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因此,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是看被告是否以“反向工程”抗辩。如果被告以“反向工程”抗辩,且符合“反向工程”抗辩理由,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如果被告没有以“反向工程”抗辩,或即使以“反向工程”抗辩,但抗辩理由不符合“反向工程”抗辩理由,那么,则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同时,如果被告以“反向工程”作为抗辩理由,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其“反向工程”的证据,包括“反向工程”的技术资料、图纸、计算公式、实施“反向工程”的具体技术人员、时间等一系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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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内含极高的市场价值和潜在利润,维持着企业的竞争优势。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给被侵权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那么,企业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呢?纪建华建议,具体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独立开发获得。商业秘密不具有专有性。后来经自行创造、独立构思而取得商业秘密的主体与前已获得同样商业秘密的主体同样享有商业秘密权。
二是合法接受许可获得。通过与权利人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合法购买取得商业秘密。
三是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即技术人员在从事业余技术研究中,通过观察公开使用或公开展示之产品而获得商业秘密。
四是因权利人疏忽泄露而获得。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而自行泄密。比如权利人对图纸、文件等载有商业秘密内容的保密资料保管不善而流失,为他人从合法渠道所获取。
五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该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分析而获得其中的商业秘密。但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实施反向工程的必要前提是产品的合法性要充分,同时还要注意在实施“反向工程”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文字记载及录像等,因为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资料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摘自人民法院报2012.4.6南通宣判一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