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桥牌竞赛规则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是对现行《中国桥牌竞赛规则》(以下称竞赛规则)的补充修订。补充规定与竞赛规则共同使用,补充规定与竞赛规则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在标定年度施行,至下年度补充规定颁布停止施行。
一、关于“分组循环赛”
(一) 分组循环赛,可以依据以往比赛成绩或参赛队运动员大师分积分情况确定种子队。
(二) 分组循环赛,相关队平均分在各组。
二、关于“积分编排赛”
(一)积分编排赛最后一轮之前,有参赛队一定获得阶段第一名时不安排该队参加本阶段剩余的比赛,同时有参赛队一定获得阶段第二名时也不安排该队参加本阶段剩余的比赛,以此类推。
(二)分阶段进行的积分编排赛,下阶段带分进行时,有参赛队一定获得阶段第一名时仍安排该队参加本阶段剩余的比赛。
三、关于“超时”
根据比赛需要,裁判可以减少允许超时的时间,但是必须提前30分钟公布。未提前公布时,淘汰赛、循环赛、积分编排赛允许超时的时间至下节比赛规定开始时间前30分钟,双人赛、个人赛、小型移位式团体赛允许超时的时间至下轮比赛规定开始时间或下场比赛规定开始时间前30分钟。
四、关于“恶意弃权及其处理”
(一)循环赛、积分编排赛最后二轮比赛时,因为弃权造成非弃权队失去可能取得更多得分、获得更好名次机会时,弃权为恶意弃权。
(二) 恶意弃权队名次降为该项比赛最后一名。
五、关于“中途退出比赛的计分”
(一) 中途退出比赛可能造成恶意弃权时,按恶意弃权处理。
(二) 采用循环赛、积分编排赛的团体赛,非中途退出比赛方未构成复式牌的计分:
1.当按已构成复式牌计分换算的VP超过按竞赛规则第24条一(一)2款所得VP时,未构成复式牌均计0分。
2.否则,每副牌计3IMP,非弃权方所得VP不超过按竞赛规则第24条一(一)2款所得VP,所得IMP不超过按竞赛规则第24条一(一)3款所得IMP。
六、关于“对违反程序规定和比赛纪律的处理办法”
不同类型比赛罚分的基本换算标准为:0.5VP,等于3IMP,等于10%MP,一副一比团体赛时等于1.2分(每副牌按2、1、0计分时,按1、0.5、0计分时则等于0.6分)。
七、关于“全场警告程序”
主办单位可以通过竞赛补充规定或赛前组委会宣布的方式,裁判可以通过全场提醒的方式,完成对某项违规的全场警告程序,对第一次违规直接按第二次违规进行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