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听了一堂“党课”,是讲近代史的,八股的很,老套的很!讲到《中英南京条约》,依旧是愤愤不平!斥之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开了帝国主义欺侮瓜分中华帝国的先河!是可忍孰不可忍!
鉴于此前曾经细读过《中美天津条约》,觉得该条约并没有教科书上说的那么不平等。于是乎便有了看看《中英南京条约》原文的打算,因为我们的近代史实在太多人云亦云,以讹传讹了。不看不知道,看了才知道,这个令大清国、民国、共和国国民一致痛恨了一百多年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其实真的没有那么不平等,至少以当代的世界贸易规则和外交惯例看是这样!不信,咱们逐条来看。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从此后两国和平相处,保护各自人民在彼此国家的安全——很好)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开放通商口岸,便于双方贸易,好事啊!1980年代,政府不是还主动开放了沿海沿江14个城市吗?不是好事为什么还主动开放?把全国都开放才好呢,省了运费、路费、打点费,价格肯定会降下来。何乐而不为呢?)
三、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此条有失公平,硬要不合适,可以租、借。当然原文说“长远据守”,不知是“割”还是“借”?不过从香港此后直至今天的繁荣来看,似乎还是那根荒岛 的大幸哩!)
四、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元偿补原价。
(其实公平得看,林则徐依此等手段销毁英国商人的鸦片是不占理的。英国商人是将鸦片作为商品卖给中国的,是为了赚钱。起初,中国人也是将鸦片作为万能神药来买卖的。作为毒品来吸食是后来的事,这肯定也不是英国人教唆的。因此你说英国人就那么坏,就是向中国贩毒,多多少少还是冤枉了人家的。退一万步说,就算英国无良商人故意向中国贩毒,你不是还有海关吗?你不让他进来不就得了?你把他撵走不就得了?你前面让人家把货物—鸦片运进来了,后面又说人家贩毒了,逼着人家把花了大价钱的货物销毁,你还讲不讲理?公正的做法应是:以前的按以前的规则处理掉;以后的一律销毁!往里运的英国人,往里接的中国人一律课以重罪!或者政府将以前允许进口的鸦片赎买以后销毁。从这儿看,补偿英国商人六百万亦无不可!)
五、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员,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自由贸易是贸易繁荣的根本所在,你非要设个商行,当个二传手,有必要吗?就像计划经济时的国营“外贸公司”,还不是把贸易搞死了。再说了,增加你个二传手衙门,还不增加一笔费用——国家给你们开的工资不算,英国商人给你们的好处费最后还不得转嫁到老百姓头上。和老百姓直接贸易好,没有这么多中间环节,要知道,在中国每一道环节都意味着白花花的银子啊。此外,中国的衙门一项是狠角色,恶意拖欠是家常便饭。你看此条不说了吗——商行累欠英商甚多,我敢肯定要高于三百万元。)
六、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元,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不遵守贸易规则,惹了事了,花点钱摆摆平似也可以理解嘛!打官司还得掏诉讼费呢!)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员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元;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元,共银六百万元;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元,共银五百万元;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元,共银四百万元;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元。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员加息五员。
(分期付款,逾期不付,加息。)
八、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和平条约都签了,放人是必须的。)
九、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别动不动就拿汉奸的帽子乱扣,多数人还不是为了养家糊口。给人干活,人给银子,买来衣食,养活一家子人,我管你这个“人”是哪国人?现如今,人们不是挤破脑袋外外企打工吗?一个道理!何罪之有?)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贸易谈判,商量着办,谁也别狮子大开口。很好!很公平!)
十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着。
(礼尚往来,外交对等!)
十二、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元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退兵条件。)
十三、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朋友们,你们觉得是不是这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