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项目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力发电项目简介

风力发电项目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2012年6月11日星期一《中国税务报》第3473期《12366》板块

作者张俊列

2006年,某风力发电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政府投资建设一项风力发电工程。2007年,实际运行并取得营业收入。该公司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其风力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能否享受税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另外,该公司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税款,是否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坐席员告诉该公司的财务人员,风力发电项目所得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企业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税法也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而《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强调,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才能享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那么,该公司在2007年已被批准的风力发电项目,是不是就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了呢?

坐席员继续解释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对于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只要其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就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该公司风力发电工程由政府投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符合《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中“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的条件,如果该公司同时也符合财税〔2008〕46号文件对项目核算的要求,只要将不在《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所得与享受优惠项目的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则该公司风力发电项目所得就可根据财税〔2012〕1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该公司风力发电项目已于2007年取得收入,因此2008年和2009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10年~2012年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相当于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该公司风力发电项目营业收入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坐席员的回答是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得享受风力发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优惠。

坐席员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企业根据相关政策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将其明确为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而《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其中规定企业应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企业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即征即退5 0%的增值税,由于无文件明确其专门用途,因此不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税法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是针对具体项目的,并不适用于企业的全部所得。企业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取得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不属于风力发电项目所得,因此不适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应与不在《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所得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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