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杭江商初字第**号
原告:浙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某某镇某某村****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县*******。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某某采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浙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000元;
二、若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另支付给原告浙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违约金11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 员某 某
二0一一年九月某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 印)
书记 员某 某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