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潜逃加拿大12年之久的“厦门远华走私案”首犯赖昌星被加拿大移民局遣返中国,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遣返赖昌星的有关交接手续。接下来,赖昌星会不会被判处死刑?成为我们引起极大兴趣的问题之一。
根据已披露的“厦门远华走私案”材料,在1996—1999的三年时间里,赖昌星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主要以石油产品类为主),走私货物的总金额高达500多亿人民币,偷逃税款超过300亿人民币,涉案金额之大,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之大,实属建国以来之最,就凭这点,十个赖昌星也死有余辜!更何况,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涉案的其他犯罪分子,已有数人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首犯赖昌星能“幸免”吗?
但是,我最高人民法院在与加拿大方面谈判引渡赖昌星的问题时,曾明确承诺引渡后不判赖昌星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解释说,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包括加拿大,废除了死刑。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犯,当可能导致最终对被遣返人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就会要求对方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遣返要求就会被拒绝。因此,我国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作出承诺,实现遣返;要么拒绝承诺,放弃遣返。
“与不作承诺、放弃遣返相比较,我们作出承诺以争取实现遣返,这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惟一正确选择,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做法。”这位发言人说,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正确选择。这种案件不能与没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简单比较,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
关于案件未经审判即作出量刑承诺是否有超越司法程序之嫌的说法,这位发言人解释说,首先,遣返活动当然发生在审判之前,因此不能以案件未经审判来质疑遣返中量刑承诺的合法性;其次,包括量刑承诺在内的遣返活动,法律上也规定了必要的程序,量刑承诺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对外表达,但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赖昌星作为厦门远华案件首犯,他的罪行十分严重。但因为加拿大废除死刑,其规定是被遣返或引渡回去的国家还保留有死刑并可能执行死刑的话,是不会引渡或遣返的。鉴于这样的情况,我国向外承诺不判处赖昌星的死刑,这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集体决定的。
因此,我们认为,中国政府既然已经承诺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中方一定会履行诺言,这也是加拿大同意遣送赖昌星的前提条件。但法院如若据赖昌星之罪依法审判,赖昌星极有可能罪至死刑。否则,“远华走私案”其他被处以死刑的“次要犯”、“从犯”岂不“冤枉”乎?这肯定也会引起人们对中国司法界的“公正性”的质疑。
“两害相权取其轻,了理想全区其中。”综合来看,我们可以断定,出于信守国际承诺、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赖昌星不会被判处死刑,至于选择何种借口,我们目前不好妄加推测,估计“积极检举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性较大。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