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人:陈永刚, 男,1971年3月1日生。湖北省郧西县人,身份证号422623197103010930,住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家竹村3组。
因不服郧西县法院刑鄂字(00215)号判决,上诉至十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形同虚设,特此控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下旬网上有公开举报《郧西县县委书记贪污腐败》内容有控诉人转发后,时任郧西县县委书记的胡俟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迫于压力,清空博文后,胡俟利用职权,在2013年9月22日深夜对控诉人实施秘密抓铺,同时收买人证,伪造证言,诬告控诉人诈骗一案。抓捕时在十堰中医院他们就为我做了高血压和心脏病的医疗鉴定,已为我的死亡找好了借口!郧西县法院不公正判决将会威胁到所有的举报人!
2010年3月5日的“跨县拘捕”也是胡俟一手安排的,他为一己私利,打击举报人在郧西县的声誉,在2011年2月8日胡俟利用郧西县黑势力把控诉人的父亲陈远林打死在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居委会后面的休闲屋内,控诉人在与郧西县政府交涉命案时,任郧西县县委办主任的纪道清要求“与负全郧西大局”以开发工程方式赔偿人命案,并提出更隐秘的方式减少社会影响的“领导签批”方式。当时控诉人正处穷途末路,也就将计就计的答应着,所有说话过程都有全部录音,网盘备份。在纪道清安排下2011年4月1日控诉人与郧西县城管局签下第一单工程。2013年4月于郧 西县交通局签下通村路硬化工程。所有工程款都迟迟不能到位。
在2011年5月控诉人接郧西县地税局肖勇的“郧西县水利局整体开发方案”和“容合花园”的开发方案,并在2011年7月有胡俟签批的“同意整体开发”,“方案需要优化“的批文。在呈交胡俟的报告中有明码标价和钱款和用途。转清方肖勇验收后付款50万元,肖勇拿到县委书记的签批后,到处招摇撞骗,他没有能力合法收购水利局公私财产,也没有能力在胡俟指定的十堰市建委设计院第一设计室设计方案。全郧西县能够顺利通过胡俟审批的所有建设性项目都必须在胡俟指定的地方设计,且设计费用高出市价十几倍。
也就是说,一个上亿的工程项目主办方肖勇没有能力支付几十万元的设计费用,50万元的签批也是借拼的。多家追债,他有心思向“七夕“捐款吗?”肖木匠“的变戏法更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拿到审批后转手倒卖方案,只是郧西房产不景气,没有人上当。“荣合花园大同小异。
就本案充其量也就是,胡俟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职务犯罪,胡俟利用职权打击迫害举报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