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言可畏 鲁迅论人言可畏

此乃夏正林老师布置的作业,一中午一个多小时赶完的,实在太仓促了,讲的一点都不深入。有空重写。不喜勿拍。

论人言可畏

一.典故

  人言可畏,最早出现于《诗经·郑风·将仲子》:

  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将仲子兮,无逾我墻,无折我树桑,岂敢爱之?畏我诸兄。仲可怀也,诸兄之言,亦可畏也。

  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

这首诗讲的是,有个名叫仲子的男青年,爱上了一个姑娘,想偷偷地上她家幽会。姑娘因他们的爱情还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父母知道后会责骂她,所以要求恋人别这样做。于是唱道:

“请求你仲子呀, 别爬我家的门楼, 不要把我种的杞树给弄折了。 并非我舍不得树, 而是害怕父母说话。仲子,我也在思念你,只是怕父母要骂我呀。

请求你仲子呀, 别爬我家的墙, 不要把我种的桑树给弄折了。并非我舍不得树,而是害怕哥哥们说话。仲子,我也在思念你,只是怕哥哥要骂我呀。

请求你仲子呀, 别爬我家的后园, 不要把我种的檀树给弄折了。 并非我舍不得树,而是害怕人家说话。仲子,我也在思念你,只是怕人家风言风语议论我呀。”

这首诗表面上描述的是一对热恋中的小情人,想见对方,却又害怕周围人议论自己,心情很纠结。但从更深的层面,我们还可以看出,即使是在风气相对开放的春秋时期,人们做事也还是会被周围人的言 语所缚手缚脚,可见人言可畏是自古便有的情况。人们生活在社会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人打交道,自然也就怕别人因为对自己的偏见而在行事上给自己为难。

二.社会生活中的人言可畏现象

在中国,有一个相对西方国家比较奇特的现象,那就是父母往往对子女的婚姻有很强的控制权。如果父母看不上子女挑中的爱人,极有可能强加干涉,甚至以扣押户口本等形式阻挠双方的结合。而在中国,“剩女”一词也非常流行,尤其是未婚的女博士通常背负极大的压力,周围关心她的人可能都在为她的婚姻烦恼,而幸灾乐祸的人可能就在暗自宣传该女嫁不出去了。但根据笔者平时看美剧对美国的了解,在美国,很多孩子是在结婚以后才将配偶带回家介绍给父母的。部分婚前就将爱人介绍给父母的,更多的也是希望获得父母的祝福,而从未见过是为征求父母意见的,也从未见过父母对孩子的婚姻横加干预的。

诸如此类事例还有很多,这里就不赘述。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和美国这种现象如此明显呢?笔者认为有如下原因:

第一,在思想上,由于千年来历史的积淀,中国人更倾向于把孩子当成自己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当成自己生命的延续。就连孩子的生命都是自己给的,那孩子做事自己当然也有权管。即使是少数开明的父母,他们虽然尊重孩子的决定,但尊重更深的意思还是认可了自己对孩子的掌控权,只是不使用而已。对比美国,同样出于历史原因,父母可能更倾向于承认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们可以不喜欢孩子的配偶,但可能就跟不喜欢自己朋友的配偶一样,他们潜意识里可能并没有认为自己对别人的婚姻有操控的权力,即使是自己的孩子。

第二,在经济上,中国人往往希望婚后有自己的住房。但鉴于中国高房价的现状,大部分人购买婚房是要靠父母资助的。从这一点来看,如果不能获得父母的首肯,可能还真的结不了婚。

第三,在社会关系上,中国人与周围人的关系更紧密。在美国,人们对彼此的隐私都比较尊重,如果不是对方主动告诉你,很少有人会主动去窥探别人的隐私。而在中国,“隐私”的概念就比较薄弱。过年串亲戚的时候,七大姑八大姨地轮番拉着自己的手问“找的哪的工作啊”“月薪多少啊”“谈朋友了吗”让很多中国年轻人颇为苦恼,实在不想说又怕伤感情。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伴侣能否为周围人所接受,也成了考虑的重要因素。人言着实可畏。

三.司法过程中的人言可畏现象

前些天报道的温岭虐童案引发了很多人的愤慨,照片中的幼师竟然扯着孩子的耳朵把孩子拎了起来。而随后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捕该幼师也引发了极大争议。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这样虐待幼童的行为,伤天害理,一定要受到法律严惩。但法学界却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虐童”行为,没有明确的刑法罪名,依罪刑法定的原则,该幼师不应被定罪,包括不能被定内涵宽泛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相反,目前警方对颜的刑拘,是迫于舆论压力,是曲法阿世。后来,在舆论的压力之下,温岭检方依然行使了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权,拒绝批捕,该幼师被释放。

这个案件对于如今中国司法审判面临极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深刻的体现。与之类似的还有佛山“小悦悦”事件。虽然大家在群情激奋时都千方百计想要惩罚那十八位路人,但冷静下来后细查法律文件,我们发现真正可以被法律惩罚的只有同是受害者的小悦悦的父母,是他们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

论人言可畏 鲁迅论人言可畏

笔者认为,司法上的“人言可畏”现象其实是一把双刃剑。社会舆论一方面可以对我国司法起到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抑制司法腐败现象;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警惕舆论挟持司法,导致司法独立权受损,法官们根据民意而不根据法律判案。这是非常可怕的,会导致少数人的声音被淹没,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法律会成为多数人倾轧少数人的武器,最终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因此,我们在鼓励社会舆论担负起监督责任的同时,一定也要谨防舆论对司法独立的侵害。要解决这一看似矛盾的问题,最根本的做法就是尽快建立起真正的法制社会。只有一切都按法律程序来,有法可依,有法比依,才不会给司法腐败以可趁之机。同时,还能大大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再遇到类似事件可以理智思考,尽量避免感情用事。通过用好“人言可畏”这一把双刃剑,使舆论成为促进司法发展的舆论,而不是法官判案时畏于决断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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