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门槛降低 开公司变容易
——工商登记改革实施,呈现五大变化
【导读】新修订的《公司法》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一系列工商登记改革措施已实施。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5大新措施破解了创业过程中住所难、资本难等难题,使创业者在大连开办公司变得简单容易,可轻松拿到“准生证”。
变化①:注册资本理论上可“零首付”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工商注册登记改革最大的变化就是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以前实收资本必须缴到银行,而改革之后,由企业说了算,只要股东们认可,企业可自行决定认缴多少注册资金。"
除此之外,还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办理工商登记时,不用再筹措3万~500万元的注册资本,也不再限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等。但因为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没有限制,所以理论上可以"零首付"。"每个企业都要以自己确认的注册资本数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该负责人提醒说,投资者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合理申报注册资本。
变化②:取消部分前置手续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规定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中,停止执行有关部门的二手车经营企业设立许可、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许可、大型商业项目听证和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等前置性许可审批、备案;在进行机动车停车场登记中,不再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前置性条件,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变化③:新营业执照变竖版,还能扫二维码
“新的营业执照设置了'二维码'栏,明示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用手机一扫便可知晓执照真伪、企业信用情况及基本信息。”在市工商局注册大厅,一位刚领到执照的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了解,以前,工商部门颁发的各类市场主体执照共有15种,记载事项不统一。新版营业执照由横版改为竖版,并将版式统一为一种,按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分为8种格式,设有正本和副本,更易于识记。同时,取消了“实收资本”一项。
3月1日前使用旧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也可继续使用旧版营业执照,但其使用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2日起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变化④: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简化
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不用像过去那样必须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节省了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的费用。工商部门也不再审查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一个地址可以注册多家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变化⑤:“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
我国实行多年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老制度着重工商部门审查由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新制度则强调公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要求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目的是突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服务作用。”
工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部门可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永久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新政主要几大变化】 | ||
NO. | 改革前 | 改革后 |
1 | 办理工商登记时,须有3万~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还须限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等 | 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同时取消限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等 |
2 | 以前实收资本必须缴到银行 | 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只要股东们认可,企业可自行决定认缴多少注册资 |
3 | 旧版营业执照为横版,而且,工商部门颁发的各类市场主体执照共有15种,记载事项不统一 | 新版营业执照由横版改为竖版,并将版式统一为一种,按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分为8种格式,设有正本和副本。新的营业执照设置了二维码。同时取消了"实收资本"一项 |
4 | 申请人必须办理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 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部门也不再审查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一个地址可以注册多家公司 |
5 | 实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 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
【误区】“1元钱办公司”系误读
至于现在社会上说的“1元钱办公司”,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这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该负责人认为,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办公司还是要有场地和人员,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就办公司,或者说认缴零元也可以办公司,是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一种误解”,而且,注册资本的规模是公司实力的体现,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很小,开展经营活动时其经营能力也可能会受到质疑。
【提醒】27个行业暂不实施认缴制度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3、融资性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典当行;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