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类
1、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 |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 |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 |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 |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按事故发生的行业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可将事故分为11类,即:煤矿事故、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工商企业(建筑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其它事故等。
3、按伤害程度分类(对伤害个体)
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
事故分类 | 对个体的伤害程度 |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 | 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下列情况包括在内:(1)非生产区域、非生产性质的险肇事故;(2)虽发生了生产或设备事故,但不致于引起人身伤亡的事故;(3)一般违章行为。 |
轻伤 | 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
重伤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列为重伤: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姆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不在上述范围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确定。 |
死亡 | 第六届国际劳工统计会议规定,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起事故相当于损失7500工作日,这是假定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平均年龄为33岁,死或残后丧失了25年劳动时间,每年劳动300天,则损失的工作日数为300×25=7500(工作日)。 |
4、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分为: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01物体打击 | 02车辆伤害 | 03机械伤害 | 04起重伤害 |
05触电 | 06淹溺 | 07灼烫 | 08火灾 |
09高处坠落 | 10坍塌 | 11冒顶片帮 | 12透水 |
13放炮 | 14火药爆炸 | 15瓦斯爆炸 | 16锅炉爆炸 |
17容器爆炸 | 18其它爆炸 | 19中毒和窒息 | 20其它伤害 |
5、、按事故管理原因分类
根据事故致因原理,将事故原因分为三类。即人为原因、物及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人为原因的分类与物及技术原因的分类见后,管理原因的分类按下表进行。
事故管理原因分类表
序号 | 分类项目 | 序号 | 分类项目 |
01 | 作业组织不合理 | 07 | 机构不健全或人员不符合要求 |
02 | 责任不明确或责任制未建立 | 08 | 现场违章指挥或纵容违章作业 |
03 | 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规章制度不落实 | 09 | 缺乏监督检查 |
04 | 操作规程不健全或操作程序不明确 | 10 | 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
05 | 无证经营或违法生产经营 | 11 | 违规审核验收、认证、许可 |
06 | 未进行必要安全教育或教育培训不够 | 12 | 其他 |
6、按事故起因物分类
根据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事故按起因物分为:
事故起因物分类表
序号 | 分类项目 | 序号 | 分类项目 |
01 | 锅炉 | 15 | 煤 |
02 | 压力容器 | 16 | 石油制品 |
03 | 电气设备 | 17 | 水 |
04 | 起重机械 | 18 | 可燃性气体 |
05 | 泵、发动机 | 19 | 金属矿物 |
06 | 企业车辆 | 20 | 非金属矿物 |
07 | 船舶 | 21 | 粉尘 |
08 | 动力传送机构 | 22 | 梯 |
09 |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 23 | 木材 |
10 | 非动力手工具 | 24 | 工作面(人站立面) |
11 | 电动手工具 | 25 | 环境 |
12 | 其它机械 | 26 | 动物 |
13 | 建筑物及构筑物 | 27 | 其它 |
14 | 化学品 |
7、按事故致害物分类
根据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事故按起因物分为:
事故致害物分类表
序号 | 分类项目 | 序号 | 分类项目 |
01 | 煤、石油产品 | 13 | 化学品 |
02 | 木材 | 14 | 机械 |
03 | 水 | 15 | 金属件 |
04 | 放射性物质 | 16 | 起重机械 |
05 | 电气设备 | 17 | 噪声 |
06 | 梯 | 18 | 蒸气 |
07 | 空气 | 19 | 手工具(非动力) |
08 | 工作面(人站立面) | 20 | 电动手工具 |
09 | 矿石 | 21 | 动物 |
10 | 粘土、砂、石 | 22 | 企业车辆 |
11 | 锅炉、压力容器 | 23 | 船舶 |
12 | 大气压力 |
8、按事故人为原因分类
人为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人为原因分类表
序号 | 分类项目 | 序号 | 分类项目 |
01 |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 08 |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
02 |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 09 |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
03 | 使用不安全设备 | 10 |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
04 | 手代替工具操作 | 11 |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
05 | 物品存放不当 | 12 | 不安全装束 |
06 |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 13 |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07 | 攀、坐不安全位置 |
9、事故不安全状态分类
物及技术原因是指由于物及技术因素导致事故发生,也就是导致事故发生得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状态分类表
序号 | 分类项目 | 序号 | 分类项目 |
01 |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 03 |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
02 |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 04 |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
10、事故伤害部位分类
按身体伤害的部位分类。
事故伤害部位分类表
类 | 代号 | 分类名 | 说明 |
1 | 头部 | ||
11 12 13 14 15 16 17 | 头盖部 眼 耳 口 鼻 脸 头部复合部位 | 包括头盖骨、脑及头皮 包括眼窝及视神经 包括唇、齿、舌 其他不分类的部分 | |
2 | 21 | 颈部(包括咽喉及颈骨) | |
3 | 31 32 33 34 35 36 | 躯干 背部 胸部 腹部 腰部 躯干复合部位 | 包括脊柱、邻接的肌肉及骨髓 包括肋骨、胸骨及胸部内脏 包括内脏 |
4 | 上肢 | ||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 肩 上臂 肘 前臂 手腕 手 手指 上肢复合部位 | 包括锁骨及肩甲骨 除手指 | |
5 | 下肢 | ||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 臀部 大腿 膝 小腿 脚腕 脚 脚趾 下肢复合部位 | 除脚趾 | |
6 | 复合部位 | ||
61 62 63 65 | 头部和躯干、头部和肢体 躯干和肢体 上肢和下肢 其他复合部位 | 仅应用于不同部位受多种伤害且没有一种明显较其他严重时。如有某种伤害比其他伤害更严重,则按此种伤害的部位分类 | |
7 | 人体系统 | ||
71 72 73 74 75 | 血液循环系统 | 指某人体系统功能受到影响,为一般的伤病而无特定伤害(如中毒)时。如身体系统功能受影响是由特定部位的伤害造成,不在此列。例如脊柱的断裂引起脊髓受伤,伤害部位应为脊柱 |
11、国际事故分类方法
1)国际劳工组织的分类
国际劳工组织(ILO)对职业事故的分类方法是:
按事故形式划分为:职业事故、职业病、通勤事故、危险情况和事件。
按事故类型分为:坠落人员、坠落物体打击、脚踏物体和撞击物体打击、卡在物体上或物体间、用力过度或过度动作、暴露或接触过低过高温度、触电、接触有害物或辐射、其它等。
按致害因素分类为:机械、运输工具和起重设备、其它设备、材料物质和辐射、作业环境、其它等。
按事故程度对职业事故划分为死亡事故、非致命事故;死亡事故按30天内死亡人数、30-365天内死亡人数划分;对非致命事故按无时间损失事故、3日内损失事故和3日以上损失事故划分。
职业病按引起因素划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划分;按器官划分为呼吸系统、皮肤、肌肉骨骼等划分。
国际劳工组织的事故分类还有按伤害性质分为9类;按受伤部位分7类等。
2)国际劳联分类
国际劳联1923年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上,建议尽可能按加害物体进行分类。列出的加害物有:1.机械;原动机、动力传动装置、起重机加工机械;2.运输:铁路、船舶、车辆;3.爆炸;4.有害、高温或腐蚀性物质;5.电气;6.人员坠落;7.冲击和碰撞;8.落下物体;9.坠落;10.非机械操作;11.手工工具;12.动物。
3)日本的分类
日本劳动省规定的伤亡事故类别为21种:1.坠落、滚落;2.翻倒;3.强烈碰撞;4.飞来物、落下物崩溃、倒塌;6.撞穿;7.被拦截、被卷入;8.切断、摩擦伤.刺伤;10.淹溺;11.接触高低温物体;12.接触有害物体;13.触电;14.爆炸;15.破裂;16.火灾;17.道路交通事故;18,其它交通事故;19.动作相反;20.其它;21.不能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