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费 赞助费税前扣除

一、广告费、赞助费、宣传费都列支期间费用,可单独设明细分别核算,不过广告费设一个明细,赞助费、宣传费都可列在宣传费用;注意公益性赞助费则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其他商业性赞助费一律列宣传费中;

二、赞助费作为一个非常规科目,对税务来说是个比较敏感的科目,你可以直接走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也可以做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一般这个费用都是转移资金或者调节公司利润的,所以如果你做待摊费用就没有什么意义。当你做待摊费用的时候,利润表不体现,等你摊销的时候体现。赞助费不要太大,否则工商会怀疑你抽逃资金。

三、东山先生的思路是非常清晰有效的。如果可能,按照这个逻辑处理这项业务就没有问题了。

Anna想多说一点点。Anna因为在外企做了很多年,养成了满脑子的合法合规概念。一般而言,正规外企是不希望财务人员过多地考虑避税的,呵呵,这里指的是逃税,外方投资者只介意公司是否按照中国的法律合理地交了税,他们不希望我们少交税,当然也不希望我们多交税,所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是财务人员最应该关注的课题。

回到赞助费的问题上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对方纯粹是无条件的赞助,贵公司没有因此付出任何的实物和服务,那么这项赞助费就不是贵公司的业务收入,也就是说不涉及到流转税,所以营业税是不用交的了;但这笔钱毕竟是公司的所得,所以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定要列进去,所得税是免不了的。

2.如果对方是有条件地赞助,比如要把它们公司的产品宣传印在你们的宣传册上啊,你们开展会时要摆放他们的产品啊,那么这种赞助就是贵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赚来的,属于“其它业务收入”的范畴,就要交营业税了。当然所得税申报的时候也要列进去。


当然,如果税务不知道或不能够得到这种业务关联的信息,你可以假设它不存在,只申报所得税,这就属于避税的范畴了,你能够想到这里,你老板就应该感恩戴德了。

四、广告活动的赞助费如何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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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目前县里举办了一场嘉年华活动,项目我们公司承办。有冠名的赞助商及赞助商,赞助有现金赞助与物品赞助。请问一下,在合法情况下,现金如何做帐,物品入何做帐,如何税务筹划,可以合理避税。对方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最好的,特别是物品。如果对方没有提供发票,又如何做帐。

另一方面,本活动,是由我公司承办,但具体的执行,我们发包给他两个执行单位。一个现场执行,一个活动策划。合作方试是,我们总的收入,除去他们的活动成本后,对利润进行百分比分成。那么这样一个形式,我们如何,合理避税。谢谢。

满意答案

魅力财会 初级团合作回答者:1人 2011-09-01

赞助商提供的现金及物品全部用于嘉年华活动,你们可以不记账,相当于赞助商将赞助物品及现金直接给了下面的两个执行单位。

成本费用只记你们自己的成本费用,比如:人员工资等应当由你们公司负担的费用。

收入就是你们所分的的利润,这样交的营业税最少。

以上处理方式系分包项目的营业税筹划方案,即:各合作方只对己方实际得到的钱做收入,缴纳相应税金,记录己方实际承担的成本费用。

假如情况是这样,活动的总成本中你方也出了一部分,那收入就应该是分得的利润+那部分成本,成本就应该是那部分成本+其他之外的己方陈本

追问:

我们没有办法这样操作。赞助商,发票开到我这。,我们与执行单位签了合同。

你说的方法,是最好的,目前我们没办法。但是我是想知道,有没有办法,在现有的条件下,做到你说的那种方式。

回答:

你看跟下面两方能否协商,能否由你们单位来总体结算成本,收入也全部挂你们账上,最后他们两方按照所分利润开具发票给你们,

税费还是按照上面的算法来进行内部核算,他们付的成本做成代你们公司付的,把实际交的税费按上面的算法算得的税费比例来分给各单位

追问:

这样可能可以,那这样我们如何操作,比如,赞助物品的,他们开销售发票给我,我如何处理。收到现金的如何处理。

另外一个,我们用我们自己的平台,给他们发布广告。是算在总的赞助里面的。我们的制作费如何去冲减。

营业税-广告类的,不是可以采用收入一发布费(代理费)=营业额,纳税。你说的是不是这个意思,那这个意思下,我们要如何操作。要那些票据,才能这样操作。我们很多是执行的费用。比如场地,投备等。

回答:

对于赞助品非要开发票给你,必然要做进成本,你们只有多做一个赞助费收入了,给现金给你到可以不进收入也不进成本。我对广告业也不太熟悉,下面的你可以参照一下。

总的来说,保持一下大原则,先确认成本,如果这个成本必须入账,那它所产生的收入也应当体现

一、广告业的定义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是这样规定的: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二、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法规解析》确定: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
三、广告发布的计税:


广告发布者必须有“媒体、载体”。就是说要通过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将广告发布出去。对利用上述“媒体、载体”发布广告。应就取得全部收入计征营业税和文化事业费。[收入×5%=营业税;收入×3%=文化事业](营业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不计算)
四、广告代理的计税:
广告代理是广告公司本身没有“媒体、载体”。承揽广告业务后,首先要进行制作,一是自己本身有能力制作(如:文字语言编辑、图文编辑或音像编辑),制作后送“媒体、载体”发布。二是自己无有能力制作,要找专业公司(专门的音像公司、广告公司或其他制作公司)进行制作后送“媒体、载体”发布。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文与原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中规定的“广告代理业”有扩展解释)
也就是说:允许扣除“发布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制作费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还要说明的是: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如何理解广告制作?
对广告公司从事的广告制作按“服务业—广告业”征税。广告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的制作,不应认定为广告制作。应按规定的税种、税目纳税。如:某个体户到一加工厂制作一灯箱用于招揽生意(作广告用),对加工厂的制作应属于工业加工,征收增值税。什么情况下应按“广告业”征税?如: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与发布。对即制作又发布(如:公交广告公司将某企业广告制作在客车上)按广告业纳税毫无疑义。
对于只制作不发布的,要区分情况,如:委托者要求广告公司制作广告作品,那么广告公司应开具“广告业发票”,按“广告业”征收税。因为《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广告业务收入包含广告的设计、制作。对于划分不清广告公司制作的“作品”是否属于广告作品时,如果受托者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设计费”。这样可不按广告业征税。
对于委托方无论取得何种发票,都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
六、如何掌握发布费的扣除?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一些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媒体、载体,将广告发布的某一“段位”或“版面”一次性承包、承租给某广告公司(称之为:“买断”或“一级代理”),这些广告公司一是利用这一“段位”或“版面”进行自己广告发布,同时也为广告代理者提供发布场所。
对买断发布权的广告公司而言,支付的“买断费”或“承包、承租费”只要取得“广告业发票”可以在买断的时间内匀匀扣除。
对广告代理者而言,只要能提供对方具有“买断权”的证明,其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发布费,可以凭“广告业发票”扣除。
七、如何掌握发布费的扣除方法和时限?
对广告代理者取得的“发布费”在什么时间内或那一时段进行扣除,各级各类文件没有作明确规定。长地税流字[1999]84号只对“发布费分期支付”作了解释:“对广告代理业中存在的收入一次取得,发票全额开出,但发布费分期支付,分期取得发布费发票的业务应如何确定广告代理业的收入额?
答:可采取按合同规定予扣广告发布费后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我个人认为:
赞助费 赞助费税前扣除
(一)对广告公司业务量较少的,可在每项业务发生时“一对一”的进行扣除。也就是说:给张三代理的广告收取费用10万元,送电视台发布支付发布费8万元;给李四代理的广告收取费用20万元,送报社发布支付发布费15万元,要一笔对一笔的进行计算扣除。
这里可能涉及到当月取得代理收入,发布费下月实现。那么你可以按长地税流字[1999]84号文件规定:可采取按合同规定予扣广告发布费后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但在发布费发票取得时,一定要按实际进行调整。对先取得发布费发票,后取得代理收入的,实际数额进行扣除。
(二)对广告公司业务量较多的,每月取得的代理费、发布费难以“一对一”的进行计算时,可以采取“按月计算、年终清算”的办法实施。也就是说:把本取得的所有代理费收入减去本月所有发布费支出后计算缴纳营业税。每月以此类推,如果某月出现负数,下月相抵后继续计算,但到年终时一定要按实际情况结清。(所说实际情况:也可能存在代理费当年取得,而发布费下年才能支付的现象,这样应采取按合同规定予扣广告发布费
八、特殊规定:
财税[2003]90号文件规定: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九、举例说明:
例如:新创业广告公司,本公司佣有市内公共汽车站灯箱广告牌的发布权,本月买断长春电视台经济频道18点至22点3个月的广告播映权,应付承包费90万元(已取得广告业发票);取得灯箱制作广告收入60万元;在本公司买断的段位上为客户和其他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取得收入40万元;代理广告收入50万元,支付省电视台广告公司发布费35万元(已取得广告业发票);取得赞助收入10万元;取得复印收入5万元(开具服务业发票)。计税如下:
广告发布收入:(60 + 40 +10– 90 ÷ 3)×5% =4万元(营业税)
广告代理收入:(50–35)× 5% =0、75万元(营业税)
其它收入: 5 × 5%= 0、25万元(营业税)
营业税合计:4+0、75+0、25=5万元
城建税:5×7%=0、35万元
教育附加:5×3%=0、15万元
文化事业费:95×3%=2、85万元
追问:

谢谢,这份文件我有,你有心了。。。

追问:

你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什么样的理解。谢谢。

回答:
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作为广告费,虽然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同样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不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所以,这些费用如何归集,看这两条件是否成立

以上是摘录的,我们公司在广告这一块支出很少,只用了部分文印制作作为公司宣传资料,通过这次讨论,确实也丰富了我这方面的认识,非常感谢你的提问!

追问:

我也学习了,同时也说明一点,你对网上资源的整合比我在手。。呵呵。。

追问:

你的观点可能是错的了,你在查查看,新的税法规定,说,两者可以合并计算。。第一年可以扣取15%,其它的可以以后年度结转。。

回答:

推荐给你一个网站,智库。百科 http://wiki.mbalib.com/wiki/首页

嗯。确实,现在广告费跟业务宣传费都可以以后年度扣除,主要区别还是是否通过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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