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民族正义党章程 缅甸民族武装分布图

缅甸民族正义党章程

(缅甸民族正义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2013年9月17日通过)

总纲

缅甸民族正义党是以关心国家前途和命运,自觉投身民族民主革命事业,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优秀分子所组成的政党,是缅甸民族民主革命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理想和目标是建立民族平等、团结、民主富强的联邦国家。

缅甸民族正义党诞生于国家动荡不安,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政治矛盾错综复杂,内战不断,民不聊生,各少数民族人权受到严重践踏的非常时期;党的诞生是缅甸民族民主革命事业的选择,是历史的必然。造成缅甸独立60余年来内乱不止、贫穷落后的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缅族上层官僚为维护其自身利益,实行大缅族主义政策的高压独裁统治,将其它民族排斥在国家政治体制之外,严重剥夺了其它民族的政治权利,损害了包括缅族百姓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消除这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就必须有超越狭隘民族主义的政党来领导人民进行民族民主革命。

缅甸民族正义党人,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认为:在缅甸这样一个多民族、而且军人掌控政权达半个多世纪的国家里,如果各族人民只是把自己的政治诉求作为一种口号向缅族上层官僚呐喊,那么,良好的愿望只会成为泡影。各族人民永远也无法摆脱贫困,无法走出受歧视与压迫的深渊。因此,必须进行民族民主革命,才能废除独裁统治的现政策,各族人民共同参与国家事务,主宰民族、国家命运的平等权利才会实现。

缅甸民族正义党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事业,符合包括广大受压迫与迫害的缅族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联合国有关人权及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精神,是一场人民为争取平等政治权利的革命,是正义的事业,必将得到人民的拥护、支持和参与,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与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最后的胜利。

缅甸民族民主革命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斗争。因为,自国家独立以来,大缅族独裁统治政策,已是根深蒂固的恶性循环。因此,各族人民必须联合起来进行长期艰苦的斗争,才能实现国家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还政于民,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体。

缅甸民族正义党的基本路线是:高举民族团结旗帜,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出发,与其它政党、民族组织、进步力量一道,开展与现政府进行政治协商、平等对话,促使其修改08宪法,和平解决彼此分歧,尽一切可能避免扩大内战和无辜流血伤亡。但是,根据历史的经验教训以及军人集团出尔反尔,失信于民的一贯做法,我们必须坚持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武装群众,不排除继续采取包括以武装斗争形式在内的抗争,直至人民的愿望和政治诉求得以实现。

缅甸民族正义党的基本方针是:面对着缅甸人民长期遭受缅族上层军政官僚的高压独裁统治,各少数民族遭受军人控制的执政当局打压,社会极不平等的现象及人民处在极度贫困的现状,为实现人民共同愿望与诉求,与一切坚持正义、爱好和平的政党、政治组织保持紧密地合作,虚心听取各政治组织、进步人士的建议和意见,绝不将本党的主张凌驾于其它政党或组织之上,本着追求共同的目标,求同存异,建立起广泛的民族统一阵线,谋求民族大团结与发展,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提倡民族文化多元性。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缅族上层官僚与广大缅族百姓区别开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宗教界人士、工商业者等团结在一起,同各民族党派、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民族民主革命力量,为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与理想而奋斗!

缅甸民族正义党是新生的政治组织,要使党不断地发展、壮大、成熟起来,保证以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和带领各族人民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党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对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政治矛盾的研究,找出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本原因,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来指导实践,一切从实际出发,牢牢地把握斗争主动权。切实抓好党的组织建设,从中央到地方,从高层到基层,从军队到农村,都要建立起党的各级组织,使之成为民族民主革命事业的核心力量;抓好党的作风建设,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工作作风;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团结,绝不允许山头主义、宗派主义、个人英雄主义的存在。绝不允许任何破坏团结和违反党的纪律的现象存在和发生;认真做好党员的发展培训工作,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使广大党员同志在宣传、组织和发动群众中起到骨干和模范作用。

缅甸民族正义党重视对外联络和外交工作的领导,积极与各政党和民族组织保持联系与合作,尽可能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和追求的目标达成共识,取得协调一致的行动,积极与爱好和平、坚持正义的各国政党保持往来与交流,扩大我党国际影响力,争取国际社会认同与支持,认真学习借鉴各国政党成功的经验。坚持和平共处原则,发展与周边国家关系,共同创建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

缅甸民族正义党章程 缅甸民族武装分布图

缅甸民族正义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光复掸邦第一特区,重新夺回掸邦第一特区施政权利,还政于民,实现真正的民族自治,并将第一特区建设成为民族自治的示范区,继而将民族民主革命引向全国,直至消除民族歧视和压迫,为实现民族平等、自治、和谐的联邦国家新秩序而努力!

缅甸民族正义党坚持对同盟军及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在执政当局长期实行以武力镇压各少数民族进步组织的高压态势下,党必须拥有一支新型人民军队。要坚持以战斗力为标准;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武装全体官兵头脑,使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一切行动听党指挥,确保全军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民族民主革命事业不动摇,担负起解放人民、保卫人民的神圣使命。

缅甸民族正义党在取得民族民主革命胜利后,必须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借鉴世界各国发展的成功经验,建立代表各民族利益的政治体制,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立健全司法体制,用法律维护公民权利;保障人民集会、结社、出版、言论之自由权;弘扬民族文化;发展经济,改变目前贫穷落后的状况,使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建立完善的经济体制,走市场经济道路,改善投资环境,坚持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新型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要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体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劳动成果共享;抓好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大力发展科技、文化、卫生、交通、通信、能源等产业,打牢经济基础;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建立健全因公伤残人员、军烈属、弱势群体的保障救助体制,完善福利制度,创建和谐社会;要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巩固禁毒成果,净化社会环境;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建设统一、平等、民主、富强的缅甸联邦新国家。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年满18岁的缅甸工人、农民、同盟军军人、知识分子、旅居海外的缅甸侨民和其它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缅甸民族正义党。

第二条缅甸民族正义党党员,必须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工作职权和利益以外,不得谋求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军事专业知识和其它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甘当公仆、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投身于缅甸民族民主革命事业,带领人民实现党的目标,完成党的任务。要艰苦奋斗,不怕流血牺牲。在作战、训练、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起好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为缅甸民族民主革命事业做出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军队的秘密,执行党的决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党赋予的各项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损害党的利益以及消极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及时向党反应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

(八)在解放人民、争取民族平等权利,保护人民利益的斗争中,在遇到艰难困苦和危险时刻敢于挺身而出,不惜抛头颅、洒热血。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三)向党组织负责地举报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反纪律的党员,要求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五)在党组织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并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六)对党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不同意见,但不得向外宣布,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诉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员,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经过党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的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入党人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向党组织做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员,要注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审批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专人找申请人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部队旅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接收党员。在战场上作战勇敢,指挥果断,要求火线入党,在特殊地区工作要求入党的人,党支部认为合格的可以先批准入党,事后再补办相关入党手续。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内容:我志愿加入缅甸民族正义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实现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民主富强的缅甸民主联邦国家新秩序而奋斗终身,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预备期为6个月。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其权利,除了没有选举权、表决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期满后党的支部应当讨论是否成为正式党员,如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预备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转为正式党员和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的组织批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组织生活,接受群众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不得搞特殊化。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革命意志衰退,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党员无特殊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组织分配就被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党的组织制度基本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讨论、个别酝酿、民主集中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有党组织充分酝酿讨论,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有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党的各级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决定不符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四条党组织讨论问题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对少数持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必要时可将不同意见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党的各级组织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党的宣传、教育、组织、纪律检查、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重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若有重大问题需提交全党讨论时,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

第十七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或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外代表缅甸民族正义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党的总书记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副总书记、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和决定。党的中央领导原则上任期4年一届,可连任二届;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条党中央下属部门设置:

(一)中央组织部。负责党员发展、规划,党的干部考察、培训、推荐、管理工作。

(二)中央纪检部。负责制定党的纪律及规章制度,提交中央讨论;负责监督党的纪律执行情况,根据党的章程,处理党的干部违纪、违规案例。

(三)中央宣传部。负责宣传、文化、文艺工作,起草党的政治工作教材,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中央统战部。负责对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宣传,负责与其它政党、政治组织、民主人士的联络工作。

(五)中央政策研究中心。负责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军事战略、外交、民族政策、经济政策等研究,为中央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缅甸民族民主同盟军党的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缅甸民族民主同盟军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缅甸民族民主同盟军原则上在营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营以下设立党的支部或党的小组。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区设置党的委员会,根据党员发展状况,区、乡设党的支部或党的小组,在目前的特殊情况下,地方党员发展和党的组织工作,在不公开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涉及政治、军事及其它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

(三)选举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党委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至二名、委员数名。

第二十四条缅甸民族民主同盟军连队、区、乡、自然村、街道社区,凡是有3名党员以上的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组织的建立根据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小组。由于目前情况特殊,其负责人暂时由上级党的组织下派或指定。

第二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基层的战斗堡垒,他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定,发动群众、武装群众、领导人民进行民族民主革命的斗争。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和其它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党员素质,维护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在民族民主革命斗争中履行好组织者的职责。

(四)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发现和培养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为党推荐基层干部。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把积极上进,愿意投身民族民主革命事业的积极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壮大党员队伍。

(六)教育党员和群众,维护民族尊严,坚决同极少数民族叛徒和损害民族利益的反革命分子作斗争。

第五章党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党的干部是领导缅甸民族民主革命事业的骨干,是决定革命成败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的公仆。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特别要注重培养、选拔不同民族的干部,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以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的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坚持讲学习、讲政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切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八条党的干部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保证他们有权有职,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共同为民族民主革命事业而奋斗。

第六章党的纪律

第二十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民族民主革命事业的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缅甸民族正义党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条缅甸民族正义党党员,凡是违反党的章程;违抗命令;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拉山头、搞宗派、破坏党和军队的团结;恶意攻击本党和损害党的利益;加入其它政党或政治组织;泄露党的机密;拒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欺压百姓;损害人民利益;损公肥私等行为者均属违反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纪律和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二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一年,党员在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三十三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和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报经军队旅以上、地方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作出决定。在战斗中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先宣布处分决定,事后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七章党旗、党徽

第三十六条缅甸民族正义党党旗背景为缅甸黄绿红三色国旗。黄色象征团结,绿色象征和平、安宁以及代表青葱翠绿的国家,红色象征勇敢和决心。

党徽为白色图案,二支稻穗环绕着一个齿轮。稻穗象征农民,齿轮象征工人,中间为缅甸版图形状。代表我党是由缅甸全国广大工农阶级各族人民组成。并团结一致,共同追求民族平等、和谐、民主,富强的联邦新国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缅甸民族正义党的章程解释权,属于党的代表大会,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缅甸民族正义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党的代表大会。要由党的百分之二十代表提议。提交党代表大会讨论,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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