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种或几种粮食作物(谷类、薯类、豆类等)为主要原料,可以添加水、食糖、果蔬汁、植物提取物、食用香精等,经加工制成的预包装液体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谷物浓浆
以一种或几种粮食作物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糖,经加工制得的固形物含量相对较高的饮料。产品应保持原有一种或几种粮食作物特有的风味,可命名为**浓浆。
3.2
谷物饮料
以一种或几种粮食作物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糖,经加工制得的固形物含量相对较低的饮料。产品应保持原有一种或几种粮食作物特有的风味,可命名为**饮料。
3.3
调味谷物浓浆
以一种或几种粮食作物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糖、果蔬汁、植物提取物或食用香精等,经加工制得的固形物含量相对较高的饮料。产品呈现出与原有粮食作物不同的风味,可命名为**味谷物浓浆。
3.4
调味谷物饮料
以一种或几种粮食作物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糖、果蔬汁、植物提取物或食用香精等,经加工制得的固形物含量相对较低的饮料。产品呈现出与原有粮食作物不同的风味,可命名为**味谷物饮料。
4产品分类
根据饮料中固形物的含量和调香工艺分为:谷物浓浆、谷物饮料、调味谷物浓浆、调味谷物饮料。
5要求
5.1原辅材料
粮食作物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谷物浓浆 | 谷物饮料 | 调味谷物浓浆 | 调味谷物饮料 |
色泽 | 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 | |||
滋味 气味 | 保持原有粮食作物所特有的口味和香气 | 具有所添加的风味物质所特有的口味和香气 | ||
状态 | 呈均匀细腻的乳浊液,允许有少量沉淀、分层或弱凝胶现象 | 呈均匀液态,允许有少量分层或沉淀现象 | 呈均匀细腻的乳浊液,允许有少量沉淀、分层或弱凝胶现象 | 呈均匀液态,允许有少量分层或沉淀现象 |
5.3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 指标 | |||
谷物浓浆 | 谷物饮料 | 调味谷物浓浆 | 调味谷物饮料 | |
总固形物,%≥ | 10 | 6 | 10 | 6 |
总砷(以As计),mg/L≤ | 0.2 | |||
铅(以Pb计),mg/L ≤ | 0.3 | |||
铜(以Cu计),mg/L ≤ | 5.0 |
5.4 ————微生物要求
微生物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要求
项目 | 指标 |
菌落总数,cfu/mL≤ | 100 |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
酵母,cfu/mL≤ | 10 |
霉菌,cfu/mL≤ | 10 |
注:罐装谷物饮料还应符合商业无菌。 |
5.5 食品添加剂
5.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查
6.1.1 气味与滋味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开启包装容器,立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
6.1.2 色泽、状态与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状态是否符合要求。
6.2 总固形物
6.2.1 仪器
6.2.1.1 恒温干燥箱:温控精度±2℃。
6.2.1.2 干燥器:内盛干燥剂。
6.2.1.3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6.2.1.4 扁形称量皿:70mm×35mm或60mm×30mm。
6.2.1.5 恒温水浴锅。
6.2.2 材料
海砂。
6.2.3分析步骤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振摇,倒入烧杯中搅拌均匀。取10.00mL样液于已知恒重并盛有海砂[u2]的称量皿中,在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称量皿,擦干附着的水分,放入恒温干燥箱内,在100℃~105℃下烘1h,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30min后称量。然后,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烘1h,直至恒重。
6.2.4 结果计算
试样中总固形物含量按公式(1)计算:
…………………………………(1)
式中:
X —试样中总固形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毫升(g/100mL);
m2—干燥前试样和海砂及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干燥后试样和海砂及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10—试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所得结果表示至一位小数。
6.2.5 允许差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
6.3 总砷
按GB/T 5009.11进行测定。
6.4 铅
按GB/T 5009.12进行测定。
6.5 铜
按GB/T 5009.13进行测定。
6.6 微生物要求
6.6.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按GB/T 4789.2、GB/T 4789.3进行测定。
6.6.2霉菌、酵母、
按GB/T 4789.15进行测定。
6.6.3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进行测定。
6.6.4 商业无菌
按GB/T 4789.26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包装良好的产品为一批。
7.2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8 盒(瓶),其中6 盒(瓶)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求检验,3盒(瓶)用于微生物检验;其余9盒(瓶)留样备用。
检测微生物要求的样品,取样应符合GB/T 4789.2、GB/T 4789.3、GB/T 4789.4、GB/T4789.5、GB/T 4789.10、GB/T 4789.15 的规定。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经质检部门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4 型式检验
7.4.1型式检验项目为5.2~5.4规定的全部项目。
7.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5 判定规则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8.3 运输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