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磕是一个派别还是一种方法 死磕派律师名单

死磕是一个派别还是一种方法 死磕派律师名单

发表于《民主与法制》杂志2014年第17期——

什么叫“死磕”?“死磕派律师”是不是一个“派”?

死磕到底是磕“出”了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了法治中国?

死磕派律师是怎么来的?

死磕派律师有什么死磕秘籍?

死磕派律师有哪些代表人物?

本期专题报道,试对“死磕派律师”及其背后的法律现象进行梳理和探讨。

《律师为什么要死磕》专题报道之一

死磕是一个派别还是一种方法

█ 本社记者 李蒙


(左起:覃永沛、张颖、杨学林、李金星、徐天明、李庄、陈有西、房立刚、朱明勇、陈光武、周泽、迟夙生、王兴)

2014年4月8日,网名“千钧客”的一位网友发表博客文章《解读“死磕派律师”》,经求是理论网的“网文推荐”栏目转载,将有关死磕派律师的争议推向了最高潮。

该文称,“在他们的眼里,从来没有对无辜受害者的怜悯,只有借以炒作煽动的人血馒头。与此同时,‘死磕派’律师就像一群饿狼一样,四处寻嗅热点,哪里有案件就窜至哪里,聚集靖江、攻打平度、占领鸡西、火烧南乐、围剿张家川、闹翻建三江,自绑铁链打灯笼,半小时绝食,向轮子告洋状,公布账号骗钱,上演着一出出丑剧闹剧。他们所追求的,决不是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是中国社会的动荡不安。”

该文最后说,“‘死磕派’律师组织化、黑社会化、政治化趋势已经十分明显,不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舆论安全,也败坏律师名声、阻滞法治进程,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毒瘤之一,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这是一篇声讨“死磕派律师”的檄文,将死磕派律师定位于“组织化、黑社会化、政治化”,认为“他们所追求的,决不是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是中国社会的动荡不安。”

有关“死磕派律师”“死磕”的争议,从2012年初“死磕派律师”的说法出现以后,一直不绝于耳,本文试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归纳。

死磕派律师自己怎么看?

“死磕”一词是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东北律师迟夙生最早说的,而“死磕派律师”一词,最早由杨学林律师于2012年1月发微博时提出,2月,被杨金柱在博客里“广播”,开始流行于江湖。

哪些律师算死磕派律师呢?一般认为是参加过重庆李庄案、广西北海四律师被抓案、贵州小河黎庆洪黑社会案的部分律师,后来又有所扩展。死磕派律师萌芽于重庆李庄案,孕育于广西北海案,形成于贵州小河案,是以北海案为基本班底,以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周泽、李金星等人为主要召集者的一个律师群体。但到底哪些人算死磕派律师,其实也说不清楚,在通常人眼里是死磕派律师的代表人物,有的自己反倒不是太认同“死磕派”这个称谓。

即使是2012年2月在江西南昌几位律师开始议论“死磕派”时,多数律师也觉得这个名字比较土,内涵不准确,不太赞成这个命名。但形势比人强,经杨金柱一广播,这个称谓还是流行于江湖了。

朱明勇律师在重庆打黑时与李庄一起为涉嫌黑社会罪的被告人辩护,后来在北海案、小河案等几乎所有死磕派律师参与的重大案件中都有优异表现,但他并不愿意自称为“死磕派律师”。在他看来,“死磕”这个词“无法从字面意义理解真正的内涵是什么”。所谓“死磕派、技术派、学院派、勾兑派、形式派、艺术派”这样的分类并不科学,不符合逻辑学分类要求。比如死磕派主要也是运用刑辩技术来死磕的,技术派坚持到一定程度就是死磕,学院派则必须讲究技术——唯独形式辩护派害人最深。他认为,死磕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进行坚决的抗争”,而律师最大的武器就是法律。

同样,在北海案和后来的吉林王刚案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王兴律师,开始也不太赞成使用“死磕派”的说法,觉得“概念界定不清,容易导致误会和矛盾。”在他看来,死磕要借助现代传播手段,形成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以促使审判得以公正进行。但是他已经意识到,死磕派律师要避免江郎才尽,就必须不断创新死磕模式,才可能维持比较高的关注度,否则只会让公众产生关注疲劳,难以形成影响力。

王甫律师参与过死磕派律师的大多数案件,他认为“死磕派”这一说法容易造成误解的关键,在于“死磕”的方式太单一,无非是申请回避、被逐出法庭、死磕程序等等,而法庭上的辩护词、辩护策略这些技术性的内容公众没有看到,因此容易形成死磕派没有技术的印象。

而自我认同为死磕派律师的,有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迟夙生、周泽、李金星、张磊、杨在新等人。虽然不自我认同,但对死磕派律师、死磕式辩护主要持肯定态度的,在律师界大有人在。

死磕律师的“葵花宝典”

除了死磕派律师内部,在律师界,对死磕派律师的争议也是从他诞生之日就开始了。对死磕派律师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如四川律师黄云中认为,死磕派律师为撒娇派,他批评死磕派没有传递正能量,“置己身于体制对立面,以演艺手法娱乐社会。利欲之心高过公义之心,热闹之中对正常法制构成破坏,也将律师业导向不归之途,十分恶俗”。

2013年5月,广东律师王立峰发表博客文章《正常律师转向“死磕派”律师之秘籍》,列举了十条,认为是“屌丝律师”走向“死磕派”律师之路的不二选择,成为“死磕派”的规划路线图。

其中第八条讲的是庭审,“进入法院开庭阶段,不论有什么理由首先申请台议庭全体回避,不回避就是不依法审判,要是万一真的回避了,上来的合议庭继续申请回避,该方法一直用到不能再用为止。其次,在当事人认罪的情况下,也不能做有罪辩护,无罪辩护那是肯定的。什么鉴定报告啊,口供啊,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等,统一口径,统统不认。理由就是证据来源不合法,具体那里不合法那个不用说,反正辩说不合法就不合法,而自己提供的某一个鸡毛蒜皮的证据,例如被告人在家是个大孝子、对儿子是个好爸爸、对老婆是个好老公等等的证明材料,就马上号称发现了足以改变定性、被告人无罪的关键证据。到了法庭辩论时间,有多煽情就说多煽情,例‘杀人者父亲’等,和案件八杆子打不着的话尽管说,要是法官制止发言就是非法剥夺了我的辩护权力。”

其中第十条,针对的是判决之后,“判决下来了,擦,有罪!马上攻击公捡法蛇鼠一窝,司法黑暗,自己关键证据不予采信,一切到体制上引,这就对了。无罪,则向全世界告知,是本律师死磕的成果,是本律师与强权司法抗争取得的胜利。”

陈有西:有些律师炒作的后果很严重

陈有西律师在小河案之后与死磕派律师渐行渐远,他对死磕派律师的看法,以2014年5月发表于《人物》杂志的专访《绥靖比对抗更具建设性》最有代表性。

陈有西表示,他“尊重各种风格的律师,包括俗称的‘死磕派律师’”,但“不要绑架别人也按照他们的方式行事”。他认为,“死磕派律师是一个不准确的叫法,说成一个派,是没有代表性的。”“坚持法律的原则,是所有律师的天然本能。”“有原则的律师,都会不畏风险寸步不让。但没有必要都大喊大叫搞得全国都知道。律师不是街头卖艺的,他的坚守是在法庭上,穷尽所有的法律程序手段。”

陈有西认为,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你不能去送红薯,你不能在法庭外去绝食。如果这样搞的话,就成街头革命家而不是律师了。这就游离在律师法的程序之外了。如果这样去做的话,要你律师去做什么呢?普通老百姓都能做到。”

但陈有西并不完全否认“死磕”精神,他说“自己根本就不温和”,“我是最不妥协的律师”。而不妥协的标准,是“辩护词、代理词、法庭陈述”,是“对事实的准确分析、证据的严密组织、法理的研究把握”。他说,“对国家宏观批判最凶的那些文章好些是我写的”,“重大问题上我是毫不客气的。你要讲死磕,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死磕。”

那么,针对部分死磕派律师,陈有西反对的到底是什么呢?如前文所述,首先是网上炒作,再次是法庭外类似“送红薯”“绝食”之类的他认为“已经游离于律师法的程序之外”的“行为艺术”。同时他也不认为,律师同公检法打交道就必须“死磕”。

律师如何同公检法打交道?陈有西认为“交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的方法”,“任何的司法架构,就是一个交锋、沟通、抗辩的形式。抗辩就是对话,抗辩是不同意你的意见,交换是同意你的意见。所有的法庭观点,就是在自证和沟通中产生的。你光强调对抗,那最终结果怎么能够形成呢?”他主张,在与公检法打交道时,一是要“换位思考”,二是要“对事不对人”。“必须尊重公、检、法。这不是妥协,对对方以尊重,这是最起码的人的涵养。但尊重不代表违背你的原则,我坚持无罪辩护的案子,是从来不退让的。”

陈有西认为,有些律师“炒作”的后果很严重,“破坏了中国律师的形象,让官方认为中国律师很坏,不可信任,不值依靠,律师全是来捣蛋的。李庄案辩护后,我在《论律师》中提出‘得律师者得天下’,曾经引起了体制内的共鸣……但是死磕律师越闹越凶后,中国律师再一次被打入另册,去年被党刊极左文章列为五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之首。”“其实中国25万律师绝大多数不是这样的,律师是为国家法制秩序建设作贡献的,跟官方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配合的,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而那几个人人不多能量很大,搞得官方以为中国律师就是这德性。”

陈有西认为,死磕派律师只是中国律师界很少的一部分人,而中国律师界并不分裂,早有共识,那就是,“理性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扎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右起:杨名跨、周泽、王兴)

张培鸿:死磕的主要责任不在律师

同陈有西相比,同样来自上海的张培鸿律师与死磕派律师“渐行渐近”,彼此交往和一起办案的情况都有所增加,但他在发表于《东方早报》的《也谈“死磕派律师”》一文中,对“死磕”“死磕派律师”并没有一味褒扬,更多是分析了“死磕派律师”出现的原因。

张培鸿认为,“死磕派”辩护不同于“技术型”辩护的实质,就是越过了跟公诉人对抗的传统模式,直接跟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因对抗的对象由公诉人变成了法官,才成其为“死磕派”。

在张培鸿看来,“死磕派”律师并非完全不遵守规则,在某种意义上而言,他们是利用了规则,激活了一些早已被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却始终沉睡的条款,又将那些被正常使用的条款重新做合理的引申与解释,集中体现在诸如管辖权、回避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权利的规定中。

他认为,“死磕派”并非故意跟法官过不去,而是司法大环境催逼的结果,与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密切相关。在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等问题未见改善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进行纠正和惩戒,还在某种程度上不断为违法行为背书,导致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律师才被迫死磕。律师之所以死磕,是因为法庭先天失去了独立性,而跟公诉人的对抗要在解决掉程序性问题之后。

但张培鸿并不认同死磕可以磕出法治中国,强调“辩护律师独独不能质疑法官的权威”。法律是一种规则,用以规范社会的秩序。任何规则都需要有一个在上的权威来执行裁断,而且它所裁判的结果必须事先被假定是正义的。否则规则就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秩序也会陷入混乱。法官在法庭上审案,本身就是法律和规则的代表。“死磕派”律师与法官对抗的做法,破坏了现代法治的制度设计,将法官降到了一个可以商量甚至是质疑、对抗和反对的地步,并将控辩审三者的关系彻底拉平到同一个平面上。没有了权威,也就没有了规则;没有了规则,法律就不过是一纸空文。

  但张培鸿认为,责任主要在律师一方。恢复法官和法庭的尊荣,需要先从对司法现状的反省中找到治本之策,接下来才是处理律师死磕“闹庭”的治标之术。首先必须痛下决心,解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确保法院摆脱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钳制,比如在财政权和人事权方面实现独立,法院不应受制于地方行政区划。其次,必须让法官从审判委员会、法院院长和庭长等行政职务的约束中独立出来,赋予法官独立裁决案件并对裁决结果负责的权力。

吴庆宝:死磕派律师更要维护法治社会

在律师界之外,法律界、法学界对死磕派律师并非一味贬低,也有不少肯定、辩护和建设性批判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的看法与张培鸿类似,觉得死磕派律师“不像律师”,但是“律师不像律师首先是因为法官不像法官”,他认为“不可否认死磕派律师以一种自我牺牲的方式推动法治进步”。

相比于陈兴良,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在《环球时报》撰文《死磕派律师更要维护法治社会》,对死磕派律师肯定得还多一些。他说,“一批死磕派律师、激进派律师现在活跃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一是为权益受到伤害的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二是他们专门冲着政策弊病而来”,“正是由于他们的维权行动,有效纠正了一批违法行为。”

他认为,“死磕派律师的出发点是好的,应当被有关政策制定者和执法机关所接受。”“政府应主动团结这些律师群体,让他们成为决策的参谋之一。”“司法机关也要善于团结和依靠律师群体,主动邀请律师为改进司法工作提供良策,为重大疑难案件正确处理提供专家意见。”

但吴庆宝也提醒死磕派律师,“切忌私下小范围形成与政府对立的意见和行动,将自己划到政府的对立面。”“死磕派律师也要善于在代理案件、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因一时冲动发出言辞激烈的声音,给法官送红薯、庭审中发微博或者引起网络聚集和炒作,违反庭审纪律,不仅损害司法机关形象,也有损于律师职业的理性和公正,这是关心国家法治事业的人们所不愿看到的。”“一些死磕派律师不仅折腾别人,也折腾自己,如果度没有把握好,还可能面临法律的追究。因而,死磕派律师要想成为公平正义的追求者,首先必须是法治社会的坚定维护者。”

此外,《检察日报》发表的署名“梁言”的《死磕派律师“磕”出一个法治中国?》一文,也值得死磕派律师引为镜鉴。从“梁言”这个笔名可以看出,作者希望自己的文章是给死磕派律师的“逆耳忠言”,属于提醒、劝诫的性质,与“千钧客”那篇上纲上线、大棒打压的文章完全不同。

笔名为“单仁平”的《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所写《“死磕派”律师不可政治上自我高估》一文,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死磕派律师对于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他指出,“‘死磕派’律师大体都是针对‘公民维权’开展活动的。整体看,他们对推动社会更加公正、对发展公民维护正当权益的能力做出了一份贡献。通过唐慧案、任建宇案等,社会的法治思维获得了新的角度。”

胡锡进也在文中提醒,死磕派律师“行为方式不时突破律师行业的规范”,“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经常表现出激烈的政治倾向”,“成为‘异见人士’中较为活跃的群体”,“这是危险的。”


(左为杨学林律师)

杨学林:全面论述死磕派律师

“千钧客”讨伐死磕派律师的檄文发表后,杨学林律师写下了《论死磕派律师》的一万五千字长文,放在了自己的博客里。死磕派律师是他最先喊出的,死磕派律师的经典战役,他也基本都参加了,这一长篇大论,是他对死磕派律师的全面论述,也是对否定死磕派律师的观点的全面回击。

在这篇长文里,杨学林回顾了死磕派律师的成长史,阐释了死磕派的概念,指出了死磕的前提、方式和原则。他认为,死磕的前提,一是办案机关明显且严重违法,二是当事人强烈要求,三是不死磕已经别无法律通道。死磕的方式,一是法条较真,二是网络揭露,三是举报投诉,四是“行为艺术”。死磕的原则,一是只磕公权力不磕私权利,二是只磕程序不磕实体。

杨学林全面肯定了死磕派律师的法治作用,认为“它对于督促司法机关严格实施法律,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而越来越扩大的死磕派律师群体,使民众对我国刑辩律师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传统的刑辩走过场、勾兑才管用的观念发生改变。年轻律师也从初入行业的迷茫得到了启迪:真辩、敢辩,是刑辩律师的首选。死磕派律师群体的出现,给暮气沉沉的中国律师界带来了一股清新之气,其对于律师界树立正能量,是起了推动作用的。”

“而对于公、检、法部门,律师的死磕在客观上也起了一定的倒逼作用,逼其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严格把关,以免被死磕派律师抓住把柄,造成案件久审不决,或者对办案机关以及办案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个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有人认为死磕派律师对法治起了破坏作用”,杨学林“从他们的言论中没有发现实质性的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来论证法治的哪些破坏是死磕派律师造成的。”对于一些律师同行和学者认为死磕派律师的“行为方式太激烈”,犯了“政治幼稚病”,杨学林回应,“当我的当事人被办案机关进行了残忍的刑讯逼供,又被剥夺了法定的诉讼权利,面对此情此景,让我不死磕而温和地等待改革的来临,以免株连我的同行受打压,我做不到。”“对不起了,我不是政治预言家,我只是一个普通律师。我为我的当事人竭力干活,就是我最大的政治。”

杨学林认为死磕派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无可挑剔,但也承认死磕派律师是“一群有缺点的战士,有的缺点还很严重”。缺点包括,过于激进,脾气暴躁,刚愎自用,不注重群体形象,等等,“虽然发生在个别人身上,但却给死磕式辩护和死磕派律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

但在杨学林看来,由于死磕派不是一个组织,并没有也不可能制定什么行为规范,更不可能在律师职业操守之外再强调什么纪律。再加上在经常超出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公权力面前,死磕派律师几乎天天处于激愤状态而无法自控。因此可以预料,死磕派律师的某些个人缺点,不会在短期内改观,而会与死磕派共存。

斯伟江:只有死磕没有派

稍晚于杨学林律师万字长文回应“千钧客”,与其曾一起出庭为李庄漏罪案辩护、并不承认自己是“死磕派律师”的上海律师斯伟江,则撰写了《“围剿”死磕派,只有死磕没有派》一文,回应《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莫寄望一“磕”成名》一文。之所以回应,斯伟江说,作者“据说是宁波法院的一位办公室人员,至少也是法院内的人,其观点也多少契合了司法体系内部人的一些观点,值得认真探讨。”

什么是死磕派律师?斯伟江认为,一是对程序非常较真,对司法体系一些潜规则深表不满。二是会把这些不服从公开表达出来,让司法机关很不爽。其他的,和一般的技术派的刑事辩护律师,没什么区别,都是以当事人的利益至上。当然,和“形式”辩护律师,有很大的区别。

死磕派律师为什么喜欢上网、发微博呢?斯伟江说,死磕律师手里没什么公权力,无非是讲理,讲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不满,唯一的武器,就是公开。黑暗惧怕阳光。当在法院里讲理你不听时,只能公之于网络。当这些公开时,多少会引起司法机关的不满,有的案子在上面的干预下,会得到一些纠正。

在斯伟江看来,“死磕律师并没有派,其实只是一种精神”。“所谓的死磕派无法认证也无从清理门户,因此,当司法机关认为的死磕派律师或者自称是死磕派的律师,他们身上的毛病,会被批评者认为是死磕派的毛病。”“你可以批评XXX的死磕有问题,但你最好不要批死磕派,因为,江湖上实际上没有这一派”。而“死磕精神,在法治没有实现之前,恐怕是会长期存在。你在死磕律师张三身上找到的毛病,你定了他的‘罪’。但在同样死磕的李四那里,你依然会发现死磕的光芒。”

斯伟江也指出,“自称死磕派,而不懂得慎言慎行,最后必定会把死磕派三字消费殆尽。也不要别人一批评死磕,就跳起来,似乎自己是正义、真理附身,别人不能批评。死磕既需要勇气,也需要谦卑,以及智慧。我们也只能慢慢学习,在死磕中成长,也在批评中成长。”

有关“死磕”“死磕式辩护”“死磕派律师”的争论,还会长期持续下去,如果真如杨学林律师所言,死磕“磕”的是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利,是程序而不是实体,那么,在争议的持续进程中,程序正义的理念将不断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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