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证:我认为洪道德无道无德

道——大至道义,关乎正义、良知;小至道理、逻辑,关乎学识、推理能力、认知能力。德——社会所提倡的美德,例如诚实、 谦逊、正直、宽厚、包容、仗义、公道。

基于上面申明的用语含义,以及洪道德教授在下述【三桩行为】中的所做所为,我坚定地认为,洪道德教授实为无道无德:

⑴在《焦点访谈》节目中,做倾向性发言,并使用侮辱性字眼。

聂树斌案被社会广泛关注,在呼格吉勒图案被改判无罪的大背景下,社会普遍认为山东高院召开复查听证会是聂案启动再审的一个契机。听证会旨在听取申诉方和被申诉方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是一次司法公开的有益尝试。这次听证没有安排申诉方和补申诉方相互质证,那么自然,在山东高院给出复查结论之前,也就不存在权威意见,更谈不上申诉方和被申诉方谁“推翻”谁的【结论】。而央视《焦点访谈》的官方背景路人皆知,它的倾向性表达就自然被民间解读为官方的态度和倾向。而恰恰,4月30日播出的《焦点访谈》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例如,申诉方律师李树亭提供了纪某某的证人证词,而被申诉方提供了相关材料力图证明纪某某的证人证词不可信。但【这份证词到底有没有证明力,要靠山东高院通过调查核实来给出判断】。证言能不能采信,不可能由被申诉一方说了算,当然更不能由央视说了算。但是,《焦点访谈》就真的直接跳出来说【这份证词被原办案单位代表推翻】了。

请问央视的节目制作人,你们是法官吗?你们有权力裁定一份证词能不能被法院采信吗?

在这档明显带有偏向性的节目中,洪道德教授是不是做到客观公正了呢?

我们在节目中看到的情况是,洪道德一方面强调复述了申诉方律师可能犯下的地名调查错误,另一方面用“不慌不忙”来感叹和支持被申诉方(河北司法)的镇定和证据充足。那么,洪道德教授自己的观点呢?关于聂案应不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呢?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唯一能感到的是洪道德在立场和情感上都倾向于河北司法方面。

5月4日下午,洪道德在新浪网发表了观点文章,回应他在《焦点访谈》发表观点后所受到的质疑,宣称【聂案绝不能不再审】http://news.sina.com.cn/c/zg/jpm/2015-05-04/1701992.html,有了这个事实,我们就可以结论——洪道德要么不道,要么无德:

①假如洪道德在面对《焦点访谈》采访时并没有仔细研究聂案就发表观点,这是不敬业,不负责任,属于无德。假如他并没有深思熟虑的专家观点,却以专家身份带有倾向性地点评申诉方和被申诉方的表现,这不是无德还能是什么?

②假如洪道德面对记者时,明明已经认定聂的口供在强奸指控中是孤证,因而聂案应当再审,却不提出自己的观点,反而明里暗里赞扬河北司法“不慌不忙”,那说明什么?说明洪道德罔置社会关切(到底该不该再审聂案),只在乎为公权力叫好和强调申诉律师的错误,这便是弃置正义的无道,也是趋炎附势、丧失宽厚的无德;

③假如洪道德面对央视镜头时,并没有看出聂的口供在强奸指控中只是孤证,因而觉得聂案不必再审,那么,我们只能说他这个专家并不合格。5月4日的文章,其实上别的律师与之争论时,洪道德受到启发才看出来那么明显的一个法律事实。如果是这样,洪道德也不配在国家电视台以专家自居。这种情况下,洪道德就暴露了他要么学识不足,要么推理能力和认知能力差,总之,是为无道。

然而,除了在理性认知上的倾向或欠缺,洪道德还在《焦点访谈》中还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而这说明了他的情感立场和轻蔑态度:他说【你们那么叫,我也不太在乎你们】。这里,洪道德把社会对河北司法办案公正性的质疑,称之为“叫”。“叫”这个词用在动物身上是恰当的,用在社会对公权力的质疑上,这个词就是不折不扣的【轻蔑】和【侮辱】。

当然,理性的民间并不会据此就告洪道德“诽谤”,甚至洪道德都不必道歉,因为人们也不一定期望你素质有多高。洪道德,当你说别人“叫”时,你只是【暴露】了你有多不道德而已!

⑵在新浪发表的回应文章中,表现了他既好为人师,又逻辑混乱。

关于这篇文章的分析,详见我的长微博【洪道德虽支持聂案再审但逻辑混乱】http://weibo.com/p/1001603839293436069292。这里只简要指出以下三点:

①洪道德特别在乎“谁教谁,谁当老师”这件事。讨论聂的口供是不是非法证据,本是一个理性的严肃的法律问题,这与情绪化的不严肃的“拜师”哪里扯得上关系?但洪道德偏偏在文章中提出“谁有本事依现行规则将聂囗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我拜他为师”,这哪里是法理的讨论?这分明是想向大家宣布“洪道德才高明,才应为人师”。

这也就无怪乎,在《焦点访谈》上他强调复述申诉律师可能犯下的调查错误,也无怪乎他用“叫”这个侮辱词来渲示他的【轻蔑】,洪道德把在央视上发言的机会不是当成对社会理性的建设性构筑的责任,而是当成显示自己身价和高明的表演!

请问洪道德,你的道德何在?

②洪道德在文章中承认:“这个世上就没有能够自我证明真假的证据,拿一个真假不定的证据去证明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同样是真假难辨。”洪教授强调了证据链条的重要性,说明他一方面深知证据是相互印证形成证明力的,另一方面却断定提供了很多违法办案证据的申诉方根本不能撼动聂的口供的证据地位。逻辑真是好混乱啊!逻辑混乱,即是无道!

③洪道德认为强奸指控只有口供做孤证(康某裸体的事实虽与口供相符但不能算物证),因此不能定强奸罪。但另一方面,因为聂树斌在口供中承认用衣服勒过几下被害人的脖子,而案发现场图片显示死者脖子处确实有类似织物存在,于是,洪道德就认为聂树斌的口供便不是孤证,就算没有排他性,花上衣也能被看做物证!裸体和阴道如果不是物证,那么花上衣也不是物证,无论口供有无供述。如果没有口供,花上衣本身什么都不能证明。

反之,花上衣如果是物证,那么裸体和阴道也是物证,因为它们与口供吻合,这就要问问洪道德,在这种推理下,强奸指控怎么能说是只有口供孤证呢?

无论如何,洪道德暴露了他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认知能力的低下。我说洪道德很无道,能算诽谤吗?

⑶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意图把律师投入监狱,太歹毒。

呼案平反,是依法治国之幸。企盼正义的人们也希望聂案能再审。在这个背景下,《焦点访谈》侠其官方背景做了一个倾向性明显的报道,令乐观的社会公众一时认为聂案再审陷入悲观。在这个背景下,陈光武律师指责洪道德“无道无德”带有情绪化的措辞,虽然失当,但我认为并非单独针对洪道德个人。所谓远日无冤近日无仇,我认为陈光武律师的一时悲愤之言,主要是针对权力官媒对司法正义的干扰,针对公权力对公权力的袒护,是【针对洪道德的行为本身的批评】,而【不是刻意要诋毁洪道德的名誉】。措辞过激的批评依然是针对行为的批评,而不是针对个人名誉的刻意诋毁。

退一步讲,即便陈光武律师的过激言论超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考虑当时情急之中的背景,考虑显而易见的对事不对人的动机,洪道德可以先要求陈律师道歉。请注意,陈律师并没有反复攻击洪道德,洪道德也没有公开要求陈律师道歉,却在突然之间起诉了陈律师!

而且,不仅是起诉,而且是【刑事起诉】诽谤罪!就是说,洪道德不要求道歉,也不要求民事赔偿,他的诉求是把陈光武投入监狱!

洪道德是经常在国家电视台露面的“法律专家”,毫无疑问,他是在全国都具有知名度的公众人物。陈光武律师针对他在国家电视台上发表的言论以及言论行为进行批评,当然在言论自由的议题之内。即使陈律师的言论超越了法律的边界,一般考虑公众人物应当让渡一些名誉权,事实上,绝大多数公众人物都容忍了并不太过分的越界的批评。

个别不能忍受的公众人物选择司法诉讼,但也都限于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民事赔偿——这也就顶着天了。

但洪道德要求的是什么?他要求的是把批评他的人投进监狱!

先不论最终法院会不会支持他,单这种决不和解的狠歹歹的做为,身为一个高等学府的法律教授,洪道德,你的【德】何在?

洪道德,如果你真的认为在法理上,陈光武的言论值得被【刑事处罚】,那么你的【道】又何在?

我作证:我认为洪道德无道无德

基于在上述【三桩行为】中洪道德教授的所做所为,我坚定地认为,洪道德实为“无道无德”。如果洪教授认为我的言论也构成了诽谤,请起诉我!

最后,商讨一下“诽谤罪”的指控有多少可能获得法律支持。

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诽谤罪要构成得有三个要件【故意捏造事实】【足以损坏】和【情节严重】。其中,【足以损坏】和【情节严重】是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我相信在注重保护公共言论和公共批评自由的法治环境当中,法官不可能陈光武律师的那篇文章认定【足以损坏】和【情节严重】。如果这都可以判成诽谤,咱国家的监狱立即就不够用了。

那就看看所谓【故意捏造事实】。洪道德列举了21条“捏造”(如果再加一条,就成了《第22条军规》了),显得很气势磅礴,但仔细看来,洪道德把观点和事实混为一谈,这简直像个法盲。(我说“像个法盲”算“捏造事实”还是“观点表达”呢?告我吧,洪道德!)

很明显,【观点】和【言论】可能都与事实不符,但那不是【捏造事实】,就更不是诽谤了。事实上,除了第6、9、10、11、15条这五项洪道德的指控与【事实】牵涉之外,其余都不过是表达观点或者表达不满情绪。

举例来说,张三骂李四“狗娘养的”,李四能不能起诉张三诽谤呢?当然不能,因为张三并没有故意捏造这样一个事实:“李四有一个狗娘,并且李四被这只狗养大”。大家也都知道这只是张三用骂人来表达情绪不满,没有人会真的以为李四有个狗娘。在现实中,李四如果因为张三骂他一句“狗娘养的”就起诉他侵害名誉权,一般人都会认为李四小题大作,而如果李四据此想把张三以“诽谤罪”投入监狱,大伙准认为李四是疯掉了。

那么,现在,一个中国知名大学的法学教授把16条或者是观点表达,或者是情绪发泄的一时言语,当成“诽谤罪”的证据,一心要把批评者投入监狱,你会怎么看他?

我认为,洪道德不是疯了,就是太歹毒了!(洪道德,如果你认为这句话也是捏造事实,就去告我诽谤罪吧!)

关于第6、9、10、11、15条这五条牵涉事实判断的陈述,其中也可能有很多是认知的错误。比如,陈光武认为洪道德“是听证会现场‘后台’法律总顾问”,这可能是陈光武信息来源有误。如果洪道德要控陈光武律师诽谤,就要举证陈光武律师明知洪道德不是法律总顾问,却编造了事实。在这里,【明知不是,却故意编造】是洪道德对陈光武的诽谤罪指控,谁主张谁举证,举证陈光武【故意捏造】的责任在洪道德这里。

我认为【沉默权】和【举证责任】都是非常基本的法律知识,如果洪道德不懂这些,则是无道;如果洪道德明知这些,还力图把批评者投入监狱,则不仅是无德,而且是阴损歹毒!

洪道德,我认为你不是蠢,就是坏!(洪道德,如果你认为这句话也是捏造事实,就去告我诽谤罪吧!)

最后,万一诉讼中法官要求(我是说万一呢)陈光武律师就洪道德指控的第4条“很多人说您很坏”进行举证。陈光武律师,我愿意为你出庭作证:

我百分之百地确定地认为,并且在微博上公开地说:“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很坏!)

(如果认同我的观点,请用转发和打赏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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