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清谈行政诉讼法
文/王玉君
在北京建国门附近,矗立着一栋外观方方正正、淡褐色的现代化办公大楼,在其宽大的玻璃门上方悬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楼前广场上高高的旗杆顶飘扬着五星红旗。这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夏末秋初的一天早上,记者走进这座法院大楼,专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王振清。
走进王振清的办公室,记者便看见在他座椅旁同样立着一面五星红旗,体现出他是一位位高权重的法院领导,但真正让记者感到他与众不同的是,在他整洁明亮的办公室里堆放着大量的书籍、文案卷宗,就连写字台上也码放了三四堆一尺来高的书籍或文案卷宗,只留下一个不太大的地方供办公使用。据说,平日里忙于法院工作的王振清,还是一个喜欢看书,更喜欢写书的人。有人说他是一位专家型法官,有人说他是法官作家,因为除了担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外,王振清还担任了包括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十几所国内知名学府的客座教授或万字的各种法学著述、论文及文学作品,他写的侦探小说和报告文学还曾获得过国家级奖项。
从部队转业到法院工作的王振清,从事法院工作已有30多年,期间他的职务也从一名基层法院的审判员一直升到高级法院的副院长,也是新中国培养起来的一代高级法官。让王振清感到自豪的是,这期间他亲历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从最初的调研、筹建到正式建立及其发展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还亲自审理了不少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切身感受到我国政治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巨大发展。
施行行政诉讼制度是中国民主大树上结出的果实
王振清首先介绍说,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迄今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实践,相比某些发达国家,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时间比较晚,如法国早在拿破仑时代就设立了制度。中国正式颁布行政诉讼法典并实行行政诉讼制度是在1989年4月,但实际上中国从1987年就开始在北京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实践了。尽管中国建立这种制度时间不长,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但王振清却认为:“中国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步高,意义深远而重大。”
虽然,在中国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的数量远远少于民事或刑事案件,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老百姓或一般法人单位状告政府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所以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一种“民告官”的讼法制度,它在中国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有了这种法,老百姓和政府若出现争执,就可以到法院通过对簿公堂来解决问题,这在中国可谓革命性的变化,因为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王振清说,在封建社会,民不能告官,老百姓必须严格服从封建社到衙门告官是何等之难,甚至还要忍受皮肉之苦。
“长期以来,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总有些人带着有色眼镜看中国,认为中国不实行多党制度,就是搞人治,没有民主。但自从中国建立并实行了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说就完全打破了这些人的偏见,它说明中国的各级政府同样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很难想象,没有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怎么可能建立起监督自己政府的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之树上结出的果实。现在,中国的老百姓只要对政府有意见,就可以直接找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讲到这里,王振清露出了自豪的神情。他说,现在由于老百姓起诉而被法院撤销的政府行为案件数量大概占到了8%-10%,这一方面说明老百姓告得对,法院并不是“官官相护”,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的政府机关在执法中不断修正错误,做到依法行政。在王振清看来,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这在当时可以说是石破天惊的大事。他激动地说:“中国敢于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而且这种法律制度已经健康平稳地走过了20多年,这难道不是中国的民主进步吗?这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他还以“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历史故事为例,说明在封建社会老百姓遇到冤情到衙门告官是何等之难,甚至还要忍受皮肉之苦。
“长期以来,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总有些人带着有色眼镜看中国,认为中国不实行多党制度,就是搞人治,没有民主。但自从中国建立并实行了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说就完全打破了这些人的偏见,它说明中国的各级政府同样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很难想象,没有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怎么可能建立起监督自己政府的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之树上结出的果实。现在,中国的老百姓只要对政府有意见,就可以直接找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讲到这里,王振清露出了自豪的神情。他说,现在由于老百姓起诉而被法院撤销的政府行为案件数量大概占到了8%-10%,这一方面说明老百姓告得对,法院并不是“官官相护”,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的政府机关在执法中不断修正错误,做到依法行政。在王振清看来,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这在当时可以说是石破天惊的大事。他激动地说:“中国敢于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而且这种法律制度已经健康平稳地走过了20多年,这难道不是中国的民主进步吗?这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
摘自《中华英才》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