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周有伦,男,汉族,1950年4月5日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控告人:固镇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0552-6075323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立案庭立案工作进行监察,依法纠正其渎职的违法行为,责令其依法立案。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系固镇县大营居委会居民,从2012年至今控告人因棚户区改造工程致使合法权益接连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控告人依法向固镇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立案。然而被控告人却拒不立案也不给于任何理由,并且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固镇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行为严重违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控告人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剥夺了控告人的合法诉权,致使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理应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控告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对涉及拆迁的案件百般阻挠、不予立案的行为与“依法治国”的方针格格不入。靠“堵”来压制转移矛 盾,这不仅不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还会大大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和意外事件,甚至是拆迁血案的发生。成都的唐福珍事件、苏州的范木根事件、平度的火烧守地农民事件等等,这一桩桩血案还不足以敲响警钟吗?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控告人的以上渎职行为如得不到及时纠正,必将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在当下,靠压制是压不出法治,更压不出和谐社会,相反在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同时极有可能同时推出了不和谐、不稳定,推出了拆迁血案,推出了与民对立。
控告人依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法官行为规范》第九条,《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依法制止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控告人:周有伦
2014年4月3日
附:
1、控告人向固镇县人民法院送交的起诉材料和邮寄单据复印件一份;
2、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抄送:(共计22个党政机关)
1、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固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固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4、固镇县人民政府;
5、固镇县政法委员会;
6、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7、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蚌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9、蚌埠市人民政府;
10、蚌埠市政法委员会;
11、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12、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3、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14、安徽省人民政府;
15、安徽省政法委员会;
1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8、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19、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20、中共中央组织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