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山西路店)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
事实经过:
申诉人 于2008年5月11日在被申诉人处购买“美的”电热水器一台,型号为D65-21A,售价为1090元,当时营业员一再申明该款电热水器带有“防电墙”功能,并且说可以在配送单上注明“带防电墙功能”字样。申诉人出于对被申诉人的信任以及“防电墙”的安全性就购买了一台。
据申诉人后来在网上查询及通过“美的”公司客服电话4008899316咨询,被明确告知该款电热水器不带“防电墙”,申诉人感觉受到欺骗,很是失望。
5月17日申诉人找到被申诉人要求给个说法,但是营业员仍然声称带“防电墙”并且拿出一堆“防电墙”的标贴说可以在机器上随便粘贴。申诉人只好找一楼的领导,但是她又把申诉人推到“美的”柜台,鉴于被申诉人如此推诿,不给消费者合理解决办法,特申诉到贵局依法维权。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3)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应当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退还货款1090元外增加赔偿申诉人购货款的一倍,数额为1090元。
请求贵局依法办理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后反馈给申诉人。
此致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