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谓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之事实(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1月第1版,第71页)。不当得利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的学者主张三要件说,有的学者主张四要件说。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为:一方获得利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上原因。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发生一定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增加或利益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积极增加和利益消极增加。利益积极增加包括财产利益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或加强、权利限制的消灭等情形。利益消极增加则指的是当事人利益本应该减少而没有减少,致使利益获得的情形,例如应当支付的费用而没有支付等。如果不具备该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产生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二)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指的是因发生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是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所谓损失不止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也可以是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之利益。关于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否为并存要件,学者有不同看法,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虽然受有利益,而未致他人受到损害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给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对他人负有返还义务。”大陆《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也说明必须要有一方利益受到损失。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指的是指他人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人受损的原因。他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长期以来,关于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受到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两种观点。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即由同一原因使得一方受到损害,而他人获得利益;如果两个事实之间虽然具有牵连关系,但由于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不能认为具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依据社会观念认为具有牵连关系,则两者之间便具有因果关系。两种学说争议的焦点在于因第三人行为介入而发生的受益与受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问题。

(四)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

尽管各国对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或有所侧重,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的取得具有“不当性”即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关于此点,各国表述不尽相同,如罗马法称之为无原因、瑞士法称之为无适法原因、大陆《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关于无法律上的原因,学术界存在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观点。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含义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概括不同情形的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非统一说学者认为,各种不当得利的基础不相同,不可能求其统一,因而对于无合法根据,应就各种情形的不当得利分别界定其意义。有的学者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给付不当得利或非给付不当得利而有差异,应统一理解为:不论取得财产或者权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当性,即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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