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与变相体罚 变相体罚 法律责任

目前,各学校老师谈到“教师体罚”一词可以说谈虎色变,这是教育界内的一个雷区,谁也不能碰,谁也不敢碰,大家都是在尽量地回避着这一个问题,好象穿越在荆棘丛中,生怕一不小心,便会把自己弄得遍体鳞伤。所以很多学校的课堂教学老师基本上都处于不管的状态,一些沾染了社会上匪气的学生可以在课堂大闹天空。老师们也很矛盾,不是不想管,而是不敢管,甚至连话说重了都怕引起学生来个思想不通,给你搞个一哭二闹三上吊,其结果,你还想在这个岗位上混不混了?老师们一边小心谨慎地工作,一边又很是疑惑,难道光给学生表扬、赏识,这就是民主教育,这就是对学生的尊重、对个体的尊重?没有挫折、没有疼痛,这样的教育,学生就能真正地成长起来?

对于老师们的疑惑,李镇西校长在《师德新思考》一文中阐述了他对“体罚”与“惩罚”的观点:

说到爱,我还想到有的人老把爱同严格要求对立起来。这是误解。爱,必然包括严格要求,甚至包括必要的惩罚。有人老是讳言教育惩罚,可我就想不通,离开了惩罚的教育还是完整的教育吗?教育,无非就是人格熏染和行为养成,而行为的养成必须靠训练,训练就是强迫,所谓强迫就是学生没有做到就必须惩罚。为什么有人怕说惩罚呢?因为他把惩罚和体罚混为一谈了。我坚决反对体罚,但同样坚决反对取消教育惩罚!我们查一查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在谈到“惩罚”时,该书把“批评”都作为最轻微的惩罚方式。这说明教育惩罚是不可缺少的。应该说,表扬和批评,奖励和惩罚都是教育的方式,更是教师的权利!

那么,根据李老师的论述,我们的教育还是不能缺失“惩罚”教育,只不过我们要将“惩罚”和“体罚”是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开来。

我查了一些资料,对于“惩罚”和“体罚”它们是这样定义的:

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学校教育中所实行的‘棍棒’纪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这既可以体现在精神上,也可以体现在行为上。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可以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等等),让学生对其所做所为可单独进行过错反思,这是精神层面上的;对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不良后果要求学生进行过失补偿,如扫地没扫干净要求重扫等,这是行为层面。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与体罚、变相体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以侮辱人格、损伤人体为手段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方法”(分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其结果是学生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不能得到正常发育,容易形成教师与学生的对立,妨碍正常教育的实施。”(安文铸主编《学校管理学辞典》)而惩罚教育“能使学生更深刻的分析自己的性格和操行,迫使他(她)更认真的思考自己的行为,有助于锻炼他(她)的抑制能力,就是说能够抵制引诱,抑制那些破坏规定准则的不体面的行为。”(前苏联哈尔拉莫夫主编《教育学教程》)所以,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无论在目的、方法(手段)、效果上都有本质的不同。

我一直认为,学校如果缺失了惩罚教育,那么学校的教育应该是不完全的教育,是有缺陷的教育。学校在学校里不仅要学到科学文化知识,同时他们还应该学到如何面对挫折、如何共同遵守最起码的公共规则和秩序,如何承担过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等。

体罚与变相体罚 变相体罚 法律责任
我也看了一些发达国家对学生处罚的规定。

韩国: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 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
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
瑞士政府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
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投票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
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
在新加坡,老师是不可以体罚学生的。不过如果学生犯下严重错误,校长可以适度地体罚学生,包括公开鞭打学生。
看完这些国家这样管教学生,是否觉得我们国家并不是在管教学生,而是像温室的花朵一样溺爱着、畸形地保护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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