲学著作。以前自己看过何怀宏译的版本,尽管看了至少两遍,感觉还是有诸多晦涩难懂之处。不得已,又找了何怀宏所写《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一书来看,发现感觉译者也没有真正看懂。这些年,先后又看了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诺奇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沃尔泽《正义诸理论》,发现自己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除了感叹其内容的新颖和精深,对内在逻辑却没有看透。平时,我碰到一些大学的社会科学同行,聊起有关社会科学的经典,都会问一问他们是否看过罗尔斯的《正义论》。他们都说看过,却基本没法深入详谈。感觉很多看过罗尔斯《正义论》的人都没有真正看懂。也许中国大陆根本找不出真正理解罗尔斯正义思想的人。可能当代中国大陆社会及政治问题的迫切性影响了人们静心思考的深度。或许百年以后,才有可能闪现出真正与西方思想家比肩的人物。但最近看了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所著《自由主义与正义局限》一书,感觉桑德尔可能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理解最为精深的批评者。
第一、罗尔斯《正义论》开篇第一句话就说“正义是社会首要的和基本的价值。”以前看此书,对此不加思索,读到后面时感觉困顿欲睡,觉得后面论证繁复深邃。读了桑德尔的书后,才明白正义对善的优先性,正是罗尔斯《正义论》中整个正义理论立论的根据或者说是元伦理规则。罗尔斯《正义论》很多篇章就是要在证明,正义为什么优先于善?显然,在讲正义优先于善时,好象有些地方翻译词不达意或不能完全达意。因为权利在英文中是right,它既有权利之意,又有正当,正确之意。所以,如果译者是多人,或者译者本人对罗尔斯思想没有真正读懂,翻译往往就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有时有些地方译作正义优先于善,有些地方译作权利优先于善良。故读者看来,颇为迷糊。根据桑德尔的理解,正义优先于善,其证明的思维逻辑一方面有些类似于康德的认识论。在康德看来,主体优先性意味着个体的先在性,即自我先于目的。这一点,明白康德哲学的人估计可以理解,因为个体进行选择,追求不同的善(目的)时,自我是先于选择的目的而存在的。所以,正义优先于善,正是自我优先于目的的表现。但罗尔斯为了证明这一点,却有意识地避开了康德先验论的逻辑,企图以休谟经验论方式来论证正义优先于善。不了解这一点,自然在看书时,感觉罗尔其论证有些绕甚至迷糊。
第二、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一种伦理思想,就是要克服功利主义为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牺牲少数人的缺点。很多人看到这一层时,都会明白功利主义这一功利原则最大缺点就在于把个人当作工具,它违背了康德人是目的的哲学。但人们在看书时往往专注于一点,以至于忽略了罗尔斯要继承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因为功利主义之所以归入自由主义,恰恰正是其理论的个人主义论证逻辑。所以,罗尔斯《正义论》就是要重构个人主义,以个人主义重建现代自由主义,克服功利主义最终牺牲个人的反个人主义逻辑。只有这样,我们才会发现罗尔斯花费篇【】幅精心构建其契约论理论中原初状态中个人一系列假设。但与此同时,罗尔斯在继承个人主义思想的同时,又要防止掉入极端个人主义来建构社会的缺点。自然,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个人,也是一个弱意义上的个人。这个个人,个体的属性,并不是个体的本质。自然,个人自然所拥有的一切,就不意味着个体在道德上应得。讲得更准确一点,在原初状态,没有任何人真正应得任何东西。这一点,恰恰反映出罗尔斯正义理论假设的个人与诺奇克持有正义理论假设的个人的显著区别(在诺奇克看来,个体有权利拥有就意味着个体在道德上就正当)。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一个人自然的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个人在道德上就正当。譬如,一个人生下来就继承父母的一大笔财产,尽管你在法律上有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在道德上正当(或不正当)。显然,很多中国人看书,忽略这一点,以至在看诺奇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自然地从心里认同诺奇克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因为读者在潜意识层面接受个人主义逻辑,特别在中国大陆个人无人权保障的当下社会。但这影响了人们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解。
第三、罗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他试图复活传统社会契约理论,由社会契约方式建构出两个社会正义原则,从而建构出现代民主社会的道德基础。这一点,估计看书时,很多中国大陆读者都注意到了。但他们往往忽略了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契约与传统契约的不同。根据桑德尔的理解,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契约。一种是唯意志论意义上的契约,即多人就一个命题主张自由选择达成一致。另一种是认知意义上的契约,即同意一个命题主张,它涉及的是个人自己对某一命题的认可或赞同,认为它有效。显然,传统意义上的契约理论是第一种契约理论,契约条款是各方选择的结果。自然,契约条款对个方面都具有约束力。就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霍布斯或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一样。而罗尔斯的契约却是认知意义上的契约。人们只是就正义的原则达成共识。这种共识(两个正义原则)构成形塑社会个体及社会秩序的基础。如果理解更准确一点,传统契约理论是选择意义上的契约。自然,契约宗旨约束人们选择。而且,一旦人们事后发现违背契约宗旨,人们还可以重新选择,再订契约。而罗尔斯的契约是共识的契约。这个共识构成了个体及社会人际互动的基础。自然,这个契约是不存在重新订产契约,重新选择的问题。而只是个体或社会制度是否违背共识,需要重塑或重构的问题。
桑德尔的著作正是对从这些方面对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了批判。因而其思想的深度,在一定时点上达到了同罗尔斯思想比肩的程度。而且其在序言部分提出,权利并不是先于善,而是内在于善的思想,颇为新颖。但可惜,在这本书中,作者并没有多展开。以至于我们不得不说,桑德的正义思想,还停留在星光闪烁阶段,还没有达到与罗尔斯正义思想一样,是皓月当空照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