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陈光武详解聂树斌案疑点 陈光武律师微博

【按】感谢陈光武律师的不懈努力与坚持,感谢陈光武律师对聂案疑点的解答。

代理律师陈光武详解聂树斌案疑点

文丨陈光武

(转自大案)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主任,聂树斌案申诉人代理律师

来源丨尚权刑辩(law668899)

本文为第四十八期尚权刑辩沙龙“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谁是真凶”文字实录,有删节。

代理律师陈光武详解聂树斌案疑点

大家好,我是陈光武律师。感谢大家对聂树斌案子复查的关注,下面我把聂树斌案件通过近两个月的阅卷和28号听证会的情况,和大家一块交流一下。听证会的具体情况网上有了很多的评论,在这个地方我不想就听证会本身过多地耽误大家时间。我是只想把我们律师对这个案件程序和实体相关问题向大家交流。也就是说,我们把现在对聂树斌案事实和法律问题存在哪些疑点,应不应该再审,大家最关心的实体问题重点说一下。

聂树斌强奸没有任何证据

我想从两个方面谈这个问题,第一方面撇开王书金案件,仅仅从聂树斌当年侦查卷宗来看一看这个案子即使没有王书金的出现,他到底能不能定案?能不能判处死刑、执行死刑?

首先我想把强奸罪跟大家简单说几句,因为最近网络上包括媒体以及在听证会上不少专家朋友都提出来强奸罪的问题,强奸案的问题在一、二审卷宗当中和侦查卷宗当中相对杀人来讲,显得证据更单薄。

如果说聂树斌的杀人还有一些似是而非证据构成群体,强奸是没有任何证据。除了被告人聂树斌的供述,其他相关的佐证的证据材料一件也没有。正常我们的强奸案首先有受害人的陈述,本案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了。其次强奸案必备发生强奸之后提取的精液或者其他的分泌物,这是认定强奸案的关键,本案没有。

在衣服上提取一点斑迹,想查一下有没有精液或者分泌物,捡材的量太少没法判断它究竟什么物质。这里面值得告诉大家的是,从卷宗材料展示的情况看,当初本来应该对受害人死者阴部相关部位提取精液或者分泌物,但是从目前看,法医没有进行这个工作,也没有对相关物质的提取。从目前来看作为强奸来讲,是任何证据也没有,只有聂树斌的相关口供。

在听证会上这个问题我们两位律师都是作为问题之一,向听证会做了汇报。由于他不是认定谁是真凶的核心证据,会上我们没有就强奸问题过于展开。有的参加听证会旁听或者在后台旁听的一些学者,从媒体上了解到,他们说我们没有提强奸问题,这是不对的。其实我们两个代理律师都提了,只是没有把它作为最主要的问题处理,这是要跟大家说明的。

尸检报告问题之“骨折”

下面我们重点谈一下杀人这个问题,杀人这个问题我们交给合议庭材料的观点,基本上也是像强奸案一样,认定聂树斌杀人仍然没有任何证据。但是河北方面通过山东高院的平台,说了很多,说我们不光有口供,还有很多的相关证据。我们看他究竟有哪些证据?第一有尸体鉴定报告,尸体鉴定报告经过我们查阅卷宗发现,8月11号进行尸体检验。正常情况下根据法医的要求,如果尸体鉴定不需要其他化验结果等时间,应该立即提供尸体检验的报告书,但是法医始终没有拿出来鉴定报告,一直拖到10月10日,也就是两个月之后才出了尸体鉴定报告,这是不正常的。

我们向合议庭提出,当时法医既然8月11日检验了,为什么等到两个月之后才提供尸检报告?我们的疑点是之所以两个月出尸检报告,目的就是为了等嫌疑人出现之后(当时不叫嫌疑人,叫罪犯)到案之后看一看罪犯怎么供述,根据罪犯的供述再来书写尸体鉴定报告,这种可能性在本案当中是可能存在的。

鉴定报告的内容存在了明显的随意性、任意性。比如说他认定死者身体没有骨折,但是我们从卷宗上看到她没有骨折的认定依据在哪里?就是对尸体表面做了走马观花的观察,说身体表面没有发现明显的伤口,他并没有对尸体进行相关的检验。比如说解剖或者其他的检验方法,来看看究竟有没有骨折?什么也没有做,就看尸体比较完整这一条就做出了尸体没有骨折的认定,显然这一认定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来佐证的,也就是他随便写上了结论没有骨折。

骨折到底有没有?现在我们通过阅卷发现,就在他们尸体检验这一处材料里面,我们就发现了一张背部的照片,她的背部由于贴着地面,一周的高温再加上下了一场大雨,当这个尸体从正面扶起来90度侧面的时候,法医拍了一张照片,这个照片明显能够看出来右侧肋骨至少三到四根缺损。什么原因缺损?后来我们请了北京有关专家对这张照片进行审查认定,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该尸体的肋骨是受外界暴力影响,当时就断裂了。后来由于腐败所导致肋骨之间的黏连破坏而脱落,系外伤导致。我们从尸体照片上看到几个肋骨是外伤形成,同时排除腐败导致肋骨直接倒塌、塌陷。这一结论直接推翻了原来的法医鉴定结论,不是没有骨折,而是有骨折,骨折还很严重。

这一发现直接解决了原来河北检察院和河北法院所提出的问题,他们一直说王书金供述怎么样用脚踹,没有骨折,说明王书金说的假话。现在我们发现尸体骨折之后,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被害人不是没有骨折,而是骨折很严重,这是关于尸检报告的第一个问题。

尸检报告问题之“花衬衣”

尸检报告第二个问题排除骨折后有一个认定,认定死者是窒息死亡,窒息死亡的依据是什么?从卷宗材料看,认定窒息死亡没有证据,唯一的认定证据死者的脖子上缠绕着一个花衬衫,他就是这么认定的。客观事实是什么?这张照片脖子上有一个黑乎乎的东西,在照片上看不出来它是一个花衬衫。同时这个衬衫也就是女上衣没有在死者脖子上形成缠绕,他认定窒息死亡是聂树斌把她勒死,就是半袖衫捋直在脖子下,接口开放,没有呈现勒锁的状态,就是附着在那里,既然这样你怎么认定它是作案工具?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死者是窒息死亡,也没有证据显示这件花衬衣就是作案工具。这是我们在尸检报告上发现的两个问题,第一有没有骨折,第二怎么死亡的?是不是窒息死亡的?

骨折是有,他没有写。窒息死亡没有任何证据,看见脖子上有一个东西。跟大家再提示一下,后来卷宗当中有了一个彩色照片,这个彩色照片能够看清楚是比较干净利索的一个女士短袖上衣,司法机关说了这就是脖子上黑乎乎的东西取下来。后来复查组质疑两个之间的关联性,他们解释说,原来黑乎乎脏兮兮,我们把它取下来漂洗了照的照片,从卷宗证据上看不出彩色照片短袖衫和脖子上黑乎乎的东西有任何的联系。所谓彩色照片的花衬衣来历不明,哪怕就是短衬衣脖子里取下来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实。这件衣服让相关的证人都辨认过,没有找到来源,到现在也是来路不明的一件东西。再加上和案件从证据上没有任何关联性,原来一审判决认定死者是窒息死亡没有证据。认定身体没有骨折也是虚假的、是错误的。原来的判决认定杀人,最主要的证据都是虚假的,甚至他写的东西都是不存在的。这是关于证据里面最主要的尸体检验报告问题。

除了尸体检验报告,证据群里面有辨认的证据,比如说辨认花衬衣、作案现场、自行车等等,整个所有的辨认过程没有客观证据佐证。比如辨认自行车必须有几辆自行车,混淆在一起让他辨认,卷宗材料没有显示。

辨认死者的照片,应该有若干个女性照片类似的摆在一起让他辨认,卷宗里也没有相关的辨认照片。辨认犯罪现场、杀人现场、尸体藏匿现场,也没有辨认过程,走到哪儿,往哪儿拐,相关的人怎么跟随,他怎么引导,相关的照片等等这方面,客观能够佐证他实际辨认过程的卷里一概没有。所谓的辨认方面的证据也是不可靠的,也存在伪造的嫌疑。

现在还有所谓的他们认为的犯罪证据,就是作案时间,作案时间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虽然有两个证人证明受害人5号下午失踪,但是从目前的证据看,没法必然的认定死者就是5号晚上或者下午5点多钟被杀害的。聂树斌的供述也是经常变化,也不是非常一致,所以一审判决认定他们认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我们从现在的材料看,基本上没有任何一件可靠的证据能够佐证聂树斌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

聂树斌被抓后5天里发生了什么?

在这个问题的最后,我想再回过头来说一下,聂树斌的供述究竟怎么样?因为聂树斌的供述是现在主要的认定他强奸杀人的证据,如果这个证据是真实的还好说,相关的其他证据它的关联性我们可以重新考虑,但是从我们阅卷宗明显的发现,他的口供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第一他是23号被抓获,当天晚上就开展了突审,当时的通稿上我们看到,警察抓了以后当天夜里就突审,一直审到27号,这之间没有笔录,连一份笔录也没有。到27号的夜里,延续到28号出了第一份笔录,基本上就是供述得很好了,我是强奸杀人案怎么样。这里面出现这么几个问题,一个嫌疑犯把他带来以后,首先你应当依法把他送到看守所进行刑拘,但是你没有。

第二我们看卷里面监视居住的决定书,我们认为是后来补的,里面没有时间、编号、批准人,什么都没有,就写了一个聂树斌监视居住,也没有领导批准的签字,也没有时间、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什么都没有。同时我们都知道监视居住无论是“96刑法”,现在的《刑诉法》,监视居住的两个地点,本地的监视居住要放在家里,如果是流窜的可以指定地点,指定地点一般司法机关搞一个酒店、旅馆之类的,绝不允许放在办案单位进行监视居住,本案把聂树斌抓来以后放到派出所里面关押了五六天,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大家已经知道了,原来我们也公布过。聂树斌第一次笔录的最后警官是这样询问的,你今天讲的是不是实话?他说我讲的是实话。警官又问,前几天你为什么不讲实话?前几天我畏惧惩罚我想侥幸蒙混过关。这就告诉我们,前几天他不是河北方面所辩解的那样没有审讯,没有提审所以怎么样。这段话明确的告诉我们,从23号到27、28号这之间是有过审讯,这里面有过多次的无罪辩解、没有认罪。

无罪辩解的材料现在不翼而飞,我们一张纸也看不到。问题是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司法机关可以不认可、可以不相信,但是绝不能不入卷。后来河北的专案组对相关的侦查人员,分管局长一一进行了调查,他们全部承认当时有材料,没有供述犯罪的材料都有,无罪辩解的笔录都有,但是没往卷里放。放哪里了?有的说放在书记员,有的说放在副卷那里,反正没有入卷。复查人员问现在证据在哪里?他们回答现在证据销毁了,时间太长。作为一个判处死刑、执行枪决的案件,无罪辩解不入卷,隐匿,过了一段时间销毁了,这样的案子怎么能向社会交代?

所以刚才说了一系列问题,我要说明的就是一点,聂树斌有罪供述在非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虽然当时刑诉法没有要求,任何时候都拒绝禁止刑讯逼供。刚才说的几个问题都充分说明了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获取的,所以他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口供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其他证据漏洞百出,有的明显涂改伪造虚构,这样看来无论王书金出现与不出现,原来的证据系统都不足以认定聂树斌构成强奸和故意杀人罪。关于这些情况我在听证会向合议庭和在座的人员一一陈述了。没有王书金聂树斌案能不能成立?主要这以上几方面的问题。

王书金到底是不是真凶?

【按】

1、作案时间最关键的一点是被害人在这个时间段会不会出现在那条小路上。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是中午1点多,根据死者丈夫回忆:“8月5号中午吃完饭差5分钟一点她离家上班。”据此可以认定王书金供述的时间与被害人出现的时间是吻合的,既然与死者出现的时间吻合,就不能用“时间对不上”来排除王书金作案的可能性。

2、钥匙。王书金1月17日晚22点被抓捕,几个小时后,凌晨2点的供述中就提到了这串钥匙,这一细节非常重要。

3、高跟鞋。笔录显示王书金供述:“穿的鞋是高跟鞋,颜色记不清了。”这点与陈光武律师此文中提到的“鞋跟高度”基本吻合。

4、杀人方式。王书金供述用脚跺女子胸,称:“我跺那女的时,女的看起来很难受,腿卷起来了,我看女的不动了。”这点与被害人最后的姿势基本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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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书金方面我谈一下,正常情况下我们审查一个案件,之前的案件是不是能够成立?一般不需要审查另外一个案子如何。本案不同,毕竟出了一个王书金,如果没有王书金的出现,大家可想而知,哪怕聂树斌就是再冤枉也不会提到现在的日程上来。王书金的出现使聂树斌案子浮出水面,摆到了社会大众面前来。认定王书金是否是河北省石家庄西郊案件的真凶,对彻底解决聂树斌的冤假错案的问题至关重要。

王书金到底是不是真凶?我就从河北高院认定王书金不是真凶的四个理由和大家交流一下。王书金被认定不是聂树斌案件的真凶主要河北高院提出的四个不符合,第一身高不符合,第二作案时间不符合,第三对现场状况陈述不符合,第四作案手法不符合。

下面我分别和大家交流一下河北方面认定这四个不符合究竟是什么样的情况。

首先关于身高不符合,说王书金供述当时受害人个子比较高,比我矮不多,应该有一米六多少,说现场的尸体检验时候她的长度仅仅1.56,所以说王书金供述的身高和实际现在死者的身高差距太大,不符合所以不认定。这一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的,原因是这个身高,一个罪犯进行强奸杀人的时候,他对受害人死者身高的认定是一个模糊的视觉印象,不可能像咱们专门的量身高一样带着尺子测量,是模糊、笼统大概的印象,所以不可能准确,以这个理由否认王书金作案本身很荒唐。

第二尸检报告测量死者的身体不是一个正常的活着人的尸体,死了若干天之后,至少6天高度萎缩的身体。同时从尸体的照片我们可以看到,她的双腿是大幅度的弯曲,你量的1.56是怎么量的,它不是死者生前的实际身高。

第三原来没有人注意到这个问题,也是这次阅卷我们从卷宗中发现,现场附近我们提取了受害人的红色凉鞋,这个凉鞋不是一般的平底凉鞋,最起码中高跟的凉鞋,底根高度大家公认4至6公分,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身体考虑到弯曲、收缩的因素,还要考虑这4至6公分高跟鞋的高度,这样以来所谓的身高不符就迎刃而解了。

第二个不符合现场死者脖子上有一个花衬衣,王书金的供述里面从来也没有提到现场有这个花衬衣。我们刚才已经说了,这个花衬衣来路不明,后来我们见到彩色照片的花衬衣究竟是不是脖子上所谓的短袖衫没有证据证实,死者是不是被花衬衫勒死的也没有证据证实。当时寻找尸体的时候,死者的家人和死者的工友很多人在第一现场见到尸体的时候,警方还没有到达,他们找到尸体之后才通知警方,这中间有大约半个小时以上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第一个在现场发现尸体这些人都没有提到现场死者脖子上有一个什么花衬衣,那么多人都没有见到花衬衣,花衬衣现在也没有查到来源,怎么能断定王书金就必须知道脖子上应当有一个花衬衣呢?所以花衬衣的问题原来好像是一个问题,通过我们现在阅卷认为不是问题。

也就是说,尸体本身脖子上有没有花衬衣都没有证据证实。即使有短袖的上衣是不是作案工具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时彩色照片的花衬衣和黑色的尸体脖子上的东西是否一个东西,也没有证据证实。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也不应该成为王书金不是真凶的问题之一。

第三个不符合刚才也提到,王书金反复的供述,我虽然掐过她,但是我没有掐死,我强奸完之后她还活着,怕她起来追,用双脚反复地跺,我听到骨折的声音。河北高院说没有骨折,现在我们知道没有骨折是假的,有是真的。我们发现身体存在骨折,是这个案件证据上最大的突破。

第四个不符合作案时间,判决书认定的作案时间是下午五点多,王书金供述是下午一点半到两点,这个问题说实话我们两位律师下了很大的功夫仍然没有彻底解决。我们认为不排除是一点左右发生的案件,因为王书金的供述说中午出来转悠,看到死者从住的地方向单位走,也就是上班的方向实施的犯罪。聂树斌供述是恰恰相反,说看到死者下班之后回家相遇、强奸杀人,这两个方面证据都存在矛盾,但是对我们现在不利的是认定五点多钟,有两个职工证实,一个是王某某,一个是于某某,这两个证人的证言内容都存在很多瑕疵甚至矛盾,不能必然的证明时间就是下午五点多钟发案。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很遗憾我们没有从根本上否决时间的问题,我们只是做存疑向山东高院做了汇报。

这里面还有问题,我一直认为假设5点半遇害的,哪怕确实这个时间是客观的,是真实的,也不能排除王书金作案,因为王书金类似的案件在那几年连续做了6起,他自己供述最起码6起。6起案件都是同类型的在郊外强奸、杀人。在时间上不能排除记忆上的模糊和混乱,所以即使这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彻底地解释,但是也不影响认定王书金作案。

这就是河北方面四个不符,现在有三个彻底排除了,唯独作案时间还是存疑的,我们认为不影响对王书金是真凶的客观认定。

至关重要的新证据

以上就是我们经过比较长时间的阅卷和社会调查得出的结论。还要补充的一个问题,李树亭律师在这个案子上也有过很大的贡献。他的主要贡献在于,刚才我说了侦查阶段从23号把聂树斌抓来,一直到27、28号才有供述笔录,不能排除接近一星期的时间存在刑讯逼供的状况,李树亭到了一个相关监狱里面见到了和聂树斌关押在一起的罪犯,取了调查笔录,这个调查笔录详细地记载了当时他和聂树斌关在一个看守所里面,每一次聂树斌提审回来向他哭诉怎么样被刑讯逼供,用什么手段刑讯逼供,经常身上、脸都是肿的,向他哭诉不得已的情况下被逼供述,将来你能活着出去替我伸冤,这一份是至关重要的新证据。河北方面提供两个关押记录,某年某月某日我们调查关押情况,他们并未关押在一起,从而证明他们两个不认识,证人所叙述的聂树斌受到刑讯逼供是虚假的。

河北方面的解释肯定是不符合情理的,第一如果像他们说的一样,他们两个人从来没有关到一个监室里面,他怎样知道聂树斌的相关故事,他是怎么样来具体的描述了和聂树斌的相关的接触、相关的交谈,而且很多交谈的内容和外面的客观事实是一致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同时我们向山东高院提出来了,河北方面拿出来相关的书证说某年某月某时他们两个人没有关在一起,我请求山东高院让河北方面把聂树斌和另外那位证人那一段时间在看守所关押所有的记录全部拿出来,咱们看看到底他两个人是否曾经关在一起?大家可能不知道犯人在监狱里面关押经常调号,根据每一个号子里人的数量和管理的方便,以及是否有个别人违反纪律需要调整等等因素,犯人在监狱里的关押经常调整,有时这个号、有时那个号,我们要求河北方面要想证明聂树斌和我们提供的证人没有放在一个号子里,他们不了解,请你把那一时期整个关押全部时间段,他的关押记录,完整的向山东高院提供,到底看一看聂树斌是否和证人曾经关押在一起,那样就一目了然了,我们相信真相总有大白的一天。

听证会程序有问题

下面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听证会的问题,首先山东高院开听证会是一个创举,尽管是我申请的。我申请主要因为去年我和杨金柱律师在辽宁省营口市搞了王刚的案子,影响不大,社会知道比较少。山东高院我们申请的时候想说全国第一次,我说不要写全国,写山东省第一次就可以了。

从完善刑事再审诉讼制度来讲,山东高院做的尝试积极意义很大。我今天和大家主要交流存在的问题。首先程序上的设计非常不合理,他在听证会之前安排了一个案件的介绍,因为听证人员15个代表,大部分肯定是不了解案情,如果非常了解案情,甚至对案情发表过评论那就不能当听证员,他们选择的时候注意到这个问题。他们不了解案情,就需要有一个环节,开始环节向听证人员介绍聂树斌的案情和来龙去脉。

这个工作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山东高院做这个功课,他应该准备材料客观、实际把这个案子当时怎么发案、破案、执行,再后来怎么出现王书金等等这些问题给理个思路,向与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但是山东高院没有这样做,他竟然把整个案情基本介绍的功课交给了河北方面。

河北方面就利用这个机会搞了一个视频,把整个案情图片、画面等等问题组合在一起,搞了一个电视片,这个电视片的思路完全按照聂树斌是真凶的思路做,具体时间当时放的时候没有让我们进,这个内容很显然是对在座听证人员是一个误导。你这一环节的介绍主要是介绍案情和背景,他只能是客观的表述,不能掺杂任何的私情杂念,让河北来做,他等于是做了进一步加固聂树斌案件的宣传片。同时河北方面做了一个大画册,有图表、逻辑图,我看有代表拿了一本查阅对照。第一个程序介绍案件山东高院搞错了,把自己的工作交给河北方面,河北高院借这个平台宣传聂树斌是真凶。

第二个问题一点半听证会开始,一直到两点十分还没有让我们进会场,我们都奇了怪的,你让我们来开听证会,甚至我们是主角,我们没有能进会场。当时在我们房间里面安了两个电脑,他说你们不要急,在休息等待也可以看到会场的情况,里面有会场的场面、微博发布都可以看到,我看了之后介绍听证会的人员没有我们,提到我们是暂时还没有到,包括放40分钟、一个小时的短片也没有我们,我们光看到大屏幕上有播的内容,但是不知道播的什么,因为不能够听到声音,只能看到微博发布的内容。这四十分钟完全是河北方面说教,来一五一十的说聂树斌怎么强奸杀人,怎么是真凶。

再一个问题是这个程序完全不正常,我们发言肯定他们在场,他们发言我们不能在场,这个问题怎么能实现公平?于是没有办法,当时我们进去的时候安检很严格,身上任何东西不能带,连钢笔、手机、电脑所有东西放在外面不准带进去。当时电脑好像还能利用,我利用他们给我们看现场的电脑,登了我的新浪微博,我就偷偷发了一个微博,一句话“会议开始四十分钟了,还没有允许我们进场”,一下子社会一看到这个微博,几乎就爆炸了。我估计山东高院当时也是及时看到了,一会儿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过来了,他们过来的时候我已经和聂树斌的母亲、姐姐商量好了,我说既然这样没有把我们平等的对待,这个会议我们不能再参加了,他母亲和姐姐非常同意,工作人员进来的时候我们提着包往外走。

这个时候工作人员千方百计地劝,在屋里大吵大闹,我说这不公平对待我们,法院准备好的四五台记录仪对我们进行拍照,他们说带着我们过去,可能他们差不多了,把我们带到会场附近另一个房间,糟糕了,这个地方连电视、电脑都没有,会场什么情况都看不到了,这个是睁眼瞎了。这个时候又待了四五分钟以后,我当时又想拉着聂树斌的母亲退场,最后还是耐心地压制、压抑,还是等到三点几分才让我们进场。一点半会议开始,一个半小时没有让我们进场。

第三个问题刚才说了他们开始一小时短片宣传聂树斌是真凶我们没有听到,后来轮到我们发言的时候,他们肯定可以听到,在场都听了,李律师发言了接近两个小时左右,我发言了一个半小时,一共三个半小时,我们发言之后很想听听对方的发言,然而法院要求我们退出会场,你们今天的任务结束了,你们回去吧。我们退出之后,河北方面正式登场,他们的判决依据列了很多,在山东高院微博上看到一系列相关的证据,铺天盖地的向社会发。

同时他们先听见我们的代理意见,这里面包含着对我们一条一条的反驳,这些我们都不知道,只能通过微博了解这些情况。从7点把舞台交给山东高院,他们一直延续到凌晨12点,都是他们的舞台。我们既不知道他说了哪些内容,更没有回应、辩解的机会,使这样的听证会失去了意义。这种程序上的设计是非常失败,尽管我们肯定了他这种创举、尝试有积极意义,程序上的设计非常失败。

河北方面的声音铺天盖地在社会上传播,同时还有一个问题,用微博转播的时候,对我们的代理意见掐头去尾,弄得支离破碎,给人感觉非常的混乱,非常没有逻辑,很多重要的东西被他删减了,社会上没有看到我们完整、系统的代理意见,听到河北方面一条一条头头是道的宣传和说教。造成了一个申诉方没有道理,河北方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假象,使我们的代理工作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我为什么要公布聂案证据?

下面我简要说一下关于案件压力的问题,大家可能发现我在4月30号夜里面,那天夜里发了一夜一系列案件的一些平常规定不能发表的东西,死者的尸体照片、和院长的签字和不签字的法律文书。这个时候主要的问题来源于哪个地方?一个是来源于从28、29、30号白天舆论铺天盖地的宣传,他们的谎言在扩张,包括到底是雪地还是沙地的问题。所有舆论制高点都被谎言占有了,给我造成极大的压力,包括我们律师也都骂骂咧咧说这个律师混蛋,没有完成任务,辜负了全国人民的期望,辜负了委托人的期望怎么样。

另一个是那天晚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嘉宾洪道德教授两次公开的宣称代理方面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动摇原来的判决,等于说本案不存在提起再审的问题。一下子把我惹火了,案件生死存亡的问题,我一不做二不休,把相关真相一股脑发了出来,然后又发了一些我个人对案件的看法和评价。

5月1号之后我逐渐把我的代理意见发出,2号把李树亭的代理意见先后发出去了,这两天我们认为舆论的导向有所好转,但还没有根本好转,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力量远远超过我们个人的力量。另外方面所谓压力我不想说的太具体,实事求是地说,这个压力肯定是存在的,究竟是来自于各级律协还是司法行政部门等等问题,今天不想在这里讨论。很可能日后大家会知道,我现在一系列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严重法律后果,可能用不了多久大家都会看到、知道。今天还没有呈现最危险的局面,我暂时不把相关的情况说得太明白,我相信大家都会清楚,你懂得。

无论压力有多大,无论困难有多大,案子到这个程度了,已经是背水一战了,我一定不会辜负全国广大民众和法律工作者,律师朋友的期望,继续、坚定地把这个案件继续下去,继续完善相关的证据。

压力问题不能说的太多,如果我顺利过关更好,如果大家看到现在的问题导致我将来出现什么情况,我希望律师朋友们能在力所能及情况下给我适当的救援和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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