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标点符号的规范研究 标点符号的规范用法

法律、法规中标点符号的规范研究

蔡谱

摘要: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标点符号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笔者运用国家标准对法律、法规中的标点符号进行规范研究,借此促进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主题词:标点符号法律 法规 规范

一、标点符号的性质

标点符号是书面语中不可缺少的辅助工具,它可以帮助读者分清句子的结构,辨明语气,正确地理解文意,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标点符号包括标号和点号两大类。标号有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专名号、书名号、着重号和音界号。点号有句号、问号、感叹号、冒号、分号、逗号和顿号。标号用来表示书面语里词语的性质或者作用;点号用来表示口语和书面语里不同长短的停顿。点号所表示的停顿必须与句子的结构相适应,结构上不能隔开的地方不能用点号。

标点符合的正确用法,对理解文章中的意思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书面语中,因为有了标点符号,阅读起来才不觉得吃力。古书往往不加标点符号,一般人很难看懂。如:

嗟夫草木无情有时飘零人为动物惟物之灵百忧感其心万事劳其形有动于中必摇其精而况思其力之所不及忧其智之所不能宜其渥然丹者为槁木黝然黑者为星星奈何以非金石之质欲与草木而争荣念谁为之戕贼亦何恨乎秋声

不加标点符号,读起来非常吃力。加了标点符号,读起来就轻松多了。如

嗟夫!草木无情,有时飘零。人为动物,惟物之灵,百忧感其心,万事劳其形,有动于中,必摇其精。而况思其力之所不及,忧其智之所不能!宜其渥然丹者为槁木,黝然黑者为星星。奈何以非金石之质,欲与草木而争荣?念谁为之戕贼,亦何恨乎秋声!

用错了标点,也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如

为方便群众“五一”乘车,……开辟红庙至动物园、前门、东大桥、丰台、北太平庄至颐和园、香山至卧佛寺等六条游览路线。

这是说北京的卧佛寺开辟了六条公交线路,但文中似乎并没有告诉初来北京的人应当如何乘车,是什么原因会这样呢?主要是用错了两个标点。如把第一和第五这两个顿号改为逗号,意思就完全清楚了。如:

为方便群众“五一”乘车,……开辟红庙至动物园,前门、东大桥、丰台、北太平庄至颐和园,香山至卧佛寺等六条游览路线。

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在句子意义的表达方面显得很重要。一段文字,标点符号用得不一样,其表达的意义也就不一样。如“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这一段文字,至少可以采用这三种方式来使用标点符号:

1、“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这是客人问主人留不留他。

2、“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这是主人的回答,不留。

3、“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这是客人采用自问自答的方式,表示自己主观上要求留下来。

二、 法律、法规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

法律、法规对标点符合的要求要比一般的行文要求高很多,标点符号更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法律、法规的起草者们应当规范地使用标点符号,在法律、法规中不能出现因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当而引起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上的歧义现象。法律、法规的条文出现歧义现象就足于说明该法的质量不高,重要的是还可能引起执法上的困难。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时,就碰到了一个标点符号的问题,宪法修正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用了460个字来进行说明:

宪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在宪法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有的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由于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代表建议将“补偿”明确为“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相应补偿”,等等。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为了避免理解上歧义,建议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将上述两处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不是一个单纯语法上的问题,而是强调要清晰地表达立法原意。一个逗号之差,直接关系到公民、集体财产能否得到有力保护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指出。“这个逗号删得非常好。”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同样给予高度赞赏。他说:“删除逗号,等与廓清了立法本意,强调对于补偿不仅要依法保障,而且怎么补,补多少,还要依法进行规范,增强了依法补偿的法律力度。”

一个标点符号在法律、法规中是如此重要,于是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本书中对标点符合的规范用法进行比较详细的介绍。本章主要介绍法律、法规中常用的一些标点符号的用法,并采用相关的国家标准为佐证,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法规行文中的立法语言规范提供一些技术层面上的服务。

1、句号的用法

句号主要用于表示陈述句末尾的停顿。句号的形式,国家标准为“。”。陈述句主要是用来说明事实的,在法律、法规中陈述句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句号还有另一种形式,即一个小圆点(·),一般在科技文献中使用,不在法律法规中出现。

2、逗号的用法

逗号用于表示句子内部的一般性停顿。逗号的形式,国家标准为“,”。在法律、法规中,条文较长时一般用逗号来分段,方便公众理解。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律、法规的起草者们经常用逗号来将定义性条款中的主语和其它成分分开,以突出法律、法规中需要解释的部分。如:“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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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顿号的用法

顿号用于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的形式,国家标准为“、”。停顿时间比逗号短一些,在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也是比较高的。如:“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并列词语作主语、宾语、定语或状语时,内部连接比较紧凑,以用顿号为宜;当条文中出现多个并列的词语时,一般采用顿号将并列的词语分开,但在最后的两个并列词语之间用“和”、“或者”来予以连接。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第二条第一款)如果出现“劳动报酬和领导保险、生活福利待遇”的情况,一般宜改为“劳动报酬、领导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比较好。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在并列的词语之间存在不同层次时,一般用“和”、“与”和“或者”等连词来连接。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顿号在法律、法规中还有一种变体值得大家予以关注,即法律、法规中“目”的表述方式中那个阿拉伯数字后的小圆点。如: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二)“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

显然,顿号的这种变体并不在普通语言学中出现,而在立法语言中却经常出现。

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还存在顿号用错的现象。如“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82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我们可以看到第二个逗号是错的,而应当用顿号才对。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误用在1999年的修正案中得到修正)

4、分号的用法

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分号的形式,国家标准为“;”。如“语言,人们用来抒情达意;文字,人们用来记言记事。”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分号一般用来表示一个主体之后的两个并列分句。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分号表示的停顿比逗号长,主要用来隔开并列的分句。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分号主要用于在同一个主体中并列的几项内容,通常情况下,法律、法规条文中关于“项”的表述中分号的使用频率是比较高的。如: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一项的中间出现分号,那么在每一项的结尾应当使用句号,而不宜再使用分号,需要是使用句号来段句,切末采用来分号套分号的形式。如:“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笔者认为,从项的规范表述来看,每一项只能有一层意义,意义多了,可不采用项来表述,而采用款来表述,这样会使得法律法规的条文的意义更清晰。如果法律法规一款中存在两层或几层意思时,用逗号不易分辨前后两层意思,如果改用句号又会把前后连贯的意思割断,一般采取用分号的形式来断句。法律、法规条文中的“但书”和有关的处罚条款经常采用这一形式。如“但书”形式的条款:“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中的有关条款:“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表演或者播放反动、淫秽、色情作品的,或者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色情活动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不规范使用分号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不规范现象主要出现在项的表述当中。我们在上文已经谈过:项的表述一般句尾用分号,如果“项”中间有分号,句尾就用句号。但有的法律、法规条文没有遵守这一规则。如: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销货净额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二)全年业务收支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我们可以看出,第一项中的中间部分和结尾部分都是分号。显然这里分号的用法是不规范的。这种表述方式,使得“项”的表述没有了层次感。1

5、冒号的用法

冒号用于表示提示性话语之后的停顿。冒号的形式,国家标准为“:”。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以及有关制定法律、法规的文件中,冒号经常用来提起下文。如:法律条文中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在立法说明中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等。

6、引号的用法

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引号主要用来标明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或具有特殊含义的内容。引号的形式,国家标准双引号为““””。单引号为“‘’”。如:“本实施办法中的‘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改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如果引号内容中还有一个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一般使用单引号。如:

第三条、第四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对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的决定》)

如果引号内容中共有两个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一个对象在另一个对象的内部,通常采用这样的做法:最外面的,用双引号;中间的,用单引号;最里面的用双引号。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出现这类情况,不过在以后的文件的制作中还是应当注意的。

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案或修正案作出的决定中,常常会出现把一款修改成两款或三款的情况,在这类情况中引号的运用不是很规范。按照普通语言学的行文方式,一般在每一款的开头用开引号,而在最后用关引号。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也应该这样。如: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如果一条有多项的,也和上文一样处理。如: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把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

“……;

“(五)……。”(《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引号末尾点号的使用,要考虑两个因素。一、引文本身是独立的句子,凡是把引文作为独立的句子来用,而引文本身又是完整的句子,引文末尾原有的句末点号不变,而且要放在关引号的前边;二、引文本身不是完整的句子,凡是把引文不作为独立的句子来用,而引文本身也不是完整的句子,那么引文末尾原有的点号要去掉,在关引号的后边加上句末点号。如:“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在表决罢免要求之日的两日以前予以公布。”只选其中的一部分,原文中的点号要去掉,但点号应当在引号之后。如:“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增加规定: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

在法律、法规条文中,不规范使用引号的现象还不少。如:

第十九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修改决定》)

这里的引号,显然不符合引号的使用规范,不能用同一个开引号同时将几段文字都管住。

7、书名号的用法

书名号主要用来标明书名、篇名、报刊名等。书名号的形式,国家标准双书名号为“《》”,单书名号为“<>”。在法律、法规中,书名号主要用于标明法律、法规的名称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其正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1、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实施性的法规时,地方性法规的名称要使用书名号,如“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而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性的行政法规,其名称一般不用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中的法律、法规的名称都要使用书名号,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3、修改法律、法规的决定,其中法律、法规的名称要使用书名号,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立法说明中出现法律、法规的名称时,如果使用全称,要用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如果使用简称,则可以不用书名号,如宪法、立法法和上海市地方立法条例等。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文件中其标题使用法律、法规的简称时,一般使用书名号。如“法律委员会关于《警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而立法说明中出现该法的名称,有时也采用简称的形式,一般用书名号;在不涉及法律、法规具体名称时,正文里的简称常常不用书名号,只是作为一个专用名词来使用。

书名号的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一般是外边一层用双书名号,里面一层用单书名号。如:“根据1998年6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很少出现使用书名号不规范的现象,但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决定中却存在少量不规范的例子,主要表现在书名号中的文件名称并不是所要表述的文件名。如上文所引的《关于修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书名号中的文字并不是真正的文件名。该书名号应当这样表述:《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修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上文已谈过书名号是用来标注文件的名称的一种符号,擅自将书名号中的文字删去,否则就不能证明该文件是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组通过的,也可能只某一个部门的了。书名号中的名称,应当是非常完整的。

如果书名号的里边还有双重书名号,一般是最外边的一层用双书名号,第二层用单书名号,最里边的一层用双书名号。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现这类情况,不过在以后文件的制作中还是应当注意的。

8、括号的用法

括号用于标明行文中注释性的语言。包括的形式,国家标准圆包括为“()”。括号里的语言如果是注释句子里某些词语的,这种括号叫句内括号;句内括号要紧贴在被注释的词语之后。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的句内括号的用法也是这样的,如:“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步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括号里话如果是注释整个句子的,这种括号叫句外括号;句外括号要放在句末的标点之后。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句外括号很少出现,但在相关的文件还是比较常见的。如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根据有的委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侯选人的情况”。(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年第一号第31页)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名称中的题注一般用小括号括起来,但括号内部一般利用空格来断句,而不使用其它标点符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但题注涉及具体法律法规名称的,其名称要用书名号。

法律、法规中的项的表述是用括号加上汉字来表述的。

如: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

再如: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

“……;

“(五)……。”

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圆括号的使用不当现象时有出现。如不该使用圆括号的地方用了圆括号。如“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

又如: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因自然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判机关核准。审判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大家已经知道,法律、法规中目的表述是阿拉伯数字后加小圆点,即笔者在上文所提出的顿号的变体,上面条文中阿拉伯数字带圆括号的情况,显然与笔者论述“目”的表述规范不一致。另外,序数词不用括号,如第一、第十等,但条文中“第(二)、(三)、(四)项”的数字加上括号的表述,就显得不太规范了。

括号除了最常用的圆括号之外,还有方括号“[]”、六角括号“〔〕”、方头括号“【】”等几种,这几种括号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很少出现。法律、法规案的起草者们也不是很重视这些括号,在该使用的时候不使用。如“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最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在该款的第一项中圆括号里面还有一个圆括号,没有任何的层次感,也让人无法理解圆括号的作用和意义。按照括号一般使用规则,外面的圆括号应当是六角括号才对。即:按照合同规定最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普通语言学中的专名号“¾”、间隔号“·”、着重号“.”、省略号“……”、破折号“——”、问号“?”和感叹号“!”等标点符号,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一般不出现,没有提出规范它们在立法语言中的必要,笔者也就不逐一进行阐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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