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building

GB/T50314-2006

2006-12-29发布,2007-7-01实施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7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4-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原《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通知”(建标函92004367号)的要求,《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在内容上进行了技术提升和补充完善,并按照各类建筑物的功能予以分类,以达到全面、科学、合理,使之更有效地满足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共分为13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设计要素(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建筑环境)、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媒体建筑、体育建筑、医院建筑、学校建筑、交通建筑、住宅建筑、通用工业建筑。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电话021-52524567;传真021—62464000)。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公安部科技局

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系统集团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美国康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温伯银 赵济安 邵民杰 吴文芳 瞿二澜 王小安 林海雄 成红文 陈众励

钱克文 徐钟芳 戴建国 李 军 章文英 洪元颐谢 卫 张文才 李雪佩

孙 兰 刘希清 郭晓岩 张 宜陆伟良 朱甫泉

总 则

1.0.1为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商业、文化、媒体、体育、医院、学校、交通和住宅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等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1.0.3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贯彻国家关于节能、环保等方针政策,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4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以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建筑物的应用价值为目标,以建筑物的功能类别、管理需求及建设投资为依据,具有可扩性、开放性和灵活性。

1.0.5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0.1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其优化组合为一体,向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

2.0.2智能化集成系统(IIS)intelligented integration system

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集成,以形成具有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及优化管理等综合功能的系统。

2.0.3信息设施系统(ITSI)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infrastructure

为确保建筑物与外部信息通信网的互联及信息畅通,对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类信息予以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进行综合处理的多种类信息设备系统加以组合,提供实现建筑物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2.0.4信息化应用系统(ITAs)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system

以建筑物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为基础,为满足建筑物各类业务和管理功能的多种类信息设备与应用软件而组合的系统。

2.0.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实施综合管理的系统。

2.0.6公共安全系统(PSS)public security system

为维护公共安全,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应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技术防范系统或保障体系。

2.0.7机房工程(EEEP)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plant

为提供智能化系统的设备和装置等安装条件,以确保各系统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与维护的建筑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3设计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和建筑环境等设计要素构成。

3.1.2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的系统。

3.2智能化集成系统

3.2.1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为目标,确保对各类系统监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2应以建筑物的建设规模、业务性质和物业管理模式等为依据,建立实用、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化应用系统,以实施综合管理功能。

3.2.2智能化集成系统构成宜包括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实施。

3.2.3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的能力。

2 集成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3 应实现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综合管理。

4 应支撑工作业务系统及物业管理系统。

5 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3.3信息设施系统

3.3.1信息设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建筑物的使用者及管理者创造良好的信息应用环境。

2应根据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各类信息,予以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综合处理,并提供符合信息化应用功能所需的各种类信息设备系统组合的设施条件。

3.3.2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

3.3.3通信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用户信息通信业务的需求,将建筑物外部的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的接入系统引入建筑物内。

2 公用通信网的有线、无线接入系统应支持建筑物内用户所需的各类信息通信业务。

3.3.4电话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本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的虚拟交换方式、配置远端模块或设置独立的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等方式,提供建筑物内电话等通信使用。

2 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设备的出入中继线数量,应根据实际话务量等因素确定,并预留裕量。

3 建筑物内所需的电话端口应按实际需求配置,并预留裕量。

4 建筑物公共部位宜配置公用的直线电话、内线电话和无障碍专用的公用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3.3.5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以满足各类网络业务信息传输与交换的高速、稳定、实用和安全为规划与设计的原则。

2宜采用以太网等交换技术和相应的网络结构方式,按业务需求规划二层或三层的网络结构。

3系统桌面用户接入宜根据需要选择配置10/100/1000Mbit/s信息端口。

4建筑物内流动人员较多的公共区域或布线配置信息点不方便的大空间等区域,宜根据需要配置无线局域网络系统。

5应根据网络运行的业务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结构等配置网络的交换设备。

6应根据工作业务的需求配置服务器和信息端口。

7应根据系统的通信接入方式和网络子网划分等配置路由器。

8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

9应配置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

3.3.6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成为建筑物信息通信网络的基础传输通道,能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种业务信息的传输。

2 应根据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和其他使用的需求,进行合理的系统布局和管线设计。

3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其所传输信息符合相关涉密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选择相应类型的缆线。

4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其所传输信息满足对防火的要求,选择相应防护方式的缆线。

5 应具有灵活性、可扩展性、实用性和可管理性。

6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 11的有关规定。

3.3.7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克服建筑物的屏蔽效应阻碍与外界通信。

2 应确保建筑的各种类移动通信用户对移动通信使用需求,为适应未来移动通信的综合性发展预留扩展空间。

3 对室内需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局部区域,宜配置室内屏蔽系统。

4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环境电磁卫生标准》GB 9175等有关的规定。

3.3.8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各类建筑的使用业务对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息通信的需求。

2应在建筑物相关对应的部位,配置或预留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及通信机房的位置等。

3.3.9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向用户提供多种电视节目源。

2应采用电缆电视传输和分配的方式,对需提供上网和点播功能的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双向传输系统。传输系统的规划应符合当地有线电视网络的要求。

3 根据建筑物的功能需要,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配置卫星广播电视接收和传输系统。

4 应根据各类建筑内部的功能需要配置电视终端。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有关的规定。

3.3.10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使用的需要宜分为公共广播、背景音乐和应急广播等。

2 应配置多音源播放设备,以根据需要对不同分区播放不同音源信号。

3 宜根据需要配置传声器和呼叫站,具有分区呼叫控制功能。

4 系统播放设备宜具有连续、循环播放和预置定时播放的功能。

5 当对系统有精确的时间控制要求时,应配置标准时间系统,必要时可配置卫星全球标准时间信号系统。

6 宜根据需要配置各类钟声信号。

7 应急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宜采用与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兼用的方式。应急广播系统应优先于公共广播系统。

8应合理选择最大声压级、传输频率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噪声级和混响时问等声学指标,以符合使用的要求。

3.3.11会议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宜按大会议(报告)厅、多功能大会议室和小会议室等配置会议系统设备。

2应根据需求及有关标准,配置组合相应的会议系统功能,系统宜包括与多种通信协议相适应的视频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设备总控系统;会议发言、表决系统;多语种的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扩声系统;会议签到系统、会议照明控制系统和多媒体信息显示系统等。

3对于会议室数量较多的会议中心,宜配置会议设备集中管理系统,通过内部局域网集中监控各会议室的设备使用和运行状况。

3.3.12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向建筑物内的公众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和演示以及查询等功能。

2系统宜由信息采集、信息编辑、信息播控、信息显示和信息导览系统组成,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系统配置及组合。

3信息显示屏应根据所需提供观看的范围、距离及具体安装的空间位置及方式等条件合理选用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入接口方式。

4宜设专用的服务器和控制器,宜配置信号采集和制作设备及选用相关的软件,能支持多通道显示、多画面显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所有格式的图像、视频、文件显示及支持同时控制多台显示屏显示相同或不同的内容。

5系统的信号传输宜纳入建筑物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并配置专用的网络适配器或专用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的传输系统。

6系统播放内容应顺畅清晰,不应出现画面中断或跳播现象,显示屏的视角、高度、分辨率、刷新率、响应时间和画面切换显示间隔等应满足播放质量的要求。

7 信息导览系统宜用触摸屏查询、视频点播和手持多媒体导览器的方式浏览信息。

3.3.13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校时功能。

2宜采用母钟、子钟组网方式。

3母钟应向其他有时基要求的系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

3.4信息化应用系统

3.4.1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提供快捷、有效的业务信息运行的功能。

2应具有完善的业务支持辅助的功能。

3.4.2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等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3.4.3工作业务应用系统应满足该建筑物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能及工作性质的基本功能。

3.4.4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应对建筑物内各类设施的资料、数据、运行和维护进行管理。

3.4.5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应具有进行各类公共服务的计费管理、电子账务和人员管理等功能。

3.4.6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具有集合各类共用及业务信息的接入、采集、分类和汇总的功能,并建立数据资源库,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功能。

3.4.7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作为识别身份、门钥、重要信息系统密钥,并具有各类其他服务、消费等计费和票务管理、资料借阅、物品寄存、会议签到和访客管理等管理功能。

3.4.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确保信息网络的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

3.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3.5.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对建筑机电设备测量、监视和控制功能,确保各类设备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和可靠并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管理要求。

2 官采用集散式控制系统.

3 应具有对建筑物环境参数的监测功能。

4 应满足对建筑物的物业管理需要,实现数据共享,以生成节能及优化管理所需的各种相关信息分析和统计报表。

5应具有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及采用中文界面。

6应共享所需的公共安全等相关系统的数据信息等资源。

3.5.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根据建筑设备的情况选择配置下列相关的各项管理功能:

1压缩式制冷机系统和吸收式制冷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监视、故障报警、启停程序配置、机组台数或群控控制、机组运行均衡控制及能耗累计。

2蓄冰制冷系统的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制冰与溶冰控制、冰库蓄冰量监测及能耗累计。

3热力系统的运行状态监视、台数控制、燃气锅炉房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与报警、热交换器温度控制、热交换器与热循环泵连锁控制及能耗累计。

4冷冻水供、回水温度、压力与回水流量、压力监测、冷冻泵启停控制(由制冷机组自备控制器控制时除外)和状态显示、冷冻泵过载报警、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监测、冷却水进出口温度监测、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控制、冷却水泵启停控制(由制冷机组白带控制器时除外)和状态显示、冷却水泵故障报警、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由制冷机组自带控制器时除外)和状态显示、冷却塔风机故障报警。

5空调机组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过载报警监测;送、回风温度监测;室内外温、湿度监测;过滤器状态显示及报警;风机故障报警;冷(热)水流量调节;加湿器控制;风门调节;风机、风阀、调节阀连锁控制;室内CO:浓度或空气品质监测;(寒冷地区)防冻控制;送回风机组与消防系统联动控制。

6变风量(VAV)系统的总风量调节;送风压力监测;风机变频控制;最小风量控制;最小新风量控制;加热控制;变风量末端(VAVBOX)自带控制器时应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联网,以确保控制效果。

7送排风系统的风机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风机故障报警;风机与消防系统联动控制。

8风机盘管机组的室内温度测量与控制;冷(热)水阀开关控制;风机启停及调速控制。能耗分段累计。

9给水系统的水泵自动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水泵故障报警;水箱液位监测、超高与超低水位报警。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水泵故障报警;污水集水井、中水处理池监视、超高与超低液位报警;漏水报警监视。

10供配电系统的中压开关与主要低压开关的状态监视及故障报警;中压与低压主母排的电压、电流及功率因数测量;电能计量;变压器温度监测及超温报警;备用及应急电源的手动/自动状态、电压、电流及频率监测;主回路及重要回路的谐波监测与记录。

11大空间、门厅、楼梯间及走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按时间程序控制(值班照明除外);航空障碍灯、庭院照明、道路照明按时问程序或按亮度控制和故障报警;泛光照明的场景、亮度按时间程序控制和故障报警;广场及停车场照明按时间程序控制。

12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

13热电联供系统的监视包括初级能源的监测;发电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蒸汽发生系统的运行状态监视能耗累计。

14当热力系统、制冷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照明控制系统和电梯管理系统等采用分别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应通过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3.5.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相关管理需求,对相关的公共安全系统进行监视及联动控制。

3.6公共安全系统

3.6.1公共安全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应对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起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2应以人为本、平战结合、应急联动和安全可靠。

3.6.2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等。

3.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主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在一些特殊部位及高大空间场所宜选用具有预警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或空气采样烟雾探测器等。

2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宜设有热备份,当系统的主用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及时投入运行,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

3 应配置带有汉化操作的界面,操作软件的配置应简单易操作。

4 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接口界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5 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可实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效的辅助手段。

6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宜单独设置,当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合用控制室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7.3条的规定。

7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有关规定。

3.6.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以建筑物被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为依据,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和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2系统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各类建筑物业务功能所需的其他相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 系统应以结构化、模块化和集成化的方式实现组合。

4 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可靠、适用的设备,应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等有关的规定。

3.6.5应急联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建筑物或其群体,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构建应急联动系统。

1应急联动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对火灾、非法入侵等事件进行准确探测和本地实时报警。

2)采取多种通信手段,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本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指挥调度。

4)紧急疏散与逃生导引。

5)事故现场紧急处置。

2应急联动系统宜具有下列功能:

1)接受上级的各类指令信息。

2) 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3) 收集各子系统上传的各类信息,接收上级指令和应急系统指令下达至各相关子系统。

4) 多媒体信息的大屏幕显示。

5) 建立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3应急联动系统应配置下列系统:

1) 有线/无线通信、指挥、调度系统。

2) 多路报警系统(110、119、122、120、水、电等城市基础设施抢险部门)。

3) 消防一建筑设备联动系统。

4) 消防一安防联动系统。

5) 应急广播一信息发布一疏散导引联动系统。

4应急联动系统宜配置下列系统:

1) 大屏幕显示系统。

2)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3) 视频会议系统。

4) 信息发布系统。

5应急联动系统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6应急联动系统建设应纳入地区应急联动体系并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3.7机房工程

3.7.1机房工程范围宜包括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系统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通信接入系统设备机房、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和应急指挥中心机房及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机房。

3·7.2机房工程内容宜包括机房配电及照明系统、机房空调、机房电源、防静电地板、防雷接地系统、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和机房气体灭火系统等。

3.7.3机房工程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接入交接设备机房应设在建筑物内底层或在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

2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广播系统可集中配置在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内,各系统设备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及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均应设在其中相对独立的空间内。

3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宜设于建筑(单体或群体建筑)的中心位置,并应与信息中心设备机房及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设备机房规划时综合考虑。弱电间(电信间)应独立设置,并在符合布线传输距离要求情况下,宜设置于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楼层弱电间(电信间)上下位置宜垂直对齐。

4对电磁骚扰敏感的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和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等重要机房不应与变配电室及电梯机房贴邻布置。

5各设备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布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6 重要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外墙(消防控制室除外)。

7 与智能化系统无关的管线不得从机房穿越。

8 机房面积应根据各系统设备机柜(机架)的数量及布局要求确定,并宜预留发展空间。

9 机房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架空地板的内净高度及承重能力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所安装设备的荷载要求。

3.7.4机房工程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机房设备用电负荷的要求配电,并应留有裕量。

2 电源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所配置设备的技术要求。

3 电源输入端应设电涌保护装置。

4 机房内设备应设不问断或应急电源装置。

3.7.5机房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或节能灯具,应由应急电源供电。

2 机房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有关的规定。

3.7.6机房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Q。

2 当采用独立接地极时,其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接地引下线应采用截面25ram2或以上的铜导体。

4 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5 不间断或应急电源系统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应采用重复接地。

3.7.7机房的背景电磁场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有关的规定。

3.7.8机房应设专用空调系统,机房的环境温、湿度应符合所配置设备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

3.7.9根据机房的规模和管理的需要,宜设置机房环境综合监控系统。

3.7.10机房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有关的规定。

3.8建筑环境

3.8.1建筑物的整体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提供高效、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应适应人们对舒适度的要求。

3应满足人们对建筑的环保、节能和健康的需求。

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有关的规定。

3.8.2建筑物的物理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空间应具有适应性、灵活性及空间的开敞性,各工作区的净高应不低于2.5m。

2 在信息系统线路较密集的楼层及区域宜采用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等方式。

3 弱电间(电信问)应留有发展的空间。

4 应对室内装饰色彩进行合理组合。

5 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噪声和防止噪声扩散。

6 室内空调应符合环境舒适性要求,宜采取自动调节和控制。

3.8.3建筑物的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源。

2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有关的规定。

3.8.4建筑物的电磁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有关的规定。

3.8.5建筑物内空气质量宜符合表3.8.5的要求。

表3.8.5空气质量指标

4 办公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务、行政和金融等办公建筑。

4.1.2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适应办公建筑物办公业务信息化应用的需求。

2应具备高效办公环境的基础保障。

3应满足对各类现代办公建筑的信息化管理需要。

4.1.3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可按本标准附录A配置。

4.2商务办公建筑

4.2.1多单位共用的办公建筑,应统筹规划配置电信接入设备机房。

4.2.2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物业管理系统宜建立独立的信息网络系统。

2 自用办公单元信息网络系统宜考虑信息交换系统设备完整的配置。

3建筑物的通信接人系统应由建设方或物业管理方统一建立,并将语音、数据等引入至出租或出售的办公单元或办公区域内。

4 出租或出售办公单元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宜由承租者或入驻的业主自行建设。

4.2.3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多单位共用的办公建筑,宜由各单位建立各自独立的布线系统。

2 对于出租、出售型办公建筑,物业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设备间、垂直主干线系统及楼层配线设备等。

3 对于办公建筑内区域范围较明确的,宜采用配置集合点的区域配线方式。

4.2.4会议系统宜具有提供会议室或会议设备出租使用管理的便利性。

4.2.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考虑能对区域管理和供能计量。

4.2.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有关规定。

43行政办公建筑

4.3.1通信接入设备系统宜根据具体工作业务的需要,将公用或专用通信网经光缆引入办公建筑内。可根据具体使用的需求,将通信光缆延伸至部分特殊用户工作区。

4.3.2电话交换系统应根据办公建筑中各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业务实际需求配置,并预留裕量。

4.3.3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各类(级)行政办公业务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性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内各类信息传输

4.3.4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内各类信息传输时安全、可靠和高速的要求,应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及有关管理规定选择配置缆线及机柜等配套设备,系统宜根据信息传输的要求进行分类。

4.3.5会议系统应根据所确定的有关使用功能要求,选择配置相府的会议系统设备。

4.3.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5.1节等的有关规定。

4.3.7对于多机构合用的行政办公建筑,在符合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各个单位的信息网络主机设备宜集中设置在同一信息中心主机房4.3.8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通信或网络设备均应采取信息安全保密措施,涉密信息机房建设和设备的防护等应符合国家保密局颁布的有关规定。

4.4金融办公建筑

4.4.1通信接入系统根据具体工作业务的需要,宜将公用或专用通信网光缆引入金融办公建筑内。

4.4.2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各类金融网络业务信息传输的安全、可靠和保密的规定进行分类配置;重要的网络系统设备应考虑冗余性、稳定性及系统扩容的要求。

4.4.3综合布线系统的垂直干线系统和水平配线系统应具有扩展的能力。

4.4.4卫星通信系统应满足对业务的数据等信息实时、远程通信的需求;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配置或预留卫星通信系统的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天线基座、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和通信机房的位置等。

4.4.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4.3节等的有关规定。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场、宾馆等商业建筑。

5.1.2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商业建筑的经营性质、规模等级、管理方式及服务对象的需求。

2应构建集商业经营及面向宾客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3应满足对商业建筑的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5.1.3商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基本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商业建筑内前台和后台管理和顾客消费的需求。系统应采用基于以太网的商业信息网络,并应根据实际需要宜采用网络硬件设备备份、冗余等配置方式。

2多功能厅、娱乐等场所应配置独立的音响扩声系统,当该场合无专用应急广播系统时,音响扩声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作为应急广播使用。

3 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内的公共场所宜配置信息引导发布系统电子显示屏。

4信息导引多媒体查询系统应满足人们对商业建筑电子地图、消费导航等不同公共信息的查询需求,系统设备应考虑无障碍专用多媒体导引触摸屏的配置。

5应根据商业业务信息管理的需求,配置应用服务器设备和前、后台应用设备及前、后台相应的系统管理功能的软件。应建立商业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运营保障体系。

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5.1节等的有关规定。

5.1.4商业建筑智能化系统可按本标准附录B配置。

5.2商场

5.2.1应在商场建筑内首层大厅、总服务台等公共部位,应配置公用直线和内线电话,并配置无障碍电话。

5.2.2在商场建筑公共办公区域、会议室(厅)、餐厅和顾客休闲场所等处,宜配置商场或电信业务经营者宽带无线接入网的接入点设备。

5.2.3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器件与缆线,应满足商业建筑千兆及以上以太网信息传输的要求,并预留信息端口数量和传输带宽的裕量。

5.2.4商场每个工作区应根据业务需要配置相应的信息端口。

5.2.5应配置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5.2.6在商场电视机营业柜台区域、商场办公、大小餐厅和咖啡茶座等公共场所处应配置电视终端。

5.2.7当大型商场建筑中设有中小型电影院时,应配置数字视、音频播放设备和灯光控制等设备。

5.2.8应配置商业信息管理系统,可根据商场的不同规模和管理模式配置前、后台相对应的系统管理功能的软件。前台系统应配置商品收银、餐饮收银、娱乐收银等系统设备;后台系统应配置财务、人事、工资和物流管理等系统设备。前台和后台应联网实现一体化管理。

5.2.9应配置商场智能卡应用系统,建立统一发卡管理模式,并宜与商场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5.3宾馆

5.3.1应根据宾馆建筑对语音通信管理和使用上的需求,配置具有宾馆管理功能的电话通信交换设备。

5.3.2应在宾馆建筑内总服务台、办公管理区域和会议区域处宜配置内线电话和直线电话,各层客人电梯厅、商场、餐饮、机电设备机房等区域处宜配置内线电话,在底层大厅等公共场所部位应配置公用直线和内线电话,并应配置无障碍电话。

5.3.3应配置宾馆业务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5.3.4宜在宾馆公共区域、会议室(厅)、餐饮和公共休闲场所等处配置宽带无线接入网的接人点设备。

5.3.5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器件与缆线应满足宾馆建筑对信息传输千兆及以上以太网的要求,并预留信息端口数量和传输带宽的裕量。

5.3.6客房内宜根据服务等级配置供宾客上网的信息端口。

5.3.7宜配置宽带双向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接收及传输网络系统,提供当地多套有线电视、多套自制和卫星电视节目,以满足宾客收视的需求。电视终端安装部位及数量应符合相关的要求。

5.3.8宜配置视频点播服务系统,供客人点播视、音频信息、收费电视节目等使用。

5.3.9在餐厅、咖啡茶座等有关场所宜配置独立控制的背景音乐扩声系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作为应急广播使用。

5.3.10在会议中心、中小型会议室、重要接待室等场所宜配置会议系统和灯光控制设备,同时在大型会议中心配置同声传译系统设备,以及在专用会议机房内配置远程电视会议接人和控制设备。

5.3.11在各楼层、电梯厅等场所宜配置信息发布显示屏系统。

5.3.12在宾馆室内大厅、总服务台等场所宜配置信息查询导引系统,并应符合残疾人和少儿客人对设备的使用要求。

5.3.13应根据宾馆的不同规模和管理模式,建立宾馆信息管理系统,配置前台和后台相应的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前台系统应配置总台(预订、接待、问询和账务、稽核)、客房中心、程控电话、商务中心、餐饮收银、娱乐收银和公关销售等系统设备;后台系统应配置财务系统、人事系统、工资系统、仓库管理等系统设备。前台和后台宜联网进行一体化管理。

5.3.14宾馆信息管理系统宜与宾馆电话交换机系统、客房门锁系统、智能卡系统、客房视频点播系统、远程查询预订系统连接。

5.3.15应根据宾馆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人员职务等级或操作需求配置权限,并对系统中客房、餐饮、库房、娱乐等各分项功能模块的操作权限进行控制。

5.3.16应配置宾馆智能卡应用系统,建立统一发卡管理模式,系统宜与宾馆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5.3.17无障碍客房或高级套房的床边和卫生间应配置求助呼叫装置

6文化建筑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档案馆等文化建筑。

6.1.2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文化建筑对文献和文物的存储、展示、查阅、陈列、学术研究及信息传递等功能需求。

2 应满足面向社会、公众信息的发布及传播,实现文化信息加工、增值和交流等文化窗口的信息化应用需要。

6.1.3文化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基本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网络系统宜在图书阅览室、展览陈列区、会议和学术报告厅等公共区域内,配置与公用互联网或自用信息网络相联的无线网络接入设备。

2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各类文化建筑的业务性质及其使用需求,应根据文化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进行信息端口的合理布置:在图书阅览室、展览陈列区宜按多媒体展示的需求配置;文献、文物存储区宜按存放区域配置;行政、业务、学术研究等区域宜按工作人员职能岗位配置。

3 信息检索查询设备宜配置无障碍专用多媒体触摸屏查询设备和网络终端查询设备。

4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根据建筑的功能性质及具体应用需求,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通过多媒体发布、视频点播、检索查询等方式,为公众提供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建筑物内的有关环境参数,应按照文化建筑的库区、公共活动区、办公区等分别设定。

7 智能照明系统对各区域的控制应具有分区域就地控制、中央集中控制等方式。

6.1.4文化建筑智能化系统可按本标准附录C配置。

6.2图书馆

6.2.1应配置声像制作、电子书库、电子阅览室和智能卡借阅登记系统。

6.2.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确保普通书库的通风、除尘过滤、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控制要求。

2 对图书资料保存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3 应满足对善本书库、珍藏书库、古籍书库、音像制品、光盘库房等场所温湿度及空气质量的控制要求。

6.2.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照图书馆阅览、藏书、办公等划分不同防护区域,确定不同风险等级。

6.3博物馆

6.3.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照文化建筑的特点,将建筑内区域划分为库区、展厅、公众活动区和办公区。

6.3.2应配置高速、可靠、大数据流、多媒体传输的信息平台,形成以采集、保护、管理和利用人类文化遗产资源的服务体系。

6.3.3宜建立考古远程接入与发布系统,考古人员在外作业期间,可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与博物馆取得联系,也可以通过虚拟专用网络来获得博物馆信息库中的相关资料,同时通过网络系统将现场的资料和信息发送到博物馆。

6.3.4公众信息系统宜配置触摸屏、多媒体播放屏、语音导览、多媒体导览器等设备,并配置适量的手持式多媒体导览器,满足观众视、听等特殊需求。

6.3.5宜配置网络远程接入系统,满足博物馆管理人员远程及异地访问本馆授权服务器、查询信息,实现远程办公功能。

6.3.6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宜配置客流分析系统,系统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和人流密度需要控制的场合,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确保客流量不超过限定值。

2应根据各出入gl的人流量及时进行疏导。

3应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反馈现场情况。

6.3.7工作业务系统应满足文物保存、展出和馆藏信息内外交流的需求;具有对考古、研究和文物调查追踪工作提供快速的信息服务和基于互联网的展示、研究和交流的功能,实现博物馆信息化应用的功能。

6.3.8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文物对环境安全的控制要求,避免腐蚀性物质、C02、温度、湿度、风化、光照和灰尘等对文物的影响。

2应确保对展品的保护,减少照明系统各种光辐射的损害。

3应对文物熏蒸、清洗、干燥等处理、文物修复等工作区的各种有害气体浓度实时监控。

6.3.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4.2节的有关规定和《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 16571的有关规定。

6.4会展中心

6.4.1智能化系统结构模式宜根据会展中心展厅分散、展区分布广的特点,采用分层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并可按展厅或区域的划分设置分控中心;分控中心应独立完成该分控区域的系统功能。

6.4.2综合布线系统应适应灵活布展的需求,宜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信息端口。

6.4.3 宜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有线电视终端。

6.4.4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满足会展中心的展览、会议、商贸洽谈、信息交流、通信、广告、休闲、娱乐和办公等需求。

6.4.5 宜配置网上展览系统。

6.4.6 宜配置客流统计系统。

6.4.7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检测会展场(馆)的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

6.4.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会展中心建筑客流大、展位多,且展品开放式陈列的特点,采取合理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确保开展期间人员安全、公共秩序及闭展时展品的安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6.4.9展厅的广播系统应根据面积、空间高度选择扬声器的类型、功率及合理布局,以满足最佳扩声效果。

6.4.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展厅面积大、空间高的结构特点,采取合适的火灾探测手段。

6.5档案馆

6.5.1应建立符合相关管理部门使用要求的信息网络系统。

6.5.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对档案资料防护的有关规定。

6.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7媒体建筑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型及以上剧(影)院和广播电视业务等媒体建筑。

7.1.2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媒体业务信息化应用和媒体建筑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2 应具备媒体建筑业务设施的基础保障条件。

7.1.3媒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基本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媒体建筑对通信网络、电视制播等应用要求。

2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系统应能将建筑物内的剧场、演播室的节目以及现场采访情况的实时信息传输至电视前端室或节目制播机房。

3在演播室、剧场、直播室、录音室、配音室宜设无线屏蔽系统,系统应屏蔽所有频段的移动通信信号,或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

4 在剧场、演播室等开展大型活动的地方宜预留拾音器传输接口,满足区域广播的需求。

5 扩声系统的供电应采用独立的电源回路。

6 演播室、剧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直接进行应急广播,应采取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二次确认方式进行疏散广播。

7根据媒体建筑的特点和业务需求,以实现票务管理系统的业务为平台,集成智能卡管理、媒体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办公管理等系统和数字化网站系统等应用系统。

8在剧场或演播室出入口、贵宾出入口以及化妆室等处应配置自动寄存系统,自动对柜门进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友好的操作界面,并具有语音提示功能。

9 应配置人流统计分析系统,系统的功能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3.7条的规定。

10售检票系统应配置观众查询和售票终端,为观众提供票座等级和销售的情况,并能动态地显示剧场内座位的详细信息;系统具有提供按票价区、分区和指定座位查询座位信息功能;系统应运行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的售票信息交换和能提供异地售票功能。

11门户网站系统通过互联网建立对外发布各种信息,并可进行交流沟通;系统留有与办公自动化应用软件的数据接El,方便访问其他的系统。

1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新风量等控制要求。

13照明控制系统应对公共区域的照明、室外环境照明、泛光照明、演播室、舞台、观众席、会议室照明进行控制,应具有多种场景控制方式,包括就地控制、遥控、中央管理室的集中控制,根据光线的变化、现场模式需求及客流情况的自动控制等控制方式。

14各弱电系统和工艺视、音频系统应统一规划,应根据系统的设备所处的电磁环境做好电磁兼容性保护。

7.1.4媒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可按本标准附录D配置。

7.2剧(影)院

7.2.1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标准的有关规定。

7.2.2通信网络系统应满足进行大型电视信号转播的需要,并预留电视信号接口。系统能将剧场节目和现场采访情况的实时信息传输至电视前端室。

7.2.3综合布线系统应在舞台、舞台监督、声控室、灯控室、放映室、资料室、技术用房、化妆间、票务室和售票处等处配置信息端口。

7.2.4有线电视系统应在舞台、舞台监督、放映室、化妆室、录音棚、技术用房和休息厅等处配置电视终端。

7.2.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剧场内、放映室、候场区和售票处等处配置摄像机。

7.2.6剧场、电影院、演播室的建声设计与电声设计应互为密切配合。

7.2.7舞台监督通信指挥系统,宜具有群呼、点呼、声、光等通信的功能,在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和贵宾室等位置宜配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机。

7.2.8舞台监视系统应作为独立的视频监视系统,能分别观察前后台演职员和剧场内的实况。系统的摄像机应设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在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和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宜配置监视器。

7.2.9信息显示系统应实现演出信息发布、信息提示、广告发布等功能,信息显示系统的终端宜设置在入口大堂和售票处。

7.3广播电视业务建筑

7.3.1通信接入网系统除公用通信网接入的光缆、铜缆外,还包括预留至电视发射塔信号传输的光缆通道及至音像资料馆和广电局信息传输的光缆通道。

7.3.2信息网络系统在演播室、演员/导演休息厅、舞台监督、候播区、大开间办公区域、高级贵宾室、大会议室、阅览室和休息区域等处,宜采取无线局域网络的方式。

7.3.3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点相对集中的区域,宜采用区域布线的方式。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音间、灯光控制室、立柜机房、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传输机房、录音棚、化妆室、资料室和微波机房等技术用房处配置信息端口。

7.3.4有线电视系统应提供多种电视信号节目源。

7.3.5有线电视系统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音问、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制作机房、传输机房、录音棚、化妆室、资料室和候播区等技术用房处配置电视终端。

7.3.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演播室、开放式演播室、播出中心机房、导控室、主控机房、传输机房和候播区等处配置摄像机。

7.3.7在大厅出入口处、导控室、演播室、传输机房、制作机房、新闻播出机房、主控机房、分控机房、通信中心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和节目库等处,宜配置与智能卡系统兼容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7.3.8会议系统宜集中管理,通过内部网络对会议设备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管理。

7.3.9信息显示系统应具有信息提示通知、形象宣传、客流疏导和广告发布等业务信息发布和内部交通导航的功能,系统信息显示终端宜配置在入口大堂、底层电梯厅、电梯转换层、候播区和参通道。

7.3.10电视播控中心宜由频道播出机房(硬盘上载机房)、信号传送接收机房和总控机房等组成。

7.3.11工作业务系统应以电视新闻系统为主导,管理记者的外出采访、上载编辑、配音(字幕、特技)、串编、审稿、新闻播出等制作过程。

7.3.12演播室内部通话系统应以导演为核心,与所有相关工作人员相连,形成内部区域通话系统,确保导演与摄像人员之间为常通状态。

7.3.13内部监视系统应在演播室、导控室、音控室配置监视器,用于对节目输出、播出返送和播出数据与系统内各信号源进行监视,系统应具有主监、预监和技术、音控及灯光监看功能。

7.3.14内部监听系统应在导控室、音控室内分别设监听音箱,用于监听节目主输出信号。在导控室、音控室和立柜室配置视音频测量装置,用于监听音、视频信号状态。

7.3.15时钟系统宜以母钟为基准信号,并在导控室、音控室、灯光控制室、演播区、立柜机房等处配置数字显示子钟,系统时钟显示器可显示标准时问、正计时、倒计时,并可由人工设定。

7.3.16广播直播室应具有对建筑声学、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及对噪声抑制的控制功能,应以数字化系统的设备配置和音频工作站应用的网络布线作为多媒体广播,还应留有电视摄像和监视器接口位置。

7.3.17应配置独立的广播电视工艺缆线竖井,按功能分别预留垂直和水平的工艺线槽,制作和播控等技术用房内缆线宜采用地板下走线方式。

7.3.18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系统安全可靠,工艺系统宜采用单独接地方式,其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所配置设备使用的技术条件的规定。

8体育建筑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等体育建筑。

8.1.2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体育竞赛业务信息化应用和体育建筑的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2应具备体育竞赛和其他多功能使用环境设施的基础保障。

3应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充分兼顾体育建筑赛后的多功能使用和运营发展。

8.1.3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基本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接入系统应支持体育建筑内所需的各类信息通信业务。

2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体育赛事和其他活动对通信多功能的需求,为观众、运动员、新闻媒体和其他活动举办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可靠的通信服务。

3 信息网络系统应具备为新闻媒体在大型国内和国际赛事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

4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内信息通信的要求;应充分兼顾场(馆)赛事期间使用和场(馆)赛后多功能应用的需求,为场(馆)智能化系统的发展创造条件。

5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场(馆)的实际需要,应与体育工艺的电视转播、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竞赛成绩发布系统相联。

6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包括场(馆)公共广播、场(馆)竞赛信息广播和场(馆)应急广播系统;系统应在除竞赛区、观众看台区外的公共区域和场(馆)工作区等区域配置;系统应与场地扩声系统在设备配置上互相独立,系统间应实现互联,在需要时实现同步播音。

2)应根据场(馆)的功能分区、场(馆)的防火分区、竞赛信息广播控制、应急广播控制和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系统的输出分路。

3) 公共广播系统、场(馆)的竞赛信息广播系统、场(馆)的应急广播系统可共用扬声器和前端设备。

4) 广播系统的用户分路应不大于消防系统的防火分区,并且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5) 竞赛信息广播系统独立配置时,应与公共广播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联动。

6)竞赛信息广播系统应保证运动员区、竞赛管理区和所对应的出入口、竞赛热身场地有足够的声压级,并应声音清晰、声场均匀。

7) 当发生紧急事件时,应急广播系统应具有最高优先级。

7信息显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竞赛信息显示和彩色视频显示功能。

2)应根据场(馆)举办体育赛事的级别和竞赛项目的特点确定配置系统的信息显示屏。显示屏的数量应符合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要求,尺寸应根据场(馆)规模、观众视觉距离来确定,应满足文字的最小高度和最大观看距离的关系、竞赛信息显示屏显示的信息行数和列数的最低要求、LED全彩显示屏视频画面的最小解析度要求等。

3) 显示屏宜根据场(馆)的类别、性质和规模采取两侧配置、分散配置或在场地中央上方集中配置。

4)应具备多种传输介质进行远距离信号传输的能力,应具备可接收多种制式视频信号的标准数据接口和多种标准视频接口。

5) 应与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有线电视、电视转播、现场影像采集和回放等系统相联。

6)屏幕显示系统控制室宜根据体育场(馆)举办体育赛事的级别要求,确定独立配置或场(馆)中其他系统的控制室组合配置。

8体育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是服务体育赛事的专用系统,应根据体育场(馆)的类别、规模及等级选择配置,宜包括计时记分、现场成绩处理、售验票、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主计时时钟、升旗控制和竞赛中央控制等系统。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结合体育场(馆)赛事期间功能分区;对于高大空间的竞赛、训练场(馆)、新闻发布厅等,应采取相应行之有效的火灾探测方式,确保其安全可靠性;系统应采取声光报警方式。

10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体育场、馆的规模,建立应急联动系统,以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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