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贫富差距对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 社会贫富差距现状调查

论贫富差距对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

孙 辉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贫富差距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贫富差距也不断拉大,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的贫富差距,既有改革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增强的原因,也有政策设计中对“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过分强调以及诸如腐败、欺诈、垄断、掠夺等于效率和公平均无益的因素的影响。深入研究和把握当前我国贫富差距的状况及其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控制乃至缩小贫富差距,不仅是福利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伦理要求,也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中国贫富差距的现状分析

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成为一个社会贫富差距较为严重的国家: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占有不同资源的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可以说,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

(一)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扩大。根据世界银行和我国学者李强等的统计数据计算,从1994-1997年,中国最富裕的1/5家庭和收入最低的1/5家庭的收入差距从10.34倍扩大到12.41倍。而根据财政部的统计,到2003年底,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22.3倍(见表1)。1990年代以来,从社会财富在居民中进行分配的变动曲线来看,除了最上层的1/5,其余家庭财产所占社会全部收入的比值都在下降,社会新增财富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向富人倾斜。

表1中国五等分法贫富差距

年份

最低的20%

第二个20%

第三个20%

第四个20%

第五个20%

1990

6.40

论贫富差距对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 社会贫富差距现状调查

11.00

16.40

24.40

41.80

1994

4.27

9.12

14.35

22.14

50.13

1995

5.50

9.80

14.90

22.63

47.50

1997

4.06

8.63

14.14

21.77

50.40

2003

2.50

7.67

13.25

21.32

55.86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1994、1996、1998/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文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1996、1999;李强等:《我国社会各阶层收入分析》,载《科技导报》1995年第11期;李强:《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与展望》,《新视野》1998年第4期;张玫:《贫富差距:50倍:萧灼基分析分配差距》,《解放日报》2004年3月10日,第3版。

基尼系数的变化轨迹更直观地说明了中国十分严重并继续扩大的贫富差距。按照国际标准,基尼系数低于0.3属于均等分配区间,0.3-0.4属于合理区间,0.4-0.5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说明出现了两极分化,达到0.6则属于社会动乱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危险状态。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78年,我国农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21-0.24,城市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16-0.18,说明当时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基本呈平均主义状况。但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几乎以每年0.1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到2002年已上升到0.460。[1](p1

(二)地区收入差距扩大。近几年虽然加大了西部开发的力度,但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所划分的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的差距仍呈扩大趋势。如人均GDP,东部与西部的比例由1991年的1.86:1,扩大为2000年的2.33:1,2002年又上升到2.44:1。省际差距更为惊人,如浙江与贵州相比,由11年前的2.70:1扩大到5.3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2年广东、浙江分别达1.1万元和1.2万元,贵州只有5944元,相差近一倍。对于农村来说,这种差距扩大同样明显,2002年,浙江的农民人均收入是贵州的3.32倍,比1991年扩大了0.73倍。[2]p87

(三)城乡收入差距扩大。表2(略)反映了城乡居民近20年来收入水平差距的变化轨迹。其中,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额从20世纪80年代年均279.2元增长到90年代的年均2104.8元,1998年达到3265元,2003年则猛增到5850.0元。城乡收入差距比从最低的1985年1.86:1扩大到2002年的3.1:1[3](p12,绝对收入差距更是扩大到5850.0元。如果将城乡居民收入的计算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的话,那么这个差距将超过6:1。[4](p14

(四)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特别是市场竞争不充分,再加上计划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干预与限制,致使有些行业如金融、电信、电力等部门形成市场垄断局面,这些垄断企业通过加大工资成本分摊、制定垄断高价等手段大幅提高本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其远远超出其它竞争充分的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例如,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业,平均工资为850元,最低的是社会服务业,为392元,前者是后者的2.17倍。到2002年,最高的是航空运输业3.06万元,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6398元,前者是后者的4.78倍,细分类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最低的6倍多。[5]

二、贫富差距扩大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曾说过:“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社会动荡混乱的方面。”[6]p186王绍光、胡鞍钢等人也认为,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基尼系数快速增长等因素已经使中国再次进入不稳定时期。[7]p90

(一)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可能导致贫富阶层之间的冲突。在目前的中国,收入差距和收入不平等正在定型化为一种两极化的社会结构。在结构的上端,是拥有大量财富、为社会羡慕的强势群体(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他们成为对象;另一端则是利益相对受损、为社会关注、人口庞大的弱势群体(绝大多数农民、农民工和城市失业下岗人员)。在这两极之间只有一个比例非常小的中间阶层。这就使得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布呈现出最不利于稳定的“哑铃”形。近年来,处于社会两极的社会群体的安全感都很差。前者的不安全感来自医疗、住房和教育改革后的最基本的生存威胁;后者的则来自权力认同危机和急速膨胀的(合法或不合法的)财产。不安全感容易产生攻击性,而攻击(或潜在的攻击)对象多来自与自己相对的那个阶层。事实上,不同阶层之间的冲突已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感知。有调查显示[8]:54%的人认为“部分阶层之间有利益冲突”,29%的人认为“所有阶层之间都有利益冲突”(见下图)。“阶层和阶级之间有利益冲突”被大多数受访者认可,并且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工人、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和农民工这些分处于社会两端的人,认为“阶层和阶级之间有利益冲突”的比重在平均数以上。这说明贫富差距及其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冲突对这两部分人形成的压力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处于社会下层的农民和城市下岗职工集体上访、示威、骚乱,常有发生的自焚、投毒、爆炸、纵火以及民营企业家被伤害等事件,也昭示出中国社会上下两个阶层不容乐观的对立状况。

(二)贫富差距扩大导致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显化。历史经验表明,社会不稳定乃至社会动乱并不一定是受全体社会成员整体的心理影响。在多数情况下,只要一个社会阶层乃至一个社会群体对社会现实不满,就能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很大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9](p32改革不仅是一个提高效率增加产出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利益重新调整分配的过程。这种调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乎所有人都能获益,即“帕累托变革”;另一种是改革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而且其他人的利益增进是建立在这部分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的。这是所谓的“非帕累托变革”。简约言之,中国1993年之前的改革基本是“帕累托变革”。几乎所有的群体都从改革中获益。1993年以来,社会则进入“非帕累托变革”阶段,改革更多具有“零和博弈”的性质(下文还将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论述),社会贫富差距随之迅速扩大,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的心理发生了变化,其中对稳定产生消极影响的就是“相对剥夺感”(relativedeprivation)日益凸显。

“相对剥夺感”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弗在《美国士兵》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后由墨顿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中加以系统阐释,并发展为一种关于参考群体的行为理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很矛盾的心理状态,此种心态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将自己的命运与那些既和自己的地位相近,又不完全等同于自己的人和群体作反向的比较,并把对比的群体作为自己潜在的对手。[10]相对剥夺感的强度与经济收入以及社会贫富差距的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关系。生活境遇尤其是经济水平较差的群体,相对剥夺感较强,并且贫富差距越大,这些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就愈强。同时,又由于社会舆论和宣传往往把改革描绘的过于理想化,随着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拉大,部分社会成员产生对社会规范的怀疑和困惑,对社会的不满和失落,各阶层间相互敌视,缺乏合作精神,等等。再由于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既有分配制度改革、资源拥有、市场机遇、个人素质和社会贡献不同等正常合理的原因,也有一些是通过掠夺性、腐败性、欺诈性、垄断性等不合理甚至非法收入形成的因素,又进一步加剧社会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

(三)贫富差距扩大和相对剥夺感的显化容易导致犯罪率的上升。贫富不均将导致犯罪的产生。1892年,恩格斯就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指出:“那个巨大的贫穷的渊薮”是“一个日益扩大的泥塘,在失业时期那里充满了无穷的贫困、绝望和饥饿,在有工作做的时候又到处是肉体和精神的堕落。为贫困、失业所折磨的这些昔日农民大都丧失了生活的乐趣和希望,处于一方面是贫困与饥饿,另一方面是酗酒、卖淫与犯罪的恶性刺激和循环中。”[11](p416而相对剥夺比绝对剥夺更易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因为,对实施犯罪来说,可以见到和可以接近物质财富要比完全缺乏物质财富或者没有机会把它弄到手的情况更富有刺激性。[12](p201978-1994年中国社会基尼系数变化与罪案趋势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尽管我国经济1978年以来有了长足的发展,犯罪率却不断上升,而相对的收入指标例如基尼系数则与罪案率互相对应。(见表3)

从表3(略)可以看出,1986—1994年,随着城镇基尼系数由0.19上升到0.37,刑案总数由万分之11.2上升到万分之34,杀人案由十万分之1.6上升到十万分之4.1,抢劫案由十万分之4.0上升到十万分之34.9。在农村,随着基尼系数的上升,刑案总数、杀人案、抢劫案也呈大幅上升态势。再看城乡基尼系数与犯罪的关系。从1988年到1994年,我国城乡基尼系数由0.38上升到0.43。与此同时,刑案总数也从万分之7.59上升到万分之14.11。杀人案则由十万分之1.46上升到十万分之2.26。抢劫案件更是明显,由十万之3.33猛升到13.53。以上分析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结论:社会不平等的结果会在社会秩序中得到体现。随着基尼系数不断扩大,低收入者的相对剥夺感就会增强;而人们的相对剥夺感愈强,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愈大,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威胁也越大,因为对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中的穷人来说,相对剥夺感使他们比经济发展较慢社会中的穷人更难受。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容易使社会产生“仇富”心理。正如有学者所言:“当今中国所发生的大量犯罪是贫穷对富裕的报复,是乡村对城市的报复,是落后对先进的报复,是落后地区对发达地区的报复”。[13]p43

、减缓、控制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时期就是一个克服社会动荡的阶段。”[14]p4但如果对贫富差距不加以控制,在中国这样一个需要面对历史遗留问题,体制转轨引发的新问题以及世界进入后现代、后工业化时期的特殊问题等多维挑战的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的无度发展会严重损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控制乃至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不仅有公正的意义,而且有助于提高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持改革、推进发展,夯实消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经济基础。从社会学的立场看,社会稳定并不是一种静态的稳定,而是社会系统各要素均衡、协调运行中的稳定。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是:以“稳定”求“发展”,又以“发展”促“稳定”。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我国经济比较落后,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多方面的需要。现阶段,在大量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中,不仅那些物质利益上的矛盾直接根源于国家的相对贫穷,就是“相对剥夺感”这种心理因素,也或多或少地同社会物质财富不够充裕相联系。因此,通过改革,改变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把财富“蛋糕”做大,才能从根本上控制乃至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但改革本身要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又必然引起一定的震荡,诱发新的矛盾。在这种两难选择面前,要把握这样一个基本原则:既不能因为容易产生或者是害怕引发矛盾使改革止步不前;也不能只顾推进改革,不顾矛盾的激化。只要改革总体利大于弊,就可以考虑推行,但关键要通过市场规律或由政府转移支付,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要把推行改革与防止矛盾、化解矛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改革的推进既积极又稳妥。

(二)提高政府汲取能力,加大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社会分配机制不完善是贫富差距扩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加快发展,把财富“蛋糕”做大是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经济总量增长不能自动解决包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一系列紧迫的、容易诱发不稳定因素的社会问题。1993年以来的改革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说可以用“博弈论”来形容自1979以来人们从改革中的所得与所失的话,那么,可以说,从1979—1993年这段时间,中国的改革基本上是“双赢博弈”(win-wingame),几乎所有群体都从改革中获益,其差别仅在于得利的多少不同;但1994年以来的改革,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零和博弈”(zero-sumgame)的性质,一部分社会群体成为改革的“输家”(这里面至少可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以及国有企业职工)。[15](pp213-214在上述改革的第一阶段,由于是一种“双赢博弈”,政府面临的再分配的压力还不很明显,但改革的第二阶段,由于相当一批“弱势群体”的出现,政府加大二次分配力度的压力明显增强。但由于政府财政汲取力严重下降,导致“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很难有大的作为,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这就要求政府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汲取能力和转移支付能力,也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如此,既可以调节过高收入,也可以通过加大对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弱势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安全阀”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双重功能,它不仅在于为社会公平提供一种安全稳定机制,以弥补效率优先的市场竞争机制的不足,同时,也通过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对经济效率的独特作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占有资本的多寡,决定了社会各阶层有强弱之分,而相对弱势的社会阶层的利益不但容易受到损害,而且自己也无力保护,所以就必须由国家来进行干预。早在1930年代,英国的贝弗里奇爵士就在其扛鼎之作《自由社会中的充分就业》中明确提出:“保护国民免于大规模的失业……这必须确定无疑地是国家的职能,就像现在国家保护国民免于来自国外的威胁和来自内部的强盗和暴力的威胁一样。”[16]p25在当代,保护国民免于社会风险更是已经成为国家观念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为政权合法性和政府权威的依据之一。当下,确实有一部分人由于年老、疾病、伤残等各种原因而陷于贫困,需要国家来解决这部分人的最基本的居住、生活、医疗,从而缓和社会不稳定局势。历史经验表明:健全的社会保障和完善的社会福利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对贫富差距的容忍程度,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近年来,虽然社会保障尤其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但还有相当多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没有得到救助。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城市社会救济经费主要是由基层(区和县)负担,虽然1999年以来,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给予部分资助,但区(县)级财政与其实际收入相比较,分担仍太重。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区、县级财政都不富裕,同时,越是财政困难的区、县往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也越多,而现在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又主要是由区(县)、街(镇)两级来确定的。因此,(区)县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不解决,就会直接成为“应保未保”的对象进入这张“最后的安全网”的障碍。所以,应该适当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使城镇居民做到“应保尽保”。在完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也要加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

(四)破除城乡、地区、行业樊篱,畅通社会各阶层之间流动的通道。意大利社会学家莫斯卡(GaetanoMosca)认为:“对于下层阶级来说,生活的逼迫、无休止地为果腹而奔波,和文化知识的贫乏,使他们保持着人类自强不息的本能和不断更新的活力”。[17](p441)这也是社会流动的原动力所在,但按照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edopareto)的观点,如果这种流动被阻塞,就会出现国家和社会的失衡,使社会秩序混乱。因为,当社会下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上流动时,就可能产生强烈的“挫折感”,并设法通过非法渠道、采取“越轨”行为来改变自身所处的状态。[18](p37)近年来,中国的社会阶层正在重新组合之中,但行业、职业、单位、户籍、地区、城乡依然是限制社会流动和进行社会排斥的壁垒。所以,即便从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考量,也应尽快打破城乡二元分割————,降低垄断部门、垄断行业的进入“门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赋予流动人口以国民待遇,降低社会流动的成本。

(五)加大反腐败力度,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对贫富差距和弱势群体的心理带来的消极影响。邓小平在分析“六·四”动乱产生的原因时指出:“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19](p313)有关调查显示,人们对“因权力造成的不公平”的强烈反应最为一致。[②]并且由寻租和权钱交易而引发的贫富差距最为引起民众的失望和不满。所以,当前要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提高“违规”成本。要紧紧围绕权力行使做文章,在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权力部门、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上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约束制度。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政府改革,减少审批项目,不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使“权力精英”和“经济精英”获得不当利益所引发的贫富差距。

 四、结论与思考

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两根支柱。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贫富差距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1993年以来,随着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我国进入社会矛盾多发期。就当前造成贫富差距的原因而言,既有改革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增强的原因,也有诸如腐败、欺诈、垄断、掠夺等于效率和公平均无益的因素的影响。对于旨在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制度设计使得收入差距扩大,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高。但现在的问题是:(1)贫富差距扩大更多是由于既无效率、更谈不上公平的垄断,腐败,权钱交易,偷税漏税以及地区、行业、城乡分割等因素所诱发;(2)贫者和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呈现出“零和博弈”的性质;(3)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窄。上述状况下的贫富差距非常容易激起贫者对富者的不满乃至仇恨。

在一个以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正视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对公平正义以及社会主义信念的侵蚀,使制度和政策设计真正体现“公民一律平等”的重要宪政原则。已故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令人信服地阐述了“社会公平”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20]pp3-4同时,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伦理价值,也是法律、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体系。[20]p7在罗尔斯那里,公平的正义要求在社会成员间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由上可见,一个公平的社会在主要社会制度上必须能够实现把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主体,它有两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当分配什么的义务。如政治权力应当为社会大众服务,而不应拿它去“寻租”,即不能进入市场,获得资本权力;资本权力必须以正当的方式获得资本收益,而不是制假、欺诈,或者贿赂政治权力从而变相获得各种非法资本权力,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如纳税等。二是有什么样的义务就应当分配什么样的权利,如同等劳动有从社会获得同等收益的权利。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需要深化改革,保证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上文所分析的那些既严重影响效率又危害公平的因素,按照“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政原则,给不同地区、城乡、行业以共同的国民待遇,逐步消解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藩篱。在此基础上,政府要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汲取能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毕竟,“经济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影响于:(一)国民收入的大小;(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21]p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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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发表于《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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