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5 电缆敷设 5.3 直埋敷设于地中 5.3.1直埋敷设电缆的路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避开含有酸、碱强腐蚀或杂散电流电化学腐蚀严重影响的地段。 (2)未有防护措施时,避开白蚁危害地带、热源影响和易遭外力损伤的区段。 5.3.2直埋敷设电缆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缆应敷设在壕沟里,沿电缆全长的上、下紧邻侧铺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软土或砂层。
(2)沿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各50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用混凝土制作。 (3)位于城镇道路等开挖较频繁的地方,可在保护板上层铺以醒目的标志带。 (4)位于城郊或空地旷带,沿电缆路径的直线间隔约100m、转弯处或接头部位,应竖立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5.3.3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不得小于0.3m。 (2)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当位于车行道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m。 5.3.4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埋设,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5.3.5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要求。 表5.3.5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m)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 | 平行 | 交叉 | 控制电缆之间 | —— | 0.5* | 电力电缆之间或 与控制电缆之间 | 10KV及以下动力电缆 | 0.1 | 0.5* | 10KV以上动力电缆 | 0.25** | 0.5* |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 | 0.5** | 0.5* | 电缆与地下管沟 | 热力管沟 | 2*** | 0.5* | 油管或易燃气管道 | 1 | 0.5* | 其他管道 | 0.5 | 0.5* | 电缆与铁路 | 非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 | 3 | 1.0 | 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 | 10 | 1.0 | 电缆与建筑物基础 | 0.6*** | —— | 电缆与公路边 | 1.0*** | —— | 电缆与排水沟 | 1.0*** | —— | 电缆与树木的主干 | 0.7 | —— | 电缆与1KV以下架空线电杆 | 1.0*** | —— | 电缆与1KV以上线塔基础 | 4.0*** | —— |
注:*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25m;**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1m;***特殊情况可酌减且最多减少一半值。 5.3.6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铁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时,应穿于保护管,且保护范围超出路基、街道路面两边以及排水沟边0.5m以上。 5.3.7直埋敷设的电缆引入构筑物,在贯穿墙孔处应设置保护管,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5.3.8直埋敷设电缆的接头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与邻近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25m。 (2)并列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不小于0.5m的净距。 (3)斜坡地形处的接头安置,应呈水平状。 (4)对重要回路的电缆接头,宜在其两侧约1000mm开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备用量方式敷设电缆。 5.3.9直埋敷设电缆在采取特殊换土回填时,回填土的土质应对电缆外护套无腐蚀性。 5.4 敷设于保护管中 5.4.1电缆保护管必须是内壁光滑无毛刺。保护管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度和耐久性,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需穿管来抑制电气干扰的控制电缆,应采用钢管。 (2)交流单相电缆以单根穿管时,不得用未分隔磁路的钢管。 5.4.2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气中的电缆保护管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火或机械性要求高的场所,宜用钢质管。且应采取涂漆或镀锌包塑等适合环境耐久要求的防腐处理。 (2)满足工程条件自熄性要求时,可用难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需有耐冲击的使用场所,塑料管应具备相应承压能力,且宜用可挠性的塑料管。 5.4.3地中埋设的保护管,应满足埋深下的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性。通过不均匀沉降的回填土地段等受力较大的场所,宜用钢管。同一通道的电缆数量较多时,宜用排管。 5.4.4保护管管径与穿过电缆数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管宜只穿1根电缆。除发电厂、高压变电所等重要性场所外,对一台电动机所有回路或同一设备的低压电机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电力电缆或多根控制电缆。 (2)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1.5倍。排管的管孔内径,还不宜小于75mm。 5.4.5单根保护管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管路不宜超过4个弯头;直角弯不宜多于3个。 (2)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与铁路交叉处距路基,不宜小于1m;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5m。 (3)并列管之间宜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 5.4.6使用排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孔数宜按发展预留适当备用。 (2)缆芯工作温度相差大的电缆,宜分别配置于适当间距的不同排管组。 (3)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0.5m。 (4)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且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5)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 (6)管孔端口应有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 5.4.7较长电缆管路中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工作井: (1)电缆牵引张力限制的间距处。其最大间距,可按本规范附录F确定。 (2)电缆分支、接头处。 (3)管路方向较大改变或电缆从排管转入直埋处。 (4)管路坡度较大且需防止电缆滑落的必要加强固定处。 5.5 敷设于电缆构筑物中 5.5.1电缆构筑物的高、宽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1400mm。 (2)电缆夹层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 (3)电缆沟、隧道中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表5.5.1所列值。 表5.5.1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mm) 电缆支架配置及其通道特征 | 电缆沟沟深 | 电缆隧道 | ≤600 | 600~1000 | ≥1000 | 两侧支架间净通道 | 300 | 500 | 700 | 1000 | 单列支架与壁间通道 | 300 | 450 | 600 | 900 |
注:在110kV及以上高压电缆接头中心两侧3000mm局部范围,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500mm。 5.5.2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电缆能方便地敷设和固定,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有更换或增设任一电缆的可能。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宜符合表5.5.2所列数值。 表5.5.2电缆支架层间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