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是发包方反索赔的最重要筹码之一(另一筹码是质量反索赔)。据统计,一半以上的工程款纠纷案件,承包方都会遇到发包方提出工期反索赔。不少项目的工期处罚条款非常严苛,承包方稍一不慎就可能招致损失。武汉某施工企业,承接总价不过6000万元的科技大楼,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施工企业承担3032万元的工期违约金,承包方不但不赚钱,反而面临巨额的经济亏损。本文试从合同约定及如何弥补两方面分析工期反索赔的应对措施。
一、合同约定应注意的三个方面
第一,投标承诺的总工期,不能满打满算。
第二,合同之中应为工期顺延留下伏笔,不能在合同中将所有工期顺延的口子全部封闭。从法理和公平角度而言,承包方可以合法顺延工期的情形至少包括:
(一)不可抗力和异常事件。
(二)发包方没有及时付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变更签证价款。
(三)发包方未及时提供甲供材料设备。
(四)发包方自身、发包方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决定停建或缓建项目。
(五)发包方迟迟不能确定指定分包,或者指定分包施工延迟(比如发包方指定分包的空调管道没有安装,致使后道装修工序没有办法进行,则装修工期可以顺延)。
(六)发包方没有及时提供图纸、细节、标高或其他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依据性资料,而承包人曾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要求该等资料。
(七)发包方管理人员失误;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的失误,亦可成为承包方工期顺延的理由。
(八)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的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九)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人的过失)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比如高考期间的停工、大雪灾期间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
(十)发包方聘请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障碍(比如总承包方未给分包单位提供作业面,分包单位可以顺延)。
第三,对于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罚,商谈合同时:
(一)尽可能争取对等的条款。例如,发包方延期付款,每日按照欠款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因承包方延期完工,每日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当然,这是理想情形,实践中有时争取不到这样的条件,由于发包方的优势地位,会迫使承包方作出让步。
(二)对于双方违约责任不一致的条款,比如承包方延误工期每天罚款10万元,发包方延迟付款、每天支付欠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拖欠1000万元算下来可能每天只处罚2000元;双方的处罚额度差距达到了50倍:
1. 请注意,不要轻易认为,违约条款不一致将构成显失公平而会被撤销。双方字面上的公平(例如双方各罚万分之四)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因为双方违约造成的后果不一样。国内的违约金通常是补偿性质,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建设单位延期交房的损失可能确实超过每天10万元(延期交房时建设单位按照房屋销售总价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1个亿建安造价的工程,销售总价可能达到10个亿,10个亿哪怕每天按照万分之一计算延期交房违约金也达到每天10万元)。从国际上成熟的违约处罚原则来看,延误一天,按照每天完成工程量的2~4倍处罚;假设某工程,工期是450天,需要完成9000万的工程量,每天完成20万产值,每延迟一天,要处罚40~80万元。所以说,每天10万元的处罚条款,有时也是有效的。
2. 即使违约金确实过高了,也不能寄希望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酌情减少”。判罚权在法庭手上,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滋味是不好受的。
因此,签订合同时,无论如何应避免极端不利的条款,承包方对过重处罚存在的风险,应有全盘测算和清醒认识。
二、合同约定存在缺陷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签署的合同,如果合同的违约条款已经严重不利,则须注意:第一,养成守约的意识,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不要给对方违约罚款的理由;第二,平时注意收集工期顺延的证据、并养成及时办理工期签证的习惯。国内施工企业习惯去办理经济签证,对办理工期签证还缺乏意识,这种习惯要逐渐改过来。因为合同中的处罚条款既然动不了,那么只有在时间上动脑筋了。
如果合同有缺陷,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基本没有办理工期签证,如何防止对方滥用工期索赔权?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1.假设一个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是 6月20日至8月20日。由此界定了总工期(两个月)和完工日期(8月20日)。可以动脑筋的也主要是三个方面:起始日期、中间过程和完工日期。
2.起始日期:如果有证据表明,6月20日工程还没有开工,且责任不属于承包方,则起始日期合法地延迟。起始日期延迟了,完工日期自然跟着顺延。这方面的因素大致有:
(1)建设单位、发包方在何时提交图纸?图纸是否经过审图公司审查?何时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审图公司和设计交底延迟,开工日期自然推迟(当然,如果是承包方自行承担设计工作,本条理由不能成立)。今后其他项目,发包方何时发图,发的是白图、蓝图、还是经过审查的图纸,何时组织设计交底,都要做好记录。
(2)开工前(6月20日),建设单位、发包方是否办妥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办妥质监、安检的报监手续?若建设单位没有办妥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报监手续,开工日期可以顺延(如建设单位没有合法手续,即使6月20日已事实开工,总工期也可以顺延)。
(3)开工前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比如,前道工序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有其他单位的临设、机械、工具、材料堆放于承包方施工场地,致使承包方无法动工?这方面的证据,承包方可以去收集一下(查一下当时的文件来往、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等)。今后的项目,可以有意积累证据资料,比如现场状况录像、照片(要摄入日期证据)、向发包方客气的发出要求解决现场问题的函等。
(4)发包方是否已履行预付款义务?比如假设合同是6月13日签署的,7天之内发包方应付首付款。若是发包方延迟付款,承包方也可以延迟开工。因为发包方的预付款是在先的履行义务,发包方没有支付预付款,承包方可以推迟进场、推迟开工。
3.中间过程:
(1)可以参照第一条所述的十个方面工期顺延原因,收集整理证据。
(2)进入结算阶段补充收集证据,有一定难度,但也不是无法可想。比如:
A.供电局下发的停电通知。通常会通知到总包、分包。
B.政府要求暂停施工的通知(比如说,若工地周边有考场,高考期间要求停工三天)。
C.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为其他单位或其他工序让路。例如室外总体施工时,建设单位要求市政管线先铺设,回填后再施工道路,则市政管线的施工时间即可作为室外总体工期顺延的理由。同样的道理,假设室内装修工程,发包方分包的空调、消防等工程的延期施工,亦可作为装修单位工期顺延的理由。这些情形,建议施工单位在工程例会中反映,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之中。
D.恶劣的气候。比如,工地暴雨影响钢结构施工,对于钢结构工程,规范禁止在下雨时进行室外钢结构焊接。这种强制性规范就成为承包方合法顺延工期的理由,即使发包方没有给予工期顺延签证,只要承包方有下雨的证据,工期也可以合法顺延;而下雨的证据不难收集(查查监理日记、施工日记、或者当年的气象资料,都可以了解)。其他的酷暑、严寒、暴风雪等恶劣气候,均可能成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E.建设单位、总承包方要求施工企业调整施工工序也是合法顺延工期的理由。
F.当然,对以后的项目,最好的办法是,承包方在每一个项目工地上,都自行做好工地日记,记录好每天的工作内容、气候及班组人工、机械设备等运作情况。养成积累证据的良好习惯。不需要工地管理人员费多少事情。工地日记的表格,都可以请专业人员来帮忙设计好,管理人员只需要照表填写就是了。
(3)中间过程导致工期顺延的各种因素还是比较多的。多花一点精力,应该还是有办法可想。
4.完工日期:
如果有竣工验收记录,自然最理想。如果没有,关键要看完工时,是否有证明工程完工的记录。比如说:工程本应在6月20日开工,因前面不具备开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