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修一第一单元《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第1课《夏、商、周的政治制度》的教学过程中,关于西周分封制、宗法制的问题因教材言之不详,教学参考书也没有详细解释,学生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分封制下诸侯权力很大,为何还对西周政权起到巩固的作用?第二.西周宗法制下,天子与异姓诸侯是如何形成“大宗”和“小宗”的关系?第三.春秋时期,分封制逐渐崩溃,那宗法制是否也可以说逐渐瓦解呢?第四.封建社会(秦朝以后)时期,宗法制还继续存在吗?
这些问题不要说学生搞不清楚,就是我们这些老师亦未必讲得明白。为了说清楚这些问题,本文结合相关史料和论著,试分别阐释之,以求教于方家,以有益于教学。
一
关于第一个问题,分封制是如何扩大、巩固周人的统治的?这要从周族的兴起谈起。周,作为一个部族,“比起夏族、商族来,是一个后起的姬姓部族”
[1](p.15),因此,相比于殷人来讲,周的势力是比较小的,直到周文王时期,周人在西北诸侯中显示了较强大的政治、军事力量,多次对周边部族和商的属国进行用兵,但是作为一个兴起于西部的部族来说(周族虽多次迁徙,但仍居于渭水流域),周人的数量一直不是很高,直到武王克商时期“据专家推算,大体在十万人左右”[2(p.48),以人这样少的族群,要统治庞大的殷人群体,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同时武王亲自领导的“牧野之战”也只是消灭了殷商护卫朝歌的临时军队,迫使纣王自焚身亡,消灭了殷的中央政权,但是殷的军队在王畿周围仍然持续抵抗,说明数量不少,尤其是在中原和东方地区,殷的军队仍大量存在,周的军队用了相当长的时间才陆续平定了殷商贵族的反抗,可见如何镇压殷商贵族的反抗,巩固周人的统治仍然是西周开国者长期面临的问题。为了实现巩固统治,镇压殷人的反抗,周武王和周公旦陆续实施和扩大了分封制度。《左传》昭公二十八年称“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四十人”,周公东征后,扩大了分封的范围。分封制的以下特点对于周人统治地位的确立、巩固起到了很大作用。
第一.分封的主体是周的同族姬姓贵族。上引《左传》昭公二十八年的“姬姓之国四十人”,《荀子·儒效》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二人”。同姓贵族为主体的分封制最大程度地贯彻了西周统治者的“亲亲原则”,同时“分封的多是同姓宗室子弟,以血缘关系组成以宗周为核心的统治网,维系内部团结,以宗法制来确定贵族的亲疏等第,以维系周王室的统治地位”[3](p.51)。
第二.利用同姓贵族控制、占领经济、军事、交通战略要地,巩固周人统治。周人分封的同姓姬姓贵族数量之多,但“主要是为了占有中原适宜农业生产的黄土层地区。”[4](p.387)根据杨宽先生在《西周史》一书中的统计,西周初期占领当时黄河两岸的姬姓贵族的重要封国共计有21个,分封于黄河以北地区的还有耿等8个以上的封国,分封--于黄河以南地区的有应等分6个以上的封国。黄河流域是西周初期农业生产最为发达的地区,可见通过分封,“把中原比较优越的地区分封给文王、武王、周公之子”,[5](p.389)占领了重要的经济战略要地。日本学者伊藤道治在《中国古代王朝形成》中还指出“周初姬姓诸侯向东方地区分封,在于确保其向东方发展的交通线”。
第三.利用分封制加强对殷商贵族的监督、分化和控制。武王克商后,将纣王之子武庚封于原来商代王畿的北部,“俾守商祀”,但是为了加强对武庚的监督,武王同时将商代王畿其他地区分给其他封国,西南部分封给了司寇苏忿生,中部和南部作为“三监”的封国,当然“三监”的建立本身就是为了加强对武庚的监督。对于主动投周的商代贵族微子启,武王“投殷之后于宋”,建立了宋国,但是在宋国的外围建立了异姓的杞、芮等国和姬姓的曹、茅等国,形成了内外两层包围圈,从战略上完成了对包围宋的包围圈。武庚之乱平定后,周公意识到仅靠安抚不足以完全消灭殷贵族的反抗,因此就必须进一步分化瓦解殷人的力量。于是,他一方面将殷之贵族和平民大量迁移到洛邑一带,使其脱离殷人传统的势力范围朝歌一带;另一方面,还将殷之遗民作为新封国的“子民”随新的封君向封国迁移,《左传》定公四年称,鲁有“殷民六族”,卫有“殷民七族”,晋有“怀姓九宗”,这里的殷民后裔作为封臣离开殷人传统的政治势力范围,自然反抗的能力就大大降低了。
当然不论是同姓诸侯、还是异姓诸侯,在政治上都受到周天子的控制,《孟子·告子》称“天子适诸侯,曰巡狩;……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正是通过“巡狩”和“述职”,天子加强对诸侯的控制。同时西周诸侯的卿由周王派遣、选拔和任命,《礼记·王制》云:“大国之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如果出现异动,“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正是通过这系列的政治动作,西周时代的诸侯逐渐成为巩固西周政权、扩大统治范围,镇压殷人反抗的重要政治力量,分封制成为商周之际重要的制度创新,“不仅为这个伟大的文明序列开启了起点,也为这个伟大的文明实体奠定了基础”。[6](p.60)
二
关于第二个问题,宗法制下,天子与异姓诸侯之间是如何建立“大宗”和“小宗”的血缘宗法关系的呢?周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联姻,通过婚姻关系建立天子和异姓诸侯的血缘联系,从而实现彼此之间“大宗”和“小宗”的宗法关系。周人为什么这么做呢?《礼记·昏义》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就是说婚姻就是为了建立两姓之间的联系,《礼记·郊特性》说得更直白了“夫昏姻者,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就是要建立对异姓诸侯的政治联系,加强对其控制。在那个特别重视血亲的年代里,这样的血缘联系是非常重要的。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称,陈国的国君相传为舜的后人,武王“以元女大姬配胡公(满),而封诸陈”。这是一个案例,但是反映了周人利用婚姻关系,建立和异姓诸侯的血缘联系的历史事实,通过联姻这样陈国的国君满就成为了周武王的女婿,其下一代国君就是周武王的外甥,这样异姓诸侯的后世国君血脉就融入了姬姓的血液,在姬姓中,自然天子就成为“大宗”,而那些后世国君就成为“小宗”了。通过联姻,建立了“庞大的周家血缘关系体,与众多的异姓诸侯的血缘系统的沟通和联接”。[7](p.51)
三
关于第三个问题,春秋到战国时期,传统宗法制逐渐瓦解这是没有问题的。
首先,周天子天下大宗的地位动摇。平王东迁以后,周天子的势力逐渐衰微,其权力往往不出王畿之内,其作为天下“大宗”的政治地位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其号令天下的政治权威逐渐丧失了。地方诸侯的经济、军事力量的增长,不再唯天子马首是瞻,过去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成了孔子说的“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史记·周本纪》记载的“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正是这种变化的真实体现。《史记·周本纪》同样记载“晋文公召襄王”,周襄王居然被强大的晋国诸侯召去,晋本是姬姓诸侯,但是居然作出这样的违背“小宗”本分的事情来,。到“周郑互质”,周天子与郑国互派质子,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就是这样也没有阻止周郑继续交恶,随后“繻葛之战”中,发生了《左传》桓公五年所说的“郑师合以攻之,王卒大败,祝聃射王中肩”。周天子就剩下了“尊王攘夷”的政治招牌还可以利用了。有人说,这些史实是西周分封制瓦解的标志,其实周天子天下“大宗”地位的动摇,作为“小宗”的诸侯作出了违背其自身职责的行为,同时也是宗法制动摇的象征,这又有何不可呢。
第二.诸侯国内部陪臣执命,夺取国君的地位。春秋后期,各诸侯国公室生活腐朽,权力逐渐下降,国内卿大夫等贵族逐渐崛起,夺取或控制了各国的国政。比较典型的有鲁国三桓叛乱,三桓本是鲁国桓公之后,身为小宗,居然多次叛乱,最大的一次是昭公之时,联合起来打败了昭公,并迫使后者奔齐。另外历史上比较典型的还有田氏代齐,上述三桓好歹还是国君的同支,田氏本是外人(陈国后人,奔齐,为齐工正之官),操纵了齐国的国政,最终“田氏卒有齐国,为齐威王,强于天下”。与之类似的还有有名的三家分晋,晋终于灭亡。春秋到战国时期这些普遍现象的纷纷发生,说明原来的“小宗”夺取了本国“大宗”的政治地位,改变了彼此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宗法制逐渐动摇。
第三.激烈的社会变革促使贵族权威的动摇春秋时期,尤其是战国时期各国纷纷推行改革变法。扩张君权,打击旧贵族的政治特权成为变法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国分封采取措施限制、削弱贵族的宗族势力,最终都逐渐废除分封制,用新的官僚体制代替旧的世卿世禄制度。由于世禄制的废除,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制被多子均分的继承制度代替了。在秦国商鞅变法的过程中,明确规定“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所以自世卿世禄制度的废除,宗法体系也就逐渐瓦解了,顾炎武在《日知录·分居》中明确的说“及秦用商鞅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敬宗之道”。
另一方面激烈的社会变革也是宗族内部彼此的政治、经济地位发生了改变。有的“大宗”可能政治、经济地位逐渐下降,晁福林认为“士的兴起是宗法制瓦解的结果”[8](p.124),余英时在《士与中国文化》一文中亦说“另一方面,贵族阶级,尤其是士大批降为庶人”。[9](p.4),另一方面,部分“小宗”可能由于为官、参军、力田、从商政治、经济地位上升,自然不再屈居人下,不愿为名义上的“大宗”束缚。总之,战国时期“以维系大宗百世不迁的宗族制度逐渐瓦解,而宗族和各级政权的分离也就不可避免地完成了”。[10](p.86)
四
宗法制在封建社会还存在吗?这个问题要分成两方面来看,从西周宗法制的特点来看,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宗族和政权相互结合的宗法体系在封建社会是不存在的。因为自秦朝以后,西周时代的贵族政治被官僚政治取代,国家通过任命职业官僚从事国家管理,宗族和血亲在国家体系的运行中不再起到主导和支配作用。因此西周时代的那种典型的宗法制在封建社会是不起作用的。同时就是在宗族内部,原来的嫡长子继承,余子分封的制度也不复存在。当然作为皇权体制的核心皇帝制度仍然非常重视嫡长子继承,其他皇子分封为王,甚至成为地方藩国领袖,但一般的历史趋势是这些诸子都不再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也基本被取消治理的权力,“但食租税尔”。
在处理财产和权力继承问题上,陈旭麓先生在《近代中国新陈代谢》一书中说“汉代以后,中国在财产继承方面长、幼、嫡、庶之别已趋淡化”,[11](p.6)并引用《大清律例》“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分”[12](p.6),可见西周时代那种特征的宗法制已经逐渐在社会生活中不起作用,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取消了。
但是宗法关系和宗族体系在封建社会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宗法和宗族在封建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仍然起到重要作用,陈旭麓先生在上文所引《近代中国的新陈代谢》一书中又说“所谓的宗法组织,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组织”,[13](p.06)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也说“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阴法鲁等主编《中国古代文化史》中说“如果把宗法制度看做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巩固统治秩序的规范和办法,那么可以说,它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始终顽强地表现着自己,久盛不衰”。[15](p.86)其中能表现这种“规范和办法”的现象就是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家族制度。汉朝的豪强,围巾的的门阀都是这种宗族和家族,他们在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历朝历代都不能忽视的,魏晋南北朝以来的谱牒之学的像流行就是这种大家宗族势力发展的表现,直到唐朝时期,这种门第、宗族的观念仍然在上层社会壁垒森严。宋代一些理学家主张重建古代的宗族组织,但是历史条件的变迁有怎是人力岂能扭转,想完全恢复西周的宗法制是不可能了,但是其中的尊祖、敬宗的原则还是得到了强化,其采取的建祠堂、置族产、选族长、立族规的措施确实发展了封建的宗族制度,并被统治者推重,在后期逐渐同国家政权和封建礼法结合在在一起,成为长期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小说《红楼梦》中,贾府森严的嫡庶之分、长幼之别不就是这种宗法和家族关系的重要表现吗?
综上,西周的宗法制在封建社会不复存在,但是宗法和宗族制度却在封建长期存在,并对中国社会长期产生重要的影响。
以上是笔者在教学、阅读过程中,据学生产生的问题,结合相关论著对此提出的看法,请方家斧正。也说明教师的研究只要从教学实际出发,时刻带着问题意识从事教学工作,不断阅读史学著作,重视积累和思考,就能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