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不成立,是指行政机关虽然做出了某行为,但由于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上将其视为行政行为未发生或者视为未作出该行为。对于不成的行政行为,当然也就无从谈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了。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对已发生的或者说已成立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而言的,成立的行政行为并不当然有效,如具有无效的情形时就会无效。行政行为无效,实质是指该行为涉及的内容。例如,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做出的的处罚,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也不产生拘束力,行政机关可以变更该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并不等于就与法律无相关性,或者不产生法律后果,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行为是否有效是不同的概念,无效的行政行为也会产生法律后果。例如,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不成立,应无法律效力,但是,行政机关却会因违法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因违法依法由做出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即消灭行政行为的效力,使之恢复到该行政行为未做出之前的法律状态。无效的行政行为与被撤销后的行政行为,从最终的法律后果看虽然一样,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无效的行政行为自作出时就无效,即自始无效。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为才自始无效,在被撤销之前,虽然违法,但仍有效力。而且,有些本应撤销的行政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不撤销的情形,其行为可以不被撤销 ,只是确认其违法,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